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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吴雄伟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彩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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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29 16:06:07 | 阅读:603|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5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雄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同月28日、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捷,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小英,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日归案,并分别于同年3月2日、同年3月10日及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垂东,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及辩护人陈捷、陈垂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阿联酋迪拜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先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和阿联酋迪拜,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大运河”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被害人的充值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系浙江省平阳县人)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参与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雄伟于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在“彩家园”旗下“大运河”公司担任推广员,获利人民币43000元。
2.被告人洪小英于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在“彩家园”旗下“大运河”公司担任推广员,获利人民币3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雄伟于2023年1月13日到福建省石狮市××局投案,并规劝被告人洪小英于同年3月1日到福建省石狮市××局湖滨派出所投案。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已构成诈骗罪,具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吴雄伟同时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洪小英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雄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洪小英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陈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雄伟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困难,要求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陈垂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洪小英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认罚,无再犯风险性,同时与被告人吴雄伟系夫妻关系,家有老人及儿童需要照料,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3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周燕、沈佳佳、贾永亮、吕博凡、贺启田等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30日以上,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吴雄伟有立功表现,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洪小英已退清违法所得,本院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洪小英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辩护人据此分别要求对被告人吴雄伟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洪小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雄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洪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雄伟、洪小英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吴雄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蓓蕾
人民陪审员    毛加宗
人民陪审员    管福州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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