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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大满贯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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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川0525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杨,男,1998年1月1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教师,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同年1月1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刑诉〔202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四川省古蔺县某某中学学生赵某某(未成年人,已判决),通过使用手机在一款名为“大满贯”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并担任代理进行推广,谋取非法利益的线索后,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经查,该赌博平台有通过修改的注册用户,可在平台内充值货币兑换成游戏金币(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就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平台会对赢钱的用户进行抽头牟利,玩家也可将游戏币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同时,该赌博平台为使其获得更大范围的推广,吸引更多赌客参赌,以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设定了“全民推广(代理)”模式,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可在平台内生成唯一二维码,转发、提供二维码给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可成为代理,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平台利润分成),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各级代理以金字塔式层层获得返点佣金。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杨在“大满贯”手机APP赌博游戏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刘某杨注册的“6744903”账号中有直属代理5人,直营人数16人,团队总人数27人,非法获取佣金428512元。案发后,刘某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8512元。
2014年1月10日17时许,刘某杨在石家庄市正定县石家庄××门口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刘某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刘某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杨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刘某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两千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远程)笔录、审计报告及附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刘某杨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两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杨违法所得人民币428512元(已退缴218512元,还应追缴2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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