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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林伟、黄方顺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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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2-13 09:50:50 | 阅读:428|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0326刑初10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伟,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方奎,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方顺,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振豪,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永楷,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博,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洪勇,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伍海珍,北京恒圣(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及辩护人付方奎、蔡振豪、郑博、伍海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施德波、施德选(另案处理)等人在柬埔寨、帕劳等地,招募人员成立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境外网络赌博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引导中国境内公民在其设立的“皇庭棋牌”“超飞棋牌”“553娱乐”“万利游戏”等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组织人员开展技术运维、推广运营、后勤保障、财务支持等各方面的工作,共同支撑该犯罪集团跨境网络赌博业务。经查,该跨境网络赌博平台的赌资流水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发展会员7万人以上。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林伟于2019年4月入职,在柬埔寨担任出纳,在帕劳担任过客服业务部门的组长,2021年5月离职回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0元。
2.被告人黄方顺于2018年12月入职推广网络赌博APP,2020年转为食堂后勤,2021年5月离职,非法获利人民币112000元。
3.被告人王永楷于2019年6月入职担任客服解答赌客问题,2021年5月离职,非法获利人民币61000元。
4.被告人廖洪勇于2018年6月入职推广网络赌博APP,其间担任过推广组组长,2020年1月离职,非法获利人民币6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00元、61000元、61000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伟、黄方顺、廖洪勇、王永楷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伟、黄方顺、廖洪勇、王永楷均系从犯,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林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方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永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廖洪勇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付方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伟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已充分认识到错误,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蔡振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方顺因文化程度不高才系被纠集到境外实施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的危险,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郑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永楷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伍海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廖洪勇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及同案人员池长化、温灵贞、周立鹤、林承济、黄文锵、王大北、施明奎、庄仁健、周象坤的供述,证人刘某、张某、梁某、吉某合、叶建龙、谢渊的证言,手机4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出入境记录,赌博平台后台照片,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前的法律。被告人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四位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方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已预缴)。
三、被告人王永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预缴)。
四、被告人廖洪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林伟、黄方顺、王永楷、廖洪勇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6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作概

人民陪审员  姜 漪

人民陪审员  林国庆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胡文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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