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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重阳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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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30 12:15:01 | 阅读:650|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726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重阳,绰号“九哥”,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8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锁,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21)20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重阳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重阳及辩护人吴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鼎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该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平台统一培训后,使用平台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内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进而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赌博。已查证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2019年2月中旬至5月份,被告人张重阳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任内勤及培训老师,负责管理业务员生活、就医以及开早晚会等工作。
二、诈骗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鼎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该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平台统一培训后,使用平台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平台通过网站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
2019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张重阳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任内勤及培训老师,负责管理业务员生活、就医以及开早晚会等工作;同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张重阳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任大组长,负责管理小组成员。现已查证,张重阳参与作案期间涉案大组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1万余元。2019年2月至12月份,被告人张重阳个人非法获利3.35万余元。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重阳经与“高哥”(身份不明)联系,召集陈宝华、陈伟涛、梁芳芳、温摇摇、杨洁在广西防城港汇合,后张重阳根据“高哥”指示,听从接应人员的安排,乘坐汽车至中国和越南的边境线,而后乘船偷越国边境进入越南境内,后张重阳等六人再由接应人员带领乘坐汽车至越南、老挝边境线,随后偷越边境线进入老挝境内,后被老挝警方抓获。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张重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重阳向侦查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重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重阳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重阳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入国境的管理秩序,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重阳开设赌场及诈骗犯罪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重阳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梁芳芳、陈**香、袁晓磊、杨洁、陈伟涛、温摇摇、陈宝华、李佩鑫、黄振坤、王佳、欧文杰、许泰杰、熊龙源、邓达优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杨某、陶飞龙、于玲珠、王振榜、孙全喜、唐军华、郝书团、梁献福、刘栋、姜萍、林嘉辉、杨爽新、苏孝义等人的陈述,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被告人张重阳的户籍资料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重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重阳在诈骗、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获利较少,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重阳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重阳在开设赌场及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重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重阳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重阳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重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重阳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重阳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均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重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重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汝宵
人民陪审员    芮斌
人民陪审员    黄仙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轩
代书记员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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