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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苏伟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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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16 13:26:13 | 阅读:282|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422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伟志,别名“阿志”,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籍贯: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3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阿的,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443268。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刑诉〔202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伟志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应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伟志及其辩护人杨阿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菲律宾马尼拉索莱尔大楼11楼M区由“盛龙”公司开发、筹建、运营和管理的“幸运彩”、“永利高”等网络平台,是一个具备接受会员人民币充值投注,提供网络棋牌彩票类游戏服务,实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现金兑换,为会员提供人民币现金提现等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2018年5月,被告人苏伟志通过网络招聘到“盛龙”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担任“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客服组小组长,为“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直到2020年6月,从“盛龙”公司领取报酬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苏伟志主动到某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陈少峰、陈明泉、陈志鹏、苏伟志、胡明羿等人代缴案件暂扣款45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出入境情况记录、网络在线勘验提取笔录、赌客游戏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伟志明知“幸运彩”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工作,为赌客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伟志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伟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苏伟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补充。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盐边县某局于2022年3月2日立案侦查。陈少峰等人向盐边县某局退缴被告人苏伟志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及“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违规所得合计2747万元,某机关将以上2747万元予以扣押。被告人苏伟志于2022年3月1日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材料,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涉案人员出入境记录,网络在线勘验提取笔录、赌客注册信息、后台出款信息、后台统计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业务回单,幸运彩等平台开设赌场案退缴违法所得登记表,证人黎某、徐某的证言,同案人员陈滨滨、周健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苏伟志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伟志明知“幸运彩”网络平台是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服务,解答赌客咨询并提供技术指导,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伟志受雇于该赌博平台,听从管理者的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伟志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苏伟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伟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苏伟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秦盛兰

人民陪审员  钟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赖忠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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