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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黄光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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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25 14:58:01 | 阅读:13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伟豪 于 2023-9-25 15:30 编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38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光辉,男,2000年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22年9月21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监视居住于新冠疫情隔离点,同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涟检刑诉〔20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黄光辉在朋友“阿浩”(另案处理)的介绍下,用护照购买从广州白云机场到柬埔寨西哈努克机场的机票,与甘某(另案处理)共同前往柬埔寨西港中国城名人会所旁的25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窝点组织结构清晰,是以老板“明哥”(另案处理)、后台“大鸡”(另案处理)、财务“九一”(另案处理)、被告人黄光辉及李某华、李某5、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管理层,李某3、李某4、李某2、李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主要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诈骗模式为“杀猪盘”,即前期由业务员加中国境内的被害人为微信好友,用虚构的人设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吸引被害人投资该诈骗窝点推出的投资项目,刚开始业务员会向被害人推荐一些投资周期短、投资金额低的项目,在被害人充某后,后台会让被害人获得小额利润,以此吸引被害人继续投资更多的金额,之后再推荐被害人投资周期长、返利高的项目,当投资的被害人越某、投资的金额越来越大时,诈骗窝点老板“明哥”、后台“大鸡”则安排将诈骗盘关闭,诈骗团伙再换新的平台名称和网址继续实施诈骗。该诈骗窝点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平均一个月换一次网址和平台。2022年3月,该诈骗窝点诈骗被害人廖某160余万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光辉在该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组长,非法获利约8万元。
2022年9月21日,云南省富宁县**局警务站民警在执勤时将被告人黄光辉抓获。
2023年2月2日,被告人黄光辉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5000元至涟源市**局。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程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1、甘某、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黄光辉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光辉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境外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退缴部分赃款,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被告人黄光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光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黄光辉在朋友“阿浩”(另案处理)的介绍下,用护照购买从广州白云机场到柬埔寨西哈努克机场的机票,与甘某(另案处理)共同前往柬埔寨西港中国城名人会所旁的25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窝点组织结构清晰,是以老板“明哥”(另案处理)、后台“大鸡”(另案处理)、财务“九一”(另案处理)及各主管为管理层的诈骗集团,主管下设组长,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组业务员的工作,组长下面是业务员,负责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引诱被害人到诈骗平台投资。该诈骗窝点主要采取“杀猪盘”的诈骗模式,即前期由业务员通过微信、探探等各种社交软件加被害人为好友,用虚构的人设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到诈骗平台上投资,刚开始会让被害人获得小额利润,并可以提现成功,以此引诱被害人继续加大投资,待被害人大额投资后,诈骗窝点则关闭诈骗盘,吃掉被害人的钱,或再更换新的平台名称和网址继续实施诈骗。该诈骗窝点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平均每个月都会更换一次网址和平台。2022年3月,被害人廖某被该诈骗窝点诈骗160余万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光辉在该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组长,非法获利约8万元。
2022年9月21日,云南省富宁县**局警务站民警在富宁县**局警务站下行线执勤时将被告人黄光辉抓获归案。
2023年2月2日,被告人黄光辉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5000元至涟源市**局。
被告人黄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黄光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在审理过程中,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对黄光辉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建议对黄光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廖某的陈述,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析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甘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黄光辉的供述与辩解。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辉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境外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光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辉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黄光辉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已退缴五千元至涟源市**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吴建红

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

人民陪审员  刘花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石肖梅

书 记 员  谭美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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