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卢锦雄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万古集团)

0
回复
172
查看
[复制链接]

937

主题

0

回帖

322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223
| 时间:2023-10-5 13:40:49 | 阅读:172|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锦雄,男,2000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振林,男,2000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以“万古集团”等命名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万古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2月27日至同年9月7日,被告人卢锦雄受网络招聘引诱,与同案人员高斌、卢铭铭、陈泽平(均另案处理)、曾振林共同前往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
2019年2月27日至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曾振林经卢锦雄介绍,与同案人员高斌、卢铭铭、陈泽平(均另案处理)、卢锦雄共同前往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卢锦雄于2022年11月23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曾振林于2022年11月25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20000元,合计3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锦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振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的供述,同案人员余敏、南奥、朱梓政、林民清、张友望、赖连勇、谢树钱、洪焕日、何顺倩、练祖启、潘超民、徐泽、池丽仙、陈君锭、朱毅祥、黄峰、徐贤良、魏银海、王秋民、王秋明、温作巢、陆灿步、陈南鹏、黄道武、潘高飞、朱里财、李忠刚、吴永辉、周云唐、阙定汉、朱邯东、吴凯旦、南楠、朱招丹、卢孔云、池建军、李贵周、沈勇杰、施克鹏、施克辽、李烜、陈加顺、朱煌瑞、叶清生、曾明芬、罗佳勇、罗建勇、李泗滨、沈春茂、何飞鸿、唐伟涛、王钦祥、何学全、朱晓凯、何秋霞、杨文广、陈光根、吴金权、赖煌杰、周文建、高斌、吴飞云、黄殷超、张统、罗杰、黄佳斌、林龙雪、杨孔松、陈桂林、王邓梁、李延辉、陆李建、高斌、林佳俐、吴飞云、郑玉龙、郑明伟、唐小东、曾明芬、甘俊彬、曾鹏辉、连永民、郑俊康、郑鑫、陈光辉、徐海华、周文建、谢署斌、张庭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经本院告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锦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曾振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三、被告人卢锦雄、曾振林退赔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朝晖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杨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