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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宋敏、苏琳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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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17 12:17:24 | 阅读:147|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8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敏,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2021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重庆市某某局敦仁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8日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盛荣相,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琳,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2021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海港市某某局文化路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8日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胡小虎,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南漳县。2021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在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被汨罗市某某局抓获,次日,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义,曾用名罗義,男,1995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嘉禾县。2021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东莞市某某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同年12月6日,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国平,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泰宁县。2021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某某局嘉定分局叶城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6日,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小辉,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冰洁,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敬昌,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住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故县。2021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上海市某某局嘉定分局叶城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6日,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汨检刑诉[202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敏、苏琳、胡小虎、罗义、杨国平、黄敬昌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4日、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白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敏及其辩护人盛荣相、被告人苏琳、胡小虎、罗义、被告人杨国平及其辩护人何冰洁、被告人黄敬昌及其辩护人何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谢剑雄、张海龙、“林总”(均在逃)等人以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凯博中国城18栋201室为窝点,成立一家“飞天”网络诈骗公司,招募人员组成数个团队对境内群众实施刷单电信诈骗。2020年9月初,张海滨(另案处理)应邀加入该公司。公司后更名为“飞博”。2020年10月,公司名变更为“鸿博”。至2020年11月,张海滨租下西港凯博中国城25栋,整栋大楼成为诈骗窝点,公司先后更名量子国际、合盛集团等虚假网络平台,并使用“轻聊”、“闪聊”、“简聊”、“爱尚聊”等聊天APP实施诈骗。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宋敏、杨国平、黄敬昌、苏琳、罗义、胡小虎先后等人受吴佳耀(已判决)、何天添(未到案)等人的邀请赴柬埔寨加入该诈骗集团,充当开发员或维护员。两人为一个小组(一个开发员和一个维护员),开发员负责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发布刷单、做任务等消息,利用各种话术在群内进行炒作,引导被害人下载诈骗软件,之后再由维护员利用一系列话术诱导被害人进行“赌博”,不断吸引被害人往诈骗软件里面充钱,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
一、被告人宋敏参与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宋敏受吴佳耀的邀请,于2020年9月21日由西安机场出境到柬埔寨加入该电信诈骗团伙,在小组中充当开发员,对境内群众实施诈骗,后在诈骗窝点超市当收银员,2021年4月19日回国。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敏非法获利35500元。
二、被告人苏琳、胡小虎参与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苏琳、胡小虎受何天添的邀请,于2020年10月17日由昆明机场出境到柬埔寨加入该电信诈骗团伙,在小组中充当维护员,对境内群众实施诈骗,2020年12月23日,两被告人一起回国。
三、被告人罗义参与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罗义受“阿福”的邀请,于2020年10月17日和陈巧龙等人由昆明机场出境到柬埔寨加入该电信诈骗团伙,在小组中充当维护员,对境内群众实施诈骗。2020年12月上旬离开张海滨诈骗团队。在此期间,被告人罗义非法获利6000元。
四、被告人杨国平、黄敬昌参与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杨国平、黄敬昌受“蚊子”的邀请,于2020年9月30日由昆明机场出境到柬埔寨加入该电信诈骗团伙,在小组中充当开发员,对境内群众实施诈骗,两被告人于2020年11月25日回国。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国平非法获利15000元,被告人黄敬昌非法获利6300元。
六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宋敏、杨国平、黄敬昌分别向某某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15000元、6000元。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还有各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指定管辖相关文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案人张海滨、吴佳耀、陈巧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敏、苏琳、胡小虎、罗义、杨国平、黄敬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敏、苏琳、胡小虎、罗义、杨国平、黄敬昌明知张海滨等人在柬埔寨建立电信诈骗团伙,仍在其中充当业务员或为该团伙生活保障提供帮助,且出境在该诈骗窝点工作时间累计均在三十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与张海滨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对六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六被告人均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均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被告人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苏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胡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罗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杨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黄敬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经查,本院认为,六被告人分别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且分别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均在三十日以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均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国平的辩护人何冰洁提出:被告人杨国平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还当庭表示希望争取立功,希望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敬昌的辩护人何益提出:被告人黄敬昌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系初犯,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希望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敏的辩护人盛荣相提出:被告人宋敏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供述其获利26000元的,无工资条、微信转账、银行流水佐证,无法排除其供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经查,本院认为,根据该诈骗团伙已到案的同案供述,足以认定该诈骗团伙的底薪是人民币6000元,另加提成。根据被告人宋敏的出入境记录,可认定其在该诈骗团伙有6个多月的时间。被告人宋敏无论是在某某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本院庭审过程中上就其违法所得的供述非常稳定一致。故对其辩护人提出无法排除被告人宋敏供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宋敏的辩护人盛荣相还提出:关于超市9500元的工资,不涉及被害人,不属诈骗的涉案金额。经查,该超市是诈骗犯罪集团所开办,专为该犯罪团伙成员提供生活保障。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敏在超市工作,虽没直接从事诈骗,但其是为该犯罪团伙成员的生活保障提供帮助,应认定为诈骗共犯,对其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宋敏的辩护人盛荣相还提出:被告人宋敏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敏在境外参与的犯罪集团是针对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其虽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苏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胡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罗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杨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黄敬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宋敏主动向某某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杨国平主动向某某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黄敬昌主动向某某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敏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元,被告人罗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黄敬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  盛 利

人民陪审员  黄 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蓝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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