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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郑晓东、毕二祥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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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30 12:17:21 | 阅读:149|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晓东,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古田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0日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因疫情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毕二祥,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方晖,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荣成市。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31日被荣成市××局夏庄派出所决定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赢天下”大厦,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彩家园”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彩家园”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等人钱款共计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6000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郑晓东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8日,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60000元。
2.被告人毕二祥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6月,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先后担任推广员和小组长,获利20000元。
3.被告人郝方晖于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1月,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1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晓东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毕二祥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郝方晖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56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晓东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毕二祥于2022年10月18日退赔被害人曾某8000元及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周燕、沈佳佳、贾永亮、吕博凡、贺启田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晓东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毕二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方晖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30日以上,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晓东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郝方晖曾被行政处罚过,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赃,本院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毕二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郝方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晓东、毕二祥、郝方晖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600元(其中被告人郑晓东2000元、毕二祥20000元、郝方晖15600元扣押于××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责令被告人郑晓东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蔡茜茜
人民陪审员    毛小敏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胡文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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