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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太阳城集团、澳门银河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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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8-9 10:21:58 | 阅读:65|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刑终637号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元野(绰号:野哥),男,1993年3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捕前住海南省澄迈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1日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抓获;于2023年5月17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19日经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淮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健,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元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豫160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元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华、王青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元野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6月至11月间,王某、刘某、林某、王才鹏(四人已判刑)在被告人刘元野的组织下,利用自己及租借的王德雄、王祝伟(二人已判刑)的银行账户帮助“太阳城集团”、“澳门银河”等网络赌博平台结算赌资。其中,王德雄银行账户结算赌资13754121元;王才鹏银行账户结算赌资2356903元;刘某银行账户结算赌资25508738元;王祝伟银行账户结算赌资1256613元,王某银行账户结算赌资425636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元野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刘某、林某等证言;被告人刘元野供述和辩解;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元野实施了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元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偶犯、初犯,予以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刘元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诉人刘元野上诉称:整个事情具体操作都是由王某安排进行的,并不知道一审指控的“太阳城集团”、“澳门银河”等赌博平台;与王某的量刑相比,自己量刑过重。
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刘元野没有获利,与同案犯王某相比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刘元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大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从犯,刘元野、王某在下游帮助赌博网站收取及转账资金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应对其7人共同犯罪数额负责,有鉴定意见证实。原审已经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刘某、王才鹏林某等5人均证实刘元野是老板,刘元野主观上应明知是赌博网站。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刘元野不知是赌博平台的上诉理由,经查,另案处理的王才鹏证实“王某就带着我去了海口市秀英区的一个租的房子里边见到了刘元野,刘元野就是老板,安顿好了之后刘元野和王某就开始负责教我,刘元野提供了账号和密码,我们就使用刘元野提供给我们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绑定上我自己的手机银行进行操作。”另案处理的刘某证实“刘元野是老板,负责联系上线和赌博需要转账的后台,平时吃喝都是刘元野负责的,王某负责学转账技术,林某和王才鹏跟着王某学习后,一起操作电脑和手机进行转账。”另案处理的王德雄证实“野哥是老板,大家有什么不懂的都问野哥,其他人就轮流负责操作电脑、手机进行转账,野哥还有一个软件,野哥在那个群里面,钱来了什么的,就可以看到了”。被告人刘元野在侦查机关也供述“我和王某是好朋友,这个跑分工作就是我和王某两个人组织的,我有时候也负责转账,我出的前期启动资金”;“当时我交付了1万元的押金,手机上面下载了博信聊天工具,通过博信聊天软件和上线联系,我通过博信软件将收款的银行卡号告诉商家,收到钱以后,上家会通过博信聊天软件给我们下达转账任务”。上述证据均能证实上诉人刘元野明知是赌博平台,仍然组织他人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本案的量刑,经查,上诉人刘元野组织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量刑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对刘元野予以减轻处罚所确定的刑期,已经综合刘元野各项量刑情节,原审法院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
综上,原审认定被告人刘元野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洪  海

审判员 张  福  友

审判员 方  贝  贝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东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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