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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磊、柴成松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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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6 13:50:48 | 阅读:250|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刑初418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磊,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成松,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柴成松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在线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磊通过中介介绍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在明知“好运来”“幸运”(后改名为“彩票网”)网站为赌博网站的前提下,为该网站担任客服工作,负责解答赌客提问等,非法获利至少35万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以及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柴成松通过网络应聘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在明知“万福”彩票(后改名为“彩票网”)网站为赌博网站的前提下,为该网站担任推广工作,负责招揽赌客参与赌博,非法获利7.05万元。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磊、柴成松等人分别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7.05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同案人程聪、赵辰、尹强、王毅、张坤森等人的供述,证人夏某、肖某、朱某、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磊、柴成松的供述,以及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手机网页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站登录记录视频、手机检查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柴成松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推广或者客服,分别非法获利至少35万元、7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成松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受雇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客服或推广人员,非法获利分别35万元、7.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磊、柴成松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柴成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上述第一、二项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退缴违法所得共计42.05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永杰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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