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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黄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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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8 12:17:08 | 阅读:136|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刑初134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绵竹市。2012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建倍,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1)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姜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及其辩护人胡建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年初至同年5月,被告人黄建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后,提供给励某下注赌博,并从中结算赌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60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建辩解励某转给其的赌资40万元是有的,有没有260万元其不清楚,金额大概在100万元左右,其余都是借款,借款用于自己打百家乐或还赌债。励某转给其的赌资有微信转账、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是转到其名下的卡里,上家使用的是王某的账号,与其转账频繁的黄某不知道是谁。
辩护人胡建倍辩护: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出盘金额累计260万元的证据不足,首先,励某前后两份笔录出入较大,不客观也缺乏稳定性,第二次询问过程中倾向性和诱导性明显,两次证言均不应采信;其次,黄建与励某均陈述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黄建多次向励某借款用于偿还自身赌债,公诉机关不应将黄建与励某之间所有微信转账及相关银行卡转账金额计算为黄建的出盘金额,且仅有汇出没有最终结算的款项不能认定为赌资,不能排除黄建借钱自己赌博的可能性;第三,认定王某、黄某的账号系用于本案赌资流转的证据不足;2.因与励某经济往来频繁,黄建无法准确供述出盘金额,被告人黄建多次认可其微信上向励某出盘40多万的事实,该金额在量刑上与公诉机关认定的金额不存在较大出入,被告人黄建可认定坦白情节;3.被告人黄建与上家共同向励某提供百家乐账户、密码,系共同犯罪,黄建本身不参与赌博,仅是“小王”与励某的中间人,未从中获利,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
2021年年初至同年5月,被告人黄建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后,提供给励某下注赌博,并从中结算赌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6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励某的证言,证明:黄建说他在搞百家乐,可以问他拿盘子,后来其要打百家乐了,就问他拿盘子,他会把账号、密码告诉其。其是在手机网站上打的菲律宾万盛的网络百家乐。黄建一般是通过微信发给其百家乐赌博盘子的账号、密码。其微信号×××、昵称A狼性法则。黄建有两个微信,一个微信名叫“名车好耍哥”,还有一个叫“好耍哥(名车)”,其跟他百家乐联系的微信基本上是“好耍哥(名车)”。如果其赢钱了,黄建会扣下一些钱,分他香烟,请他唱歌也有的。
关于赌资,第一次的证言:2020年3月开始,其向黄建拿百家乐赌盘,总金额40万人民币是有的,不管输赢,一两天内结清,没有欠账。
第二次的证言:2021年年初开始,其在黄建那里拿百家乐赌盘。第一次民警根据微信账单让其核对,上面的金额只有40万左右,那些账目其画押确认了。黄建有时向其借钱去做资金周转,他还说去还百家乐赌债,因为认识比较久了,相互借钱没有借条。经济债务大约多少其说不出来。账单有哪些款项是黄建百家乐出盘的比较好确定,如果其把钱转给黄建,黄建马上转给上庄出盘的,就是他百家乐出盘给其的金额。有一次,黄建的银行卡转账受限,他把百家乐上庄的收款账户发给其,让其自己转,其记得一个叫王某,一个叫黄某。其看了其给他的转账,不确定的都排除了,明确是百家乐出盘的金额220万元左右,算上上次微信里核对的40万元,总金额260万元左右。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或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将自己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借给“阿涛”,卡一直没拿回来。其给他的时候卡里没有钱的,之后也没用过这张卡,到2021年6月其将这张卡注销了。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将自己名下尾号8177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借给了孙某,后孙某说卡丢了,其没去管。出借的时候卡里没有钱的。2021年6月,其将这张卡注销了。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出百家乐赌盘时,转账都是转给王某和黄某。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励某辨认出被告人黄建。
6.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黄建手机一部。
7.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黄建和证人励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
8.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黄建及证人励某、王某、黄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大量转账系证人励某微信或银行转账给黄建后,黄建随即转给王某或黄某的账号,或系王某或黄某转账给黄建,黄建随即转给励某;转账记录显示证人励某账户有直接转账给王某、黄某账户的情况,可与证人励某陈述印证。
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建的前科情况。
10.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建的到案经过情况。
11.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黄建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黄建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21年3月,其通过朋友知道胜山“小王”在放菲律宾万盛的网络百家乐赌盘。三月中旬,励某让其帮他拿盘子,其就向“小王”拿赌盘给励某。励某一般是微信转其,其提现到农业银行后转给“小王”,“小王”把账号密码发过来,其发给励某。励某赌赢的话钱是“小王”转给其,其再转给励某。赌输的话“小王”会把投注额千分之一的洗码钱转给其,其全都转给励某。励某每次拿赌盘都是1万-3万的样子,只有一次是直接开5万的盘子,有时候输了再加码,总的大概40万左右。励某赢了会开包厢一起玩,给其几包烟。其没有赚洗码钱,没有吃成。“小王”发给其的银行卡账户名是王某。其跟励某联系的微信名是“好耍哥(名车)”。励某的微信名是“A狼性法则”。其帮励某在“小王”那里拿的赌盘总金额记不清楚了,不能以微信账单为准,因为两人还有其他经济账,其他经济账有多少记不清楚。“小王”那里拿盘自己赌博大概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证人励某的证言是否可采信的问题,经审理查明,首先,从笔录内容看,证人励某在第二次做询问笔录时核对的账单不是辩护人所说的侦查机关已经整理好的转账记录,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诱导证人作证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矛盾,也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证人励某所陈述的公安机关能查实多少就认多少的证言内容符合赌博人员的作证心态,不能据此即不采信该证人的证言,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建的赌资数额问题,经审理查明,首先,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王某、黄某账号用于接收、流转赌资,其次,励某、黄建、王某、黄某之间的多笔连续转账符合赌资流转、结算特征,且能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金额在人民币260万元以上,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黄建涉案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60万余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建辩解与励某大量转账系借款,用于打百家乐或还赌债,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赌资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公诉机关指控时并未将黄建与励某之间的所有转账记录均计算为黄建的出盘金额,已考虑了黄建和励某提到的两人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关于被告人黄建能否认定为从犯及是否有坦白情节的问题,根据被告人黄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黄建未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有坦白情节,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沈玮
人民陪审员    任如苗
人民陪审员    戎成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黄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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