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周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九州娱乐城网赌代理)

0
回复
52
查看
[复制链接]

683

主题

0

回帖

249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491
| 时间:2024-8-15 10:21:56 | 阅读:52|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刑终42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2日被抓获;于2021年6月18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8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6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1年10月9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8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镭,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2)豫1528刑初4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安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九州娱乐城”是一款跨境网络赌博网站,包含“棋牌游戏”、“体育投注”、“电子竞技”等赌博模式,在该网站注册代理账户后,可公开推广该赌博网站,为该网站招揽会员注册进行赌博,网站根据代理人名下会员投注参赌情况按照比例支付服务费给代理人。
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九州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在该网站注册为代理,代理账号为×××29,利用该赌博网站招揽人员进行赌博,以获取佣金。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会员共计28人,收取服务费19182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周某某银行卡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周某某代理月佣金记录与银行卡交易记录对照表、建设银行凭证、中国银行信息查询单、出入境记录、朱某、刘某某、李某某、何某2、郑某佣金信息和银行记录对照表、刑事裁定书、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等;证人李某、徐某、夏某、聂某、何某1、许某、何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共计191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二、依法向被告人周某某追缴违法所得1918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某某上诉称:没有发展会员,也没有获取佣金,原判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周某某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发展下级会员数量、佣金数额方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量刑畸重。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诉讼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正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周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发送赌博网站链接、没有发展会员、佣金数额认定错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认定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1918200元,有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周某某的相关辩解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关于周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共计1918200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原判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共计191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周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晓鹏

审判员  林 雷

审判员  董 全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冷 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