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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周健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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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11 14:19:21 | 阅读:782|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422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健,别名小处,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籍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小乐,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726759。
被告人盛静,别名大盛,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籍贯: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3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1689079。
被告人林水莲,别名阿莲,女,籍贯:福建省安溪县,1995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28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祥云,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974885。
被告人徐启容,别名小徐,女,籍贯:贵州省,1995年2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鸿相,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623808。
被告人苏阿琴,别名小曼,女,籍贯:福建省安溪县,1989年11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3日被盐边县某局监视居住,于2023年1月1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阿的,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443268。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苏阿琴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应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健及其辩护人刘小乐、被告人盛静及其辩护人李明、被告人林水莲及其辩护人孙祥云、被告人徐启容及其辩护人李鸿相、被告人苏阿琴及其辩护人杨阿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菲律宾马尼拉索莱尔大楼11楼M区由“某”公司开发、筹建、运营和管理的“幸运彩”、“永利高”等网络平台,是一个具备接受会员人民币充值投注,提供网络棋牌彩票类游戏服务,实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现金兑换,为会员提供人民币现金提现等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苏阿琴作为“某”公司网络赌博平台的技术服务人员,为赌客提供技术指导、解答咨询、充值提现等服务,每月领取5000元至20000余元不等的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周健通过网络招聘到“某”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为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指导和解答咨询。2017年下半年,周健被公司安排从事财务工作,直到2020年9月离开,周健在“某”公司服务期间共计领取服务费90万元。
2.2014年10月,被告人盛静通过网络招聘到“某”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为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指导和解答咨询,直到2019年8月离开,盛静在“某”公司服务期间共计领取服务费50万元。
3.2017年3月,被告人林水莲通过网络招聘到“某”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为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指导和解答咨询,直到2020年2月离开,林水莲在“某”公司服务期间共计领取服务费17万元。
4.2016年2月,被告人徐启容通过网络招聘到“某”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为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指导和解答咨询,直到2017年8月离开,徐启容在“某”公司服务期间共计领取服务费12.8万元。
5.2017年3月,被告人苏阿琴通过网络招聘到“某”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为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指导和解答咨询,直到2019年11月离开,苏阿琴在“某”公司服务期间共计领取服务费12万元。
案发后,陈某、陈某1等人代缴案件暂扣款4500万元,徐启容自行退缴违法所得共计4.5万元。
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主动到某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苏阿琴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出入境情况记录、网络在线勘验提取笔录、赌客游戏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苏阿琴明知“幸运彩”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提供运维服务、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充值提现等,以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阿琴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盛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水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启容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阿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苏阿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周健、盛静、苏阿琴的辩护人均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
被告人林水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林水莲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林水莲没有开设赌场的犯意,也没有开设赌场;2.被告人林水莲在菲律宾通过正规程序入职,从事博彩业并不违反菲律宾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3.被告人林水莲只从事了半年的客服工作,只回答赌客提出的如何玩、充值、提现的问题,系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建议法院不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林水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启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启容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网络赌博平台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林水莲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后,先后负责为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解答咨询以及公司的后勤工作。盐边县某局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侦查。盐边县某局将被告人徐启容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同案人员退缴的全部涉案人员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及“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违规所得合计2747万元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材料,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涉案人员出入境记录,网络在线勘验提取笔录、赌客注册信息、后台出款信息、后台统计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业务回单,幸运彩等平台开设赌场案退缴违法所得登记表,证人黎某、徐某、陈某2、王某、苏某、吕某、陈某1、陈某3、郑某、吕某1、李某、胡某、林某、周某、王某1、徐某1、许某、潘某、曾某、陈某4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林水莲、盛静、徐启容、周健、苏阿琴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苏阿琴明知“幸运彩”网络平台是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服务,解答赌客咨询并提供技术指导,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以上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林水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林水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林水莲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林水莲明知是赌博平台,仍积极与组织赌博活动有关联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咨询、解答参赌相关问题等工作,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并获取报酬,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以上被告人均受雇于该赌博平台,听从管理者的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健、盛静、林水莲、徐启容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阿琴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以上被告人均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以上五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盛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水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启容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苏阿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健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盛静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林水莲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徐启容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苏阿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秦盛兰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 员代  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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