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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黄军、叶宜彬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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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25 13:33:59 | 阅读:143|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4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
辩护人苏卫红,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苗红梅,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宜某,男。
指定辩护人寇鑫博,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
辩护人张君,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叶宜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叶宜某、黄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始,被告人叶某某租赁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组织赌博活动牟利,叶某某注册购买外网“朱雀”赌博网站代理权,建立QQ群招揽赌客,在群内以押大小、押数字等方式赌博,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某、叶宜某、黄某负责在QQ群内为赌客充值、提现,并按月发放工资8000元。2021年11月20日15时许,某莲湖某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王某某,现场查获手机51部、ipad平板电脑1部、笔记本电脑4台、银行卡63张、人民币23400元、美元317元、柬埔寨币74000元。11月20日晚,民警抓获被告人叶宜某时,叶宜某逃跑致其腿部骨折后被取保候审。
2022年2月26日,经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依据送鉴材料,叶某某等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间,通过14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共转入15314999.27元、共转出15397429.95元;通过3个微信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共转入194372元、转出1289998.5元;合计转入15509371.27元,转出16687428.45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叶宜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唯辩解赌资流转会先后经过几个账户,单以审计鉴定的账户流水计算赌资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某机关扣押的现金并非其违法所得。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叶某某开设赌场系从2020年7月始实施,其时法律尚未修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徒刑、拘役、管制和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两档,本案应考虑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等适用2021年修正前的旧法;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资料涉及的微信叶某某除用于赌资流转外,平时日常开销也在使用,审计的金额不能全部算作赌资;鉴定结论中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资金转出比转入金额大,与被告人自述盈利的情况相矛盾,且报告未送达被告人,不能作为认定赌资的依据;叶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愿意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辩护称:不能依据鉴定报告认定赌资;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叶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称:鉴定意见书中所述的资金数额并不等同于赌资,更无法证明抽头渔利数额,不应完全以此作为犯罪情节和量刑参考标准;鉴定意见表明叶宜某没有用于资金结算的账户,也并未实施入账、出账等资金流转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未获利,系从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罪行,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悔罪;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违法性认识能力不强;家庭经济困难且自身疾病未康复,需再次手术治疗。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护称:鉴定的赌资数额存疑;被告人黄某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最后一个进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从轻处罚,量刑应与同案犯作区分。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5月始,被告人叶某某租赁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牟利。叶某某注册购买了外网“朱雀”赌博网站的代理权限后,建立“银河娱乐”QQ群招揽赌客,让赌客在群中以押大小、押“龙某某”、押单双、押数字等方式下注购买“朱雀”网站上的“澳洲5分彩”,赔率分别有1.94、1.96、1.97、9、13不等,押注限额最小10元,最大1万元,根据“朱雀”网站每五分钟一次的所开数字确定输赢,叶某某作为庄家,赌客所输款项归其所有。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叶某某先后招募了被告人王某某、叶宜某、黄某负责在QQ群内为赌客对接“朱雀”平台,按照一分一元的标准充值“上分”、“下分”提现,叶某某每月给三人发放工资8000元。2021年11月20日15时许,某莲湖某民警接线索后破获该赌场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王某某,查获作案工具手机52部、ipad平板电脑1部、笔记本电脑4台、银行卡63张及人民币23400元、美元317元、柬埔寨币74000元。当晚,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叶宜某时,叶宜某逃跑致其腿部骨折,后被取保候审。
2022年2月26日,经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鉴定,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间,叶某某团伙涉案的14个银行账户、3个微信账户合计转入资金15509371.27元,转出16687428.45元。其中,资金流水较大的账户有:余亮名下XXXXXXXXXXXXXXX7730平安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转入583万余元,被告人黄某6226632503976651光大银行账户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转入287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XXXXXXXXXXXXXXX1024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13日转入218万余元,XXXXXXXXXXXXXXX3970农业银行账户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20日转入20万余元,XXXXXXXXXXXXXXX0524交通银行账户转入41万余元,XXXXXXXXXXXXXXX3981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转入41万余元;关飞XXXXXXXXXXXXXXX3394邮储银行账户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转入53万余元;程娟6230200176846025华夏银行账户共转入92万元,XXXXXXXXXXXXXXX0683平安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18日共转入187万余元。
某机关从扣押的被告人叶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显示,200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叶某某在“朱雀娱乐”赌博网站上使用的代理账号yyy235上下分总统计2826850,下注盈利统计3374853,总统计人数335人,总下注次数295216,总下注金额97095064,总下注人次351,总回水金额705805。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其团伙共获利约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21年11月20日10时许,西安市某局莲湖某土门派出所接上级转发的关于“宿州7.13网络赌博案”情报线索后,联合莲湖某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至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抓获了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叶某某、黄某、王某某,在该小区13栋1单元1502号房屋抓捕叶宜某时,其逃跑摔倒致左腿骨折被送医治疗,术后于2021年12月21日出院后到土门派出所配合调查。2021年11月20日某莲湖某对立案侦查。
2.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21年11月20日某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某等人时现场查获手机52部、银行卡63张、笔记本电脑4台、Ipad平板电脑1部、人民币23400元、美元317元、柬埔寨币74000元。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我从网友处注册购买了“朱雀”赌博网站代理权,每月给网站交2000元代理费用。2020年5、6月开始我创建了名为“银河娱乐”的QQ群,群成员都是网络赌客,每5分钟“朱雀”平台会摇出5个数字,玩家在数字出来前下注押大小、押龙某某、押单双、押数字,将赌资转到我们指定的账户中,我手下的工作人员帮助赌客“上分”,我自己接受下注,等于我是庄家,赌客赢的钱我来兑付赌客,赌客输的钱就都是我的。每天在我这里下注的赌客有三四十人,下注金额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王某某、黄某、叶宜某是我手下工作人员,我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什么都管,监督他们,保障后勤,不做具体工作。收取赌客投注资金的银行账户是我在网上买的,户主不是我,有时也使用自己的账户,用来收取投注的银行卡有60来张,因害怕警察冻结账户,一般一星期会换一张银行卡。平均每天收益2000元-3000元,每月给手下人发工资24000元,自己留2万元到3万元,有时也有输的情况。直至被抓,资金流水有1000多万,收益有30万-40万左右。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子是我租的,王某某和叶宜某是2020年七八月加入的,黄某好像是2021年年初来的。他们每人的工资是8000元。他们负责帮赌客“上下分”,黄某是早7时至13时,王某某是13时到21时,叶宜某是21时至次日5时。一分代表一元人民币。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20年8月底我开始协助叶某某从事网络赌博,负责“上下分”。叶某某提供安装“朱雀”赌博软件,里面有一个叫“澳洲五”的彩票游戏,和双色球类似,我负责把玩家的赌资变成游戏分数,直接对接到软件上,开奖后软件会自动加减分,玩家要变现时,会提交下分操作,我会将相应的分变成相应的钱,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方式转给玩家,一分对应一元。同时我们还需要将电话卡和银行卡绑定到手机上,这些卡都是叶某某提供的,我看到过叶某某拆里面装有银行卡和电话卡的快递。“澳洲五”这个游戏有5个球,每个球是0-9,主要有猜大小、单双、给合、定位、联码等五种玩法。叶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给我支付工资,开始是一个月6000元,第二个月是7000元,第三个月是8000元,共给我近12万元。多的时候每天流水有二三十万,少的时候几千到二万不等。和我一起“上下分”的有叶宜某和黄某,三个班次,三人各盯一个班。我和黄某的工资是一样的。
5.被告人叶宜某的供述:叶某某是我堂哥,他在做网络赌博,我是2021年1月左右加入进去的,游戏名字叫“澳洲幸运五”,每隔5分钟产生5个数字,数字出来前,赌客进行下注,可以买大小、买单双、买数字、买龙某某。买大小就是赌这5个数字总和是否超过23,买单双就是赌这5个数字之和是单或双,买龙某某就是拿第一个数字和最后一个数字的大小,第一个数字相比较前者大就是龙,后者大就是虎,相同就是合,买数字则是直接猜会摇出什么数字。大小和单双的赔率是1.97,龙虎赔率与大小差不多,猜数字赔率是2。我和黄某、王某某在这里上班,叶某某管理我们,我们轮流负责做客服、上下分,一分代表一元人民币。工作是在一个名叫“银河娱乐”的赌博QQ群里,群里的赌客要“上分”时,我会提供银行账户让他们直接转账,收到钱后再在“朱雀”软件进行操作,给赌客账户冲进相应的金额。“下分”就是赌客将账户中的钱提现,我将钱转到赌客的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账户中。叶某某许诺每月给我5000元工资年底统一结算,工作至今一共收入20000元。
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我是2020年11月份被叶某某叫来的,直到2021年11月20日中午在莲湖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抓获,当时正在房间里帮赌客在赌博软件“上下分”,一分就代表一元。我在“银河娱乐”QQ群里,和王某某、叶宜某轮流管理QQ群,帮助赌客“上下分”,群里有赌博玩家,玩家说要“上分”,我就会提供一个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账户让他们转账,确定转款到账后,我会操作“朱雀”软件,点击“喊到”选项后,赌客的账户中就会出现充值的相应金额。“下分”的意思就是玩家将赌资提现,我在接到QQ群里玩家下分的请求后,会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向玩家转账,此时玩家贩账户上也会减少相应的分值。关于赌博的玩法,“朱雀”软件会摇出5个数字,玩家可以在之前下注,买大小、买单双、买龙某某、买数字。买大小就是赌这5个数字总和是否超过23。买单双就是赌这5个数字总和是单或双。买龙某某就是拿第一个数字和第一个数字相比较前者大就是龙,后者大就是虎,相同就是合。买数字就是直接猜会摇出什么数字。大小和单双的赔率是1.96,龙虎赔率1.94,合的赔率是9,猜数字赔率是2,玩家输赢后,我会直接给玩家账户转账。我负责从7时至13时,王某某负责人13时至21时,叶宜某负责从21时至次日5时。叶某某是老板,监督我们工作,负责我们吃饭、房间水电费等开支,给我们发放工资,每月都是8000元。我在这里工作一共收入88000元,钱都是用于消费、还债。查获的银行卡和手机都是叶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是用来收取赌客赌资或退赌资,手机是联系玩家、上下分、管理QQ群。每天上下分多的时候有五六万,少的时候有一二万。
7.赌客崔俊超的证言:2020年9月份,我在重庆工作时,一QQ号主动加我为好友,对方将我拉到一个QQ群里,教我如何在群里参与网络赌博,此前一直没有玩,直到2021年6月我才开始赌博。赌博的方式其实就是押大小,QQ群里每5分钟会公布一组赌博的数据,XX组XX号、XX号,每一个号是0-9之间的一个数,5个蓝号相加等于红号数字,红号最小0,最大45,小于23为小,大于等于23为大,赌客押红色数字的大小,有“龙”、“虎”、“合”三种。每种玩法赔率不一,但基本都是1赔1.9,一元钱一分,我每次上分最低10元,最多2000元,一般是几百元,玩的时间不固定,有输有赢,总体输了大概2万元左右。赌博群是一个群,“上下分”在另一个群里,开设赌场的人害怕QQ群被封,基本上每天都换群。赌场人员会向赌客提供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银行账户三种汇入赌资的方式。赌场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有很多。
8.提取笔录、微信和支付宝转款记录、QQ聊天记录及指认证实:①2021年9月9日叶某某支付宝转给叶宜某工资7587元。
②2020年11月9日,叶某某支付宝转给黄某工资3000元,12月7日转给黄某工资4500元,12月6日转给黄某工资9200元,2021年9月9日转给黄某工资8000元。
2021年4月8日,叶某某微信转发8000元工资给黄某,6月9日转发13180元工资及借款给黄某,11月9日转发7416元工资给黄某,8月10日转给黄某工资7900元。
以上合计61196元。
③2020年11月9日,叶某某支付宝转给王某某工资4000元,2021年1月9日转给王某某工资3900元。2021年3月11日叶某某微信转给王某某6000元工资,5月17日转给王某某4000元工资,6月11日叶某某转给王某某18150元工资,8月18日叶某某转给王某某6000元工资,9月7日转给王某某4000元工资。以上合计46050元
另,“银河娱乐777”QQ群成员有82名,系被告人叶某某组织网络赌博的群,其中有“澳洲5官网www.306kai.com”、玩家赌资分值等信息。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黄某均予以指认。
9.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朱雀”软件平台信息(附光盘)。2021年11月20日11时30分-19时30分,某机关对被告人叶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内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对其笔记本电脑登录“朱雀娱乐”软件的yyy235账号后台数据进行了网络在线提取,账户登录后页面显示彩种为:澳洲5(5分彩),赔率设置“龙”和“虎”为1.96,“合”9、“大”、“小”的赔率1.94、“和”的赔率13、单和双的赔率1.97,各项最小限额为20、10,最大限额有1000、2000、3000、5000、10000。2000年1月1日7时至2021年11月21日7时上下分总统计2826850、下注盈利统计3374853、总统计人数335、总下注次数295216、总下注金额97095064。总下注人次351、总回水金额705805。
10.陕普(2022)会计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年2月26日,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对某机关送检的涉案17个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审计鉴定后结论为:依据送鉴材料,叶某某等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间,通过黄某、叶某某、韩伟、余亮、王某某、程娟、关飞等人名下14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共转入15314999.27元,共转出15397429.95元;通过3个微信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共转入194372.00元,共转出1289998.50元;合计转入15509371.27元、合计转出16687428.45元。
上述金额统计中资金流水较大的账户有: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余亮名下XXXXXXXXXXXXXXX7730平安银行账户转入5832593.62元,转出5894448元;被告人黄某6226632503976651光大银行账户2020年12月14日-2021年9月21日期间共转入2877497.04元,转出2877489.10元;叶某某XXXXXXXXXXXXXXX1024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13日共转入2188785.45元,转出2190389.55元;叶某某XXXXXXXXXXXXXXX3970农业银行账户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20日共转入206993元,转出202003元;叶某某XXXXXXXXXXXXXXX0524交通银行账户共转入411982.18元,转出408958.79元;关飞XXXXXXXXXXXXXXX3394邮储银行账户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共转入531538.85元,转出531538元XXXXXXXXXXXXXXX3981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转入414146.2元,转出442645.43元;程娟6230200176846025华夏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共转入920801.20元,转出920790.41元,其名下XXXXXXXXXXXXXXX0683平安银行账户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18日共转入1871810.67元,转出1871739.76元。
11.辨认笔录。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叶宜某、黄某均相互辨认出对方。
12.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叶某某指认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系其开设网络赌场的地点,被告人黄某、王某某指认该地点系叶某某雇佣自己为网络赌博“上下分”的地方。
13.人口信息证实:案发时,四被告人系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非法牟利,被告人王某某、叶宜某、黄某受雇为之在赌博网站上具体操作“上下分”,进行赌资结算,四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赌资数额,审计鉴定的涉案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流水入账金额1550371.27元中不排除被告人叶某某辩解的存在同一笔赌资在不同账户之间流转的情形,以此作为赌资数额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故该数额不能全部认定为赌资(起诉亦未指控该金额全部为赌资),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审计鉴定的14个涉案银行账户中,仅余亮尾号7730的平安银行账户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就转入583万余元,单以此银行账户的流水金额计算,叶某某团伙经手的赌资数额必然在583万元以上,远超30万元。另外,被告人叶某某供认获利30万元左右,违法所得远超3万元,从以上两个情节评估,叶某某开设赌场均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叶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长达一年半时间,犯罪活动一直持续到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即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叶某某辩护人关于对其应适用修正前的法律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某机关现场扣押的人民币23400元、美元317元、柬埔寨币74000元,因被告人叶某某在从事开设赌场活动的犯罪活动时,并无其他收入途径,不能说明该部分资金的合法来源,本院认定系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人叶某某系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叶宜某、黄某三人受雇倒班操作“上下分”,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叶宜某、黄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综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叶宜某、黄某减轻处罚,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48部、ipad平板电脑1部、笔记本电脑4台、银行卡63张,依法没收。与案件无关的被告人叶某某黑色华为手机1部、黄某黑色华为手机1部、王某某蓝色小米手机1部、叶宜某黑色苹果手机1部由某机关发还各被告人。
六、连同已经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400元、美元317元、柬埔寨币74000元在内的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30万元依法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旭旭

人民陪审员  冯一和

人民陪审员  李 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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