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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林威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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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25 12:12:02 | 阅读:380|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105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威龙,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威龙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威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1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加入或组建、运营诈骗犯罪集团,并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
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林威龙受郑剑锋(另案处理)纠集,与陈燊(另案处理)共同前往马来西亚、柬埔寨等地,加入上述诈骗犯罪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林威龙与2023年8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威龙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威龙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林威龙对上述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威龙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威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经本院告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威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林威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朝晖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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