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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韦宏祥、韦东文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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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15 13:40:47 | 阅读:352|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81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宏祥,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东文,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军辉,男,1998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引杰,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慧涛,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覃何生,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苗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于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覃永祥,男,1999年6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秋港,男,1999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杰,湖南云程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汨检刑诉〔20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宏祥、韦东文、韦慧涛、韦引杰、韦军辉、覃何生、覃永祥、韦秋港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立红、检察官助理巢茜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宏祥、韦东文、韦慧涛、韦引杰、韦军辉、覃何生、覃永祥、被告人韦秋港及其辩护人唐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谢剑雄、张海龙、“林总”(均在逃)等人以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凯博中国城18栋201室为窝点,成立一家“飞天”网络诈骗公司,招募人员组成数个团队对境内群众实施刷单电信诈骗。2020年9月初,张海滨(另案处理)应邀加入该公司。公司后更名为“飞博”。2020年10月,公司名变更为“鸿博”。至2020年11月,张海滨租下西港凯博中国城25栋,整栋大楼成为诈骗窝点,公司先后更名量子国际、合盛集团等虚假网络平台,并使用“轻聊”、“闪聊”、“简聊”、“爱尚聊”等聊天APP实施诈骗。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韦宏祥、韦东文、韦慧涛、韦引杰、韦军辉、覃何生、覃永祥、韦秋港等人受“刘文彩”(在逃)邀请赴柬埔寨加入该诈骗集团,被分配在S组充当业务员。两人为一个小组(一个开发员和一个维护员),开发员负责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发布刷单、做任务等消息,利用各种话术在群内进行炒作,引导被害人下载诈骗软件,之后再由维护员利用一系列话术诱导被害人进行“赌博”,不断吸引被害人往诈骗软件里面充钱,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
八被告人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在柬埔寨诈骗团伙对境内群众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韦宏祥非法获利人民币41300元;被告人韦东文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韦军辉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韦引杰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0元;被告人韦慧涛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覃何生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覃永祥非法获利人民币31000元;被告人韦秋港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
被告人韦宏祥、韦东文、韦军辉、韦引杰、韦慧涛、覃何生、覃永祥均于2021年9月2日凌晨,被汨罗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韦秋港于2021年9月26日21时许,被汨罗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韦宏祥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0元;被告人韦引杰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韦慧涛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八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均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且还有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指定管辖相关文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张某、吴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张海滨、陈文华、袁胜勇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宏祥、韦东文、韦军辉、韦引杰、韦慧涛、覃何生、覃永祥、韦秋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宏祥、韦东文、韦军辉、韦引杰、韦慧涛、覃何生、覃永祥、韦秋港明知张海滨等人在柬埔寨建立电信诈骗团伙,仍在其中充当业务员,且出境在该诈骗窝点工作时间累计均在三十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八被告人与张海滨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对八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八被告人均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均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宏祥、韦引杰、韦慧涛的家属分别代三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对上述三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被告人韦宏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韦东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韦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韦引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韦慧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覃何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覃永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韦秋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本院认为,八被告人分别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且分别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均在三十日以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均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韦秋港的辩护人唐杰提出:被告人韦秋港主观恶性较小,系胁从犯、初犯,且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获利较少、在犯罪集团中的层级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韦秋港在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期间,其人身具有相对自由,休息时可以使用自己的手机与外界联系。本院认为,其辩护人提出系胁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宏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韦东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韦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韦引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韦慧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覃何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覃永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韦秋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韦宏祥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元;被告人韦引杰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韦慧涛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韦东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韦军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韦引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覃何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覃永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被告人韦秋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吴志勇人民陪审员李昔阳人民陪审员周艳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        晓        雪

书 记 员 徐        蓝        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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