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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吴某、林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鼎盛国际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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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9-10 07:30:35 | 阅读:22|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481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海,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峰,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威骏、岳淑雅,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鑫,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4日被舞钢市看守所刑事拘留,于2023年7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平舞检刑诉[202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明知李某(另案处理)、林某志(另案处理)、欧某朋(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杨某宝(另案处理)等人为“鼎盛国际”等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在林某志组织下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获取服务费。其中:
一、被告人吴某海于2019年2月份到2019年5月份在菲律宾马尼拉在林某志组织下从事赌博网站后端研发的工作,回国后于2019年6月份到2020年1月份继续从事赌博软件研发工作,获取服务费280919.52元。吴某海于2023年6月25日向舞钢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被告人林某峰于2019年4月份至2020年2月份在国内在林某志组织下从事赌博软件前端开发的工作,获取服务费230554.59元。林某峰于2023年6月28日向舞钢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被告人肖某鑫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在菲律宾马尼拉在林某志组织下从事赌博软件研发工作,回国后于2019年9月份到2019年10月份在继续从事赌博软件研发工作,获取服务费109289.32元。被告人肖某鑫于2023年7月5日向舞钢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林某峰于2023年6月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吴某海于2023年6月8日经厦门市公安局民警劝投主动到厦门市滨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肖某鑫于2023年7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工作、技术支持等服务,仍积极参与并获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定性及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2.关于量刑情节,林某峰系在团队领导的指示下从事基础的案涉网站优化、美工相关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报酬,其社会危险性小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且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某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明知林某志(另案处理)等人为“鼎盛国际”等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仍在林某志组织下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获取服务费。其中:
一、被告人吴某海于2019年2月份到2019年5月份在菲律宾马尼拉在林某志组织下从事赌博网站后端研发的工作,回国后于2019年6月份到2020年1月份继续从事赌博软件研发工作,获取服务费280919.52元。
二、被告人林某峰于2019年4月份至2020年2月份在国内在林某志组织下从事赌博软件前端开发的工作,获取服务费230554.59元。
三、被告人肖某鑫于2019年2月份至2019年8月份在菲律宾马尼拉在林某志组织下从事赌博软件研发工作,回国后于2019年9月份到2019年10月份在继续从事赌博软件研发工作,获取服务费109289.32元。
被告人吴某海于2023年6月8日经厦门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被告人林某峰于2023年6月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肖某鑫于2023年7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舞钢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远、王某泉、庄某彬等人的证言,舞钢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舞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个人社保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社会危险性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收据,“鼎盛国际”网络赌博平台电子数据、远勘数据、勘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工作、技术支持等服务,仍积极参与并获取服务费,获利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法律适用,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实施涉案开设赌场行为的时间为2019年至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对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关于量刑,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吴某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峰、肖某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海、林某峰、肖某鑫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施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林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人肖某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某海退缴的违法所得280919.52元、被告人林某峰退缴的违法所得230554.59元、被告人肖某鑫退缴的违法所得109289.32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黄 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施行)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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