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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于雷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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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21 10:54:14 | 阅读:148|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刑初130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雷,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2010年8月16日犯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雷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于雷在菲律宾务工期间,通过手机、笔记本电脑下载“贝某”网上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后经赌博平台客服提议,被告人于雷同意用其注册的账号进行推广招揽下线参与赌博,从中抽取佣金。经核查,被告人于雷发展赌客共28人。截至2022年8月11日,其中6名下线赌客共充值金额83701元(人民币,以下同)、投注金额706832元,非法获利7819元。
2022年8月11日被告人于雷在黑龙江省通河县幸福小区四号楼二单元301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于雷退出人民币7900元,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以上事实,被告人于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注册信息、基本信息、联系人、微信群及交易记录,“贝某”个人注册信息、绑定手机、资金明细、提币地址、数据概况、下级管理、推广链接、会员详情、报表中心、佣金报表、红利返水报表、存提明细、代充明细等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签认材料,退赃凭证,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雷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雷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于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雷退出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依法扣押的银行卡一张,因所有权属金融机构,本院暂不下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法扣押的苹果13Pro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暂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本院暂不下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于雷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及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8日起执行至2024年5月9日止,先行羁押的121日已予以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XSMax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三、被告人于雷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出的人民币81元,纳入上述第一项罚金执行范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 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原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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