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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苏某雄、周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赚小秘/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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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81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雄,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钟祥市××××××××××××副主任,家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9日在钟祥市石牌镇被民警抓获,次日被钟祥市×××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民警抓获,次日被钟祥市×××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林,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鄂荆钟检刑诉(202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雄、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雄及其辩护人王小云、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黄清章、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苏某雄、周某通过赵某甲(已故)认识了微信好友“夏某”(微信网名),“夏某”将境外网络赌博外挂辅助平台“赚小秘”和网络赌博投注平台“XC”介绍给苏某雄、周某,并向苏某雄、周某介绍具体的投注方法。“XC”平台内有买大小、押单双等大量赌博项目,每把下注金额不等,中奖后可以得到几十倍的奖金,奖金以积分形式返到“赚小秘”和“XC”平台账户余额,余额可以进行1:1提现。
该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为发展会员,对推荐人采取五种奖励方式。奖励方案一:交888元的加盟费成为合伙人,同时直推3个好友后可抽取下线50%的加盟费。奖励方案二:介绍3人奖励1000元、介绍4人奖励2000元、介绍5人奖励3000元、介绍8人奖励5000元,最多奖励5000元。奖励方案三:总下级12人奖励3000元、总下级25人奖励5000元、总下级52人奖励1万元、总下级96人奖励3万元、总下级166人奖励5万元,最多奖励5万元。奖励方案四:下线投注总流水达1万元,上级可返50元。奖励方案五:总下级3人,20%起抽;总下级5人,抽取佣金比例25%;总下级7人,抽取佣金比例30%;总下级10人,抽取佣金比例35%;总下级15人,抽取佣金比例40%;总下级30人,抽取佣金比例45%;总下级60人,抽取佣金比例50%;总下级100人,抽取佣金比例60%;总下级166人,抽取佣金比例70%。推荐人可获得其推荐团队佣金三分之二再乘以对应佣金比例提成。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雄介绍、发展王某甲(王某甲发展赵某乙、陈某丁、李某己、杨某甲等人)、陈某甲(陈某甲发展李某甲、陈某乙、江某、朱某甲等人)、刘某甲等三十余人在“赚小秘”和“XC”平台内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944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介绍、发展邱某(邱某发展范某、谢某甲、高某、刘某戊等人)、何某(何某发展杨某丙、欧某、王某丁等人)、李某壬、周某乙、肖某、周某丙等二十余人在“赚小秘”和“XC”平台内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888万元。案发后,周某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雄、周某明知系赌博网站,为其发展会员,从中非法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苏某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苏某、郭某、王某甲、刘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娄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朱某甲、江某、陈某乙、童某、裴某、王某乙、赵某乙、刘某乙、程某、朱某乙、寇某、李某戊、李某己、翟某、叶某甲、付某、邓某、蒋某、陈某丙、叶某乙、杨某甲、郑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田某、陈某丁、贺某、王某丙、叶某丙、涂某、邱某、刘某丙、刘某丁、谢某甲、张某丙、董某、陈某戊、李某庚、周某甲、罗某、范某、左某、刘某戊、谢某乙、李某辛、何某、欧某、叶某丁、段某、王某丁、杨某丙、孙某、高某、宋某、李某壬、周某乙、肖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雄、周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苏某雄辩称,1.指控非法获利数额不实,该数额含有我的充值金额;2.我没有发展下线,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称我有自首情节,同时还举报了上线和其他团队领导人。
被告人苏某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苏某雄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如果认定苏某雄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苏某雄是“夏某”的下线,不是主犯,且苏某雄有主动投案情节。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赌博罪;2.周某系从犯;3.周某于2021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本案被抓获,主动供述案件事实,应按自首论;4.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5.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苏某雄、周某通过赵某甲(已故)认识了微信好友“夏某”(微信网名),“夏某”将境外网络赌博外挂辅助平台“赚小秘”和网络赌博投注平台“XC”介绍给苏某雄、周某等人,并向苏某雄、周某等人介绍具体的投注方法。“XC”平台内有买大小、押单双等大量赌博项目,每把下注金额不等,中奖后可以得到几十倍的奖金,奖金以积分形式返到“赚小秘”和“XC”平台账户余额,余额可以进行1:1提现。
该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为发展会员,对推荐人采取五种奖励方式。奖励方案一:交888元的加盟费成为合伙人,同时直推3个好友后可抽取下线50%的加盟费。奖励方案二:介绍3人奖励1000元、介绍4人奖励2000元、介绍5人奖励3000元、介绍8人奖励5000元,最多奖励5000元。奖励方案三:总下级12人奖励3000元、总下级25人奖励5000元、总下级52人奖励1万元、总下级96人奖励3万元、总下级166人奖励5万元,最多奖励5万元。奖励方案四:下线投注总流水达1万元,上级可返50元。奖励方案五:总下级3人,20%起抽;总下级5人,抽取佣金比例25%;总下级7人,抽取佣金比例30%;总下级10人,抽取佣金比例35%;总下级15人,抽取佣金比例40%;总下级30人,抽取佣金比例45%;总下级60人,抽取佣金比例50%;总下级100人,抽取佣金比例60%;总下级166人,抽取佣金比例70%。推荐人可获得其推荐团队佣金三分之二再乘以对应佣金比例提成。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雄等人介绍、发展王某甲(王某甲发展赵某乙、陈某丁、李某己、杨某甲等人)、陈某甲(陈某甲发展李某甲、陈某乙、江某、朱某甲等人)、刘某甲等三十余人在“赚小秘”和“XC”平台内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944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等人介绍、发展邱某(邱某发展范某、谢某甲、高某、刘某戊等人)、何某(何某发展杨某丙、欧某、王某丁等人)、李某壬、周某乙、肖某、周某丙等二十余人在“赚小秘”和“XC”平台内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888万元。
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周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民警抓获;周某的亲属替其退缴人民币9万元,预缴纳了2万元罚金。同年7月19日,被告人苏某雄在钟祥市石牌镇被民警抓获。
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周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周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发案经过等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
2.2021年4月28日询问苏某雄笔录、办案民警的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苏某雄及其他人员因在互联网玩“赚小秘”APP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苏某雄陈述了其和周某通过赵某甲玩“赚小秘”购买“澳洲飞艇”项目的彩票经过。被告人周某于2021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了其和苏某雄通过赵某甲玩“赚小秘”购买“澳洲飞艇”项目的彩票经过。2022年7月13日,办案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以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将其抓获;同年7月19日,办案民警在钟祥市石牌镇以苏某雄涉嫌开设赌场罪将其抓获。
3.办案民警的查询前科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截至2022年6月8日前未发现被告人苏某雄其他前科记录;截至2022年7月21日未发现被告人周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4.户籍证明分别证明:被告人苏某雄、周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5.关于“赚小秘”案件信息流核查情况证明:“XC”APP为是一个赌博软件,充值提现均在此APP内操作;“赚小秘”APP是一个外挂软件,设置好参数后,由赚小秘APP操作“XC”APP下注盈利。此二类APP链接登录的WIFI设备显示在菲律宾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U盘等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苏某雄、周某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图片数据等提取并固定的情况。
7.讲话录音(光盘)及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苏某雄、周某讲解交流“XC”“赚小秘”APP的情况。
8.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证明:被告人周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9万元。
9.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我父亲苏某雄说他的银行卡被冻结了不能使用,所以我有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一张邮政银行卡一直是他在使用。
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母亲赵某甲在家里养病时,认识了一个叫“夏某”的人,“夏某”每天带着赵某甲在网上刷单赚钱。过了两三个月,赵某甲跟我说“夏某”给她介绍的网络博彩平台(“赚小秘”和“XC”),每次只需要往平台里面充值一千多元钱,自己不需要操作,平台会自己下单,赚钱了可以提现,亏了就继续往平台充钱追号。赵某甲在“赚小秘”和“XC”注册了很多账号,还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一个账号。赵某甲推荐有苏某雄、周某、陈某甲等人一起玩“赚小秘”和“XC”。“夏某”每隔三天把佣金表发到微信群里,群里的人根据佣金表把自己的佣金交给上一级。赵某甲和苏某雄下面的人把佣金给赵某甲或苏某雄(因赵某甲生病,腿脚不方便,他们两人商量好一起管理下线佣金)、周某收她管理人的佣金,陈某甲收他管理人的佣金,最后大家把佣金打到“夏某”指定的账户,“夏某”再根据佣金比例给予大家一定的奖励,这些奖励直接打到各自的平台账户积分里。2021年2月赵某甲因病去世,我帮赵某甲登录账号看一下,没钱就往里面充值,直到2021年4月13日账号爆单,平台登录不进去了。
书证被告人苏某雄持有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明、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冯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印证了证人郭某所证之情节。
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21年1月初,苏某雄打电话让我到赵某甲家后,赵某甲向我介绍了“赚小秘”和“XC”APP平台,并把我拉进了赚小秘钟祥代理人微信群。同年1月16日,我收到退休工资后,找苏某雄帮我在手机上下载“赚小秘”和“XC”APP平台,注册了账号,设置了相关信息,并让苏某雄用我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帮我充值了5000元钱。苏某雄告诉我每天把平台打开看一下就行了,不要自己操作,平台会自动下单,要是赚钱了就可提现,要是亏损了会加倍下单,要是爆单了账号就不能下单,需要继续充钱激活。我们每个人所赢钱数的30%上交给自己的上级,即佣金,剩下的才是自己真正赢的钱,我的上级是苏某雄。期间,我陆续使用我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号码注册了七个“赚小秘”账号,大概提现了5万元左右。我看可以赚钱,而且介绍人参与有提成,我就介绍了我妻子彭某秀、姐姐王某珍、外甥女程某、朋友叶某甲、赵某乙、高某莉、易某兵、吴某富、刘某乙、朱某乙,还有些人记不清了,这些人是我的下线。直到2021年4月13日晚上9点左右,我的七个账号登录不了平台了。
证人赵某乙、李某己、翟某、叶某甲、叶某乙、杨某甲、郑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田某、陈某丁、贺某、王某丙、叶某丙、寇某、蒋某、陈某丙、李某戊、邓某、刘某乙、朱某乙、付某、程某等人的证言和上述证人的手机“赚小秘”平台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支付宝、微信支付交易流水(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账本复印件、录音光盘等分别印证了王某甲所证之情节。
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我在赵某甲家玩时,苏某雄也在那里,赵某甲向我介绍了“赚小秘”、“XC”APP彩票开奖平台,苏某雄也在旁边说这个平台很好,一定可以赚到钱,苏某雄还把平台账号打开给我看了一下收益情况。过了一个月左右,赵某甲打电话问我考虑的怎么样,我说没钱做,赵某甲让我跟苏某雄合伙做一个账号试试看。第二天,苏某雄和我约定每人出2500元,用我的名字注册账号,绑定我的银行卡。苏某雄用我的手机下载了“XC”APP彩票投注平台和“赚小秘”APP辅助软件,帮我在软件上设置了一些数据,后往我账户上充值了5000元钱,让我每天看平台账户的钱就可以了,苏某雄还教我在平台充值提现的流程。我是购买的“澳洲飞艇”彩票项目,确实每天可以赚几百元钱,我觉得这个平台还可以。因为苏某雄和微信群里说介绍别人参与,可以奖励钱,我就把这个平台介绍给了亲戚朋友曾某忠、陈某东、李某甲、陈某乙、朱某全、刘某玉、韩某丽、江某等人。我陆续注册了十几个账号并充值。赵某甲和苏某雄每隔三天会给我发一个写有我盈利和需交的佣金表格,开始我是把佣金交给赵某甲,后来我又交给了苏某雄。我的上线是苏某雄。2021年4月11日,苏某雄和微信群里的“夏某”说追号的日子到了,这次要冲刺最高记录,因为之前每个月追号我都成功追到了,我就开始关注此事。到了4月13日,平台一直没有开奖,群里都在问怎么回事,“夏某”让我们继续充值追号,苏某雄也让我们相信平台。到了晚上,我的账户全部爆仓,之后平台也关闭了。
证人李某甲、朱某甲、江某、陈某乙、童某、裴某、王某乙、娄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苏某雄及上述证人手机中“赚小秘”平台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支付宝、微信支付交易流水(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账本复印件、录音光盘等分别印证了陈某甲所证之情节。
1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21年1月的一天,苏某雄打电话向我推荐玩“赚小秘”和“XC”网络博彩平台,并讲解了规则、玩法和注意事项。我注册账户后,在2021年4月13日之前赢了至少3万元,4月13日我把赢的钱又全部充值进平台,都输了。苏某雄是我的上线。赵某甲是团队的负责人,赵某甲把我挂在苏某雄的下线,我的佣金都通过微信交给赵某甲,赵某甲去世后,我就把佣金交给了苏某雄。期间,我推荐了刘某、庞某到“赚小秘”和“XC”平台玩。
证人庞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苏某雄手机微信、支付宝信息截图、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印证了刘某甲所证之情节。
1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2月,我与周某微信聊天时,周某说她通过赵某甲介绍在玩外国的一个赌博博彩平台挣钱,每天可以盈利几百元钱,并把“赚小秘”和“XC”平台下载地址发给了我,教我操作使用这两个软件。我学会后就在平台上通过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号注册账号并充值,周某又教我设置了一些参数,点击软件上的一键启动就不用再管,只要看着平台账户上的钱就行了,如果账户钱不够了就往账户上充值。我的佣金都是通过微信转给周某的。我们玩“赚小秘”和“XC”有一个微信群,群主是一个叫“夏某”的人,他经常在群里发一些信息,宣传“赚小秘”和“XC”平台,让我们推荐朋友来平台注册充值,推荐相应人有不同的现金奖励。我推荐了杨某丙、李某凤注册使用平台,我还给我姐姐何万慧注册了一个账号,周某通过微信给我发了200多元钱。在2021年4月13日前,我赚了至少3万元(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4月13日14时许,我打开“赚小秘”发现平台在自动追号,账户的钱掉的很快,我就陆续往里面充钱,直到当天晚上十点多钟平台没开奖了。
证人杨某丙、孙某、高某、宋某、叶某丁、段某、王某丁、欧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周某及上述证人手机中“赚小秘”平台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分别印证了何某所证之情节。
15.证人李某壬、周某乙、邱某、肖某、郑某乙、王某戊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2021年,其通过周某介绍推荐,注册了“赚小秘”和“XC”网络赌博平台账户,直到2021年4月13日平台登录不上。周某是其上线,佣金都通过微信交给了周某。
证人周某丙、范某、左某、刘某戊、谢某乙、李某辛、涂某、陈某戊、李某庚、周某甲、罗某、董某、刘某丁、谢某甲、张某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周某及上述证人手机中“赚小秘”平台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信息、聊天记录截图和支付宝、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流水)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分别印证了李某壬所证之情节。
16.被告人苏某雄供述:2020年10月的一天,赵某甲打电话说有个项目可以赚钱,投资也不大,让我试玩一下,只需要投资1000元。我答应后,赵某甲就把“夏某”(女,真名不知道,网名)的微信推给了我。夏某通过微信给我发了注册“赚小秘”和“XC”平台的流程和下载链接,我通过微信给夏某转了1000元,夏某帮我在平台充值,并帮我在“赚小秘”平台调好了参数,让我登录后不要自己操作,平台会自动下单,隔一个小时左右看一下收益就行了,自己操作平台亏本了自己承担后果,还交待我账号里的钱不能输完,如果输完“爆仓”就没有机会了。我试玩了三天,“赚小秘”平台余额赚了1000多元。我看每天能赢点钱,就向夏某转了800元,凑了3000元余额继续玩。“XC”是一个网络赌博平台,“赚小秘”是一款外挂平台,两个平台相结合,赢的钱可以提现到银行卡。2020年10月底,夏某叫我推荐人进行赌博,推荐的人就相当于自己的下线,有五个奖励方案,奖励的钱直接打入我们的账户里。过了几天,夏某因我没有推荐人来赌博,就劝我退出,我怕“赚小秘”平台的钱提不出来,就答应退出微信群,后我重新注册了一个微信进入微信群继续玩。2021年2、3月份,我赚了点钱,平台运行和提现很稳定,我就陆续又注册了五个账号充值在“赚小秘”平台里赌博,赚的钱都提到我的中国银行卡(尾号5823)和我儿子苏某的中国银行卡、妻子陈某玲的农业银行卡了。2021年4月13日之前,我通过自己参与赌博和推荐他人奖励以及下线的佣金抽成,共获利57944元。我的直推下线有王某甲、刘某甲以及自己的五个账号,陈某甲是我介绍他玩的,陈某甲放在赵某甲的名下,是赵某甲的下线。我的上级是赵某甲,赵某甲病世后,郭某接管了赵某甲的账号,我每月向郭某缴纳佣金,后来因郭某不会管理,郭某就把佣金都交给我,由我直接交给“夏某”。
17.被告人周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雄、周某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应用程序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提供帮助,违法所得数额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苏某雄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赌博犯罪,从重处罚。苏某雄、周某于本案案发前分别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涉案事实经过,苏某雄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认定为自首,且周某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的亲属替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苏某雄、周某有自首情节,和周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无犯罪记录、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苏某雄辩称指控非法获利数额不实,该数额含有其充值金额的问题。经查,本案证据证明苏某雄在赌博网站先后注册了多个账号用于网络赌博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故苏某雄用于赌博犯罪所投注的金额应认定为赌资数额,不应予以扣减。苏某雄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苏某雄辩称其没有发展下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和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苏某雄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如果认定苏某雄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不是主犯;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系从犯的问题。经查,有本案证据证明苏某雄、周某伙同他人向他人介绍、推荐境外网络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发展玩家、会员,在其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下级账号,参与网络赌博。且二被告人对其伙同他人发展玩家、会员及下线事实亦作过供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告人苏某雄、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某辩称其举报了上线和其他团队领导人的问题。经查,周某在向公安机关交代涉案事实的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上线和其他赌博团队人的基本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某的上述行为不属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构成立功,但鉴于其行为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周某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本案案情及二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充分考虑其有关从轻处罚情节的从宽幅度。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苏某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944万元,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88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周万林

人民陪审员  余桂芝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吴 玲

书 记 员  伍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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