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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郭张鑫、任继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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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14 12:43:00 | 阅读:164|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张鑫,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澄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5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慧,浙江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继伟,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5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泽国,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辩护人罗慧、许泽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梅陈杰敏(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等人前往柬埔寨、尼泊尔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统一安排食宿、统一固定底薪加高额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提供话术剧本进行培训,由2028级代理、组长、组员、后勤、财务、客服等岗位。其中,组员负责寻找被害人实施诈骗,并由组长对个人诈骗“业绩”在“whatsApp”聊天群中进行播报。组长负责督促、教导组内成员寻找被害人实施诈骗,并对组内成员的个人诈骗“业绩”在“whatsApp”聊天群中进行播报。一级代理和组长对组内组员总诈骗金额按比例抽取提成。组员依其所骗金额按一定比例抽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俗称“杀猪盘”的形式实施诈骗:一是犯罪集团下设多个一级代理,每个一级代理下面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组员,由组员使用犯罪集团提供的作案手机利用网络在“soul”等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再利用微信添加为好友,使用诈骗话术剧本,伪装异性身份以聊天、谈感情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骗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随鑫宝”“瑞丰”“聚益宝”“恒益宝”等赌博平台进行充值赌博。二是组员与客服等人互相配合通过后台操控赌博平台的输赢结果,先以“代为押注”“小充小赚”为诱,后以“控制输赢”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该赌博平台不断充值大额钱款。三是当被害人向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时,组员与客服等人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提现。
其间,该犯罪集团骗取刘某、曹某、鲍某、任某等人的钱款共约计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郭张鑫于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2月2日在尼泊尔参与犯罪集团担任组员,个人诈骗业绩615636元。其间,犯罪集团诈骗金额6000万元以上。
2.被告人任继伟于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2月1日在尼泊尔参与犯罪集团担任组员,个人诈骗业绩33354元。其间,犯罪集团诈骗60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任继伟退赃20000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张鑫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任继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的供述,同案犯陈俊黄昌德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曹某、鲍某、任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检验报告,WhatsApp聊天群业绩播报记录,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张鑫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任继伟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张鑫、任继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任继伟能积极退赃,本院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被扣押的非涉案财物,予以发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张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任继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25日止)
三、被告人任继伟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被扣押的非涉案财物小米手机1只,发还被告人任继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李少赛
人民陪审员    吴宗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蕴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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