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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姚某、王某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海商、明月、嘟咪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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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7-15 10:42:06 | 阅读:125|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8刑终7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2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宝宝,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原审被告人刘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1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原审被告人钱某某,女。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2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原审被告人汪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1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2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女。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4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男。曾因赌博于2019年7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2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刘某、钱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3)皖082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莉、检察官助理汪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宝宝(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海商互娱”、“明月休闲”、“嘟咪互动”等APP系可以进行网络赌博的APP,该APP通过特定链接下载,下载后可在APP内创建“俱乐部”并开设网络赌博房间供参赌人员以“安庆点炮麻将”“跑得快扑克牌”“拖三字扑克牌”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房间内系统设置有“信用分”、“战绩”、“报名分”、“平衡分”等计分模式,其中“信用分”是上级代理给下级代理设置的上分权限,“战绩”为参赌人员输赢赌资情况,“报名分”为代理获得的台费,“平衡分”为上下级代理之间的结算情况,系统内的计分均按1:1比例兑换人民币。每局赌博结束后,系统自动加减输赢的赌资和扣除房费。该APP通过招募代理的方式进行推广,代理分为“总代理”和下级代理,“总代理”可以发展下级代理,也可以发展下级玩家,下级代理可以发展下级玩家,该模式为金字塔结构。参赌人员进场参赌时,需要代理帮助在游戏里按照“一元人民币兑换一分”的比例进行上分,退出游戏时再由代理按照“一分兑换一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下分,即结算赌资。
202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使用自己或他人的多个微信号注册“海商互娱”、“明月休闲”、“嘟咪互动”等网络赌博APP,为该网络赌博APP做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为APP拉人进行网络赌博,其通过使用微信昵称为“鸿翔”“蓝冰妖妖”“彩云飞”等微信向下级代理发送软件更新的下载链接,并帮助下级代理进入“俱乐部”,在APP内为下级代理设置约定的分成比例,并帮助结算赌资。被告人姚某某及其下级代理按约定比例由系统自动分配房费,以此抽头渔利。
2023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为“鸿翔”的微信在该网络赌博APP中创建了平台联赛,该微信账号在平台中的角色为“总代理”,在平台联赛中叫“裁判长”。此外,被告人姚某某还使用自己或他人的多个微信号在上述网络赌博APP中注册成为代理,其自己注册的下级代理或者招募的下级代理可以通过加入联赛的方式将各自招募的参赌人员拉入同一个比赛中进行赌博。
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分别发展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丁某(另处)、陈某1(另处)、王某(另处)、施某(另处)、徐某(另处)、钱某(另处)、姜某(另处)和李某1(另处)等人为下级代理。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先后经他人及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姜某某累计接收赌资152538元,获利约6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9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共同分得抽头渔利44500元。
3.被告人胡某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邀集郑某、马某、程某1、章某等人进入APP中参赌,并接受赌资。经查,2023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分得抽头渔利9685.75元,被告人姚某某分得抽头渔利2421.43元。
4.被告人刘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3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共分得抽头渔利30263.3元,被告人姚某某至少分得抽头渔利5340.58元。
5.被告人钱某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4日至4月22日,被告人钱某某共分得抽头渔利21534.75元,姚某某分得抽头渔利3800.25元。
6.被告人汪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1日至4月17日,被告人汪某共分得抽头渔利15565.17元,被告人姚某某至少分得抽头渔利2325.83元。
7.被告人郑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6日,被告人郑某共分得抽头渔利11885.97元,被告人姚某某分得抽头渔利2971.49元。
8.丁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2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至少分得抽头渔利3795.27元。
9.陈某1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3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至少分得抽头渔利3079.31元。
10.王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分得抽头渔利2370.45元。
11.施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0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分得抽头渔利15018元。
12.徐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6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至少分得抽头渔利3266.51元。
13.钱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1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分得抽头渔利12604.43元。
14.姜某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12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分得抽头渔利4719.6元。
15.李某1经被告人姚某某招募担任网络赌博APP下级代理,并邀集参赌人员进入APP中参与赌博,二人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取抽头渔利。2023年4月9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至少分得抽头渔利8169.1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汪某、姜某某、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0263.3元,被告人钱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汪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姜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郑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1万元。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郑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经怀宁县看守所考核鉴定,被告人姚某某不视为羁押期间表现好。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9日被岳西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2年10月1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4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前期共羁押37日。缓刑考验期间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
被告人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郑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7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原判列述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姚某某系于2023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高河镇抓获归案;2023年7月9日,怀宁县公安局高河派出所在怀宁县高河镇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某、钱某某、郑某、王某某、汪某、刘某均系主动投案。
(2)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姚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汪某、刘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钱某某、郑某曾受行政处罚情况;2023年5月4日,胡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户籍证明,证实:姚某某、姜某某、钱某某、郑某、王某某、汪某、刘某身份信息。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姜某某使用的手机两部、扣押姚某某使用的手机两部、扣押胡某某使用的手机两部。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缴纳回执,证实:胡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万元;姜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6000元;钱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万元;郑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万元;汪伟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万元;刘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0263.3元。
(8)姚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一览表,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及其下线代理共抽头渔利情况。
(9)羁押期间考核鉴定表,证实:被告人姚某某不视为羁押期间表现好。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1)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郑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证人证言
(1)陈某1的证言,证实:2023年3月份其成为微信昵称蓝冰妖妖的下级代理,成为裁判长,通过在一款叫海商互娱的APP上拉人赌博赚取台费,其游戏ID为705844,游戏昵称鱼美人。根据保存的系统内结算记录截图,其分成的台费为14028元,其总的获利大概2万元,其和蓝冰妖妖约定的分成比例为二八分成,其分得八成,总的是以平衡分来结算,平衡分包含玩家输赢和台费分成。其拉了三四个人,其中一个叫陈某某。
(2)徐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上半年其在蓝冰妖妖经营的赌博APP嘟咪打麻将赌博时认识蓝冰妖妖,对方是小伙子,高河口音,其使用的微信当时昵称为明儿,后来其得知成为蓝冰妖妖的下级代理可以收台费,其就向蓝冰妖妖申请成为了代理,也就是裁判长,其和蓝冰妖妖约定分成台费的比例为二八分成,其得八成。结算的时候是战绩和报名费(按照分成之后收取的台费)一起结算,其负责拉参赌人员进来赌博,给参赌人员上分,所上的分是蓝冰妖妖提前给其设置的信用分,其微信当中蓝冰妖妖发送的截图就是结算的依据,显示报名费一共14880.8元。
(3)钱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7月份其在网上赌博的时候认识一个叫姚某某的男子,他的微信昵称为观自在,后来改成了蓝冰妖妖,其微信昵称为小丸子,其在对方发送的一个赌博APP(时光、休闲一刻、嘟咪等名字)中打麻将赌博,2023年初,姚某某让其在这个APP中做代理,其和蓝冰妖妖约定分成台费的比例为二八分成,其得八成。结算的时候是战绩和报名费(按照分成之后收取的台费)一起结算,其负责拉参赌人员进来赌博,给参赌人员上分,所上的分是蓝冰妖妖提前给其设置的信用分,其微信当中蓝冰妖妖发送的截图就是结算的依据,显示报名费一共113439.7元(应为113439.9元)。其拉了韩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等人赌博。
(4)李某1的证言,证实:2023年3、4月,其在网上赌博认识的微信昵称叫鸿翔的人拉其在海商互娱APP上做代理,于是其就成为了鸿翔的下级代理,其成为代理后建立了亲友圈,鸿翔将其亲友圈拉入了APP的俱乐部里面,并给其设置了用来给参赌人员上分的信用分,其和鸿翔约定分成台费的比例为二八分成,其得八成。结算的时候是战绩和报名费一起结算,其负责拉参赌人员进来赌博,给参赌人员上分,其微信当中鸿翔发送的截图就是结算的依据。
(5)姜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蓝冰妖妖的人,是2023年3、4月加的微信好友,听说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叫姚某某,后来姚某某让其拉人到APP上赌博可以分台费,其和姚某某约定其分85%,姚某某分15%,其身份为裁判长,负责拉参赌人员进来赌博,给参赌人员上下分,所上的分是蓝冰妖妖提前给其设置的信用分,根据结算截图,显示其收取的报名费一共26744.4元。
(6)施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2、3月其与鸿翔加了微信好友,这个鸿翔与祖喇诺布是同一个人,其当时使用的微信昵称为宇航,其是鸿翔的下级代理,其拉人在一款海商互娱的APP中赌博,收取台费,台费由其和鸿翔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其中其分85%,姚某某分15%分成,其微信当中聊天记录的截图就是结算的依据,显示报名费一共85102.1元(应为85102元)。
(7)丁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2、3月,其在手机微信上和一款海商互娱APP老板商量(这个老板的微信昵称为彩云飞),其负责拉人到APP上赌博,彩云飞负责返点台费,对方同意了,并约定台费分成比例为二八分成,其得八个点,上线得两个点,其微信当中聊天记录截图就是结算的依据,显示报名费一共17289.6元。
(8)王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3月底到4月底,其在一款嘟咪APP中做裁判长,是彩云飞设置的,后其拉人在该APP中赌博,帮助上分,一个叫蓝冰妖妖的负责给其设置信用分,其和蓝冰妖妖约定的分成比例是85:15,其分得85%,蓝冰妖妖分得15%。其和蓝冰妖妖微信当中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报名费就是其分成之后的台费,一笔是12982.9元,一笔是449.65元。
(9)姚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3、4月份,其帮助姚某某收转过账,但姚某某说是周转和归还前期的欠款。
(10)郑某的证言,证实:其被胡某某拉入在一个赌博软件上赌博,其是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735********的支付宝向胡某某使用的一个叫浅浅的爱支付宝转账的充值上分,一直持续到2023年6月17日,胡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是一个昵称叫“吉祥安康”的账号,赌博软件的链接也是胡某某发送的,其被胡某某拉入其亲友圈。赌博软件收取台费,按照赌博大小抽的,进赌局的人都抽,是胡某某收取,其一共向胡某某转账13886元,胡某某向其转账2908.01元,等于其一共输掉了10977.99元。
(11)马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6月初,胡某某向其介绍在网上开群打牌,并发送嘟咪软件链接给其,让其下载安装,其安装后,胡某某将其拉入一个俱乐部中,赌博玩法有点炮麻将、扑克托三字、跑得快等,其赌博上分的钱都是通过支付宝转给胡某某的,其与胡某某该支付宝账号的交易记录都是用于赌博上分,其总的上分7100元,其参赌时间是2023年6月至7月初,赌博软件内每局收取几元钱的台费,胡某某是俱乐部的管理员,应该就是代理。
(12)章某的证言,证实:其今年在一个叫“某青”的女子处参与网络赌博,对方有三个微信号,两个微信号的昵称都是某青,还有一个微信号昵称为吉祥安康,对方支付宝账户是181********,昵称是某某的爱。某青之前因为代理网络赌博被岳西县公安局处理了,后某青陆续用另外微信号加了好友。赌博都是某青发送软件下载链接,其下载安装后加入某青亲友圈进行赌博,上分是通过某青发送到高河某某茶庄收款码和某某的爱支付宝上分的,其中向某某茶庄转账共700元,向某某的爱转账共2700元,共充值上分3400元。
(13)程某1的证言,证实:2023年2月份其同乡胡某某发信息邀请其网络赌博,并发送了赌博软件的链接,其安装后进入赌博软件的俱乐部,赌博玩法有点炮麻将、扑克托三字、跑得快等,其主要在2月、3月和7月参赌了,软件名称主要是明月休闲和嘟咪互动,赌博充值上下分是胡某某发的一个手机号码,其添加该手机号码的支付宝,昵称是某某的爱,通过支付宝转账上分,2月上分一共5610元,3月上分一共25350元,7月上分一共2800元。其总的上分33760元。
(14)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胡某某的丈夫,其没有使用过微信号×××89的微信,其父亲刘某3和母亲胡某都不用微信和支付宝。
(15)程某2的证言,证实:其之前组织网络赌博时的参赌人员张某1、刘某某也在一个叫小曼(真实姓名姜某某,收款上分的银行卡开户人是姜某某)处赌博,是通过一款明月休闲的手机APP赌博,赌博方式有拖三字、跑得快、点炮麻将等,每场按人头收取6元、10元、15元不等的台费,小曼的俱乐部中有一千多参赌人员。
(16)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姜某某是高中同学,2023年1月姜某某拉其在一个打牌的软件上玩,并向其发送了一个下载链接,其下载后姜某某将其拉进一个俱乐部,里面有麻将、拖三字、跑得快,其通过转账给姜某某进行上分,上分后在该平台内进行赌博,平台里面按照玩牌的大小收取每人费用,姜某某的微信号是×××20,其总的转给姜某某2万元用于上分赌博。
(17)查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姜某是朋友,2022年底的时候姜某向其推荐了一个手机麻将网络平台软件,是通过一个链接下载的,通过姜某充值上分进行赌博,是一款叫海商的软件,玩法有麻将、跑得快、拖三字等,进去后会自动扣除台费,上分都是通过微信向姜某微信小号,微信昵称叫小雪糕(微信号是×××63)转账,其一共充值了2000元。
(18)魏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朋友洪某的推荐下下载了一个手机APP,名字换来换去,叫海商、嘟咪、瀚海,后其又在洪某的推荐下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叫小雪糕(微信号是×××63)的人,其就在这个小雪糕的人那里上下分进行赌博,其一共向对方微信转账了38000元用于上分赌博。
(19)洪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3年1月至4月,通过朋友姜某推荐下载了一个赌博APP,赌博方式有打麻将或打扑克,其通过微信向姜曼(微信号×××63、微信号×××20)累计充值1962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扣分抽成。
(20)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3年1月至4月,通过朋友姜某推荐下载了一个赌博APP(APP经常改名字,现在手机中APP叫嘟咪互动),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其通过微信向姜曼(微信号×××63、微信号×××20)累计充值7578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扣分抽成。
(21)张某1的证言,证实:通过姜某发送链接,转账42100元、12600元用于赌博充值上分。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证实张某1向姜某某转账42100元、12600元用于赌博充值上分。
(22)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到微信昵称为可乐熊(微信号×××zz)处的一个APP(APP经常改名字,名字有明月休闲、海商互娱)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等,其通过微信向可乐熊(微信号×××zz)累计充值2839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23)程某3的证言,证实:其从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通过郑某下载了一个APP(APP经常改名字,名字有明月休闲、海商互娱)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拖三字等,其通过微信向郑某累计转账97967.44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每名参赌人员的台费进行获利。
(24)程某4的证言,证实:其从2023年2月至3月,通过郑某下载了一个叫明月休闲的APP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等,郑某将他拉了一个俱乐部,郑某是裁判长,其通过微信向郑某累计转账2270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每名参赌人员的台费进行获利。
(25)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从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通过钱某某推荐下载了一个APP(APP经常改名字,名字有明月休闲、海商互娱、嘟咪互动之类)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等,其通过微信(微信号×××28)向钱某某(微信号×××54)累计充值7840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26)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通过钱某某推荐下载了一个赌博软件APP,名字是明月休闲、海商互娱、嘟咪,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拖三字等,其通过微信向钱某某(微信号×××54)累计充值1892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27)董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20日左右,通过在一个微信昵称为王木木(微信号×××00)的网友处的一个APP(APP经常改名字,名字有明月休闲等)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五十k等,其通过微信向王木木累计充值1950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28)冯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通过在一个微信昵称为王木木(微信号×××00)的网友推荐的一个嘟咪互动APP上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等,其通过微信向王木木累计充值3115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29)曹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胡某某的前妻,其从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左右,通过在王某某推荐的一个明月休闲APP上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等,其通过微信向王木木累计充值2700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30)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通过朋友汪某推荐下载的一个海商互娱APP上进行赌博,并在APP上加入了汪某所在的俱乐部,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五十k等,其通过自己微信(微信号×××94)向汪某微信(微信号×××wt)累计充值198540元用于赌博上分,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31)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通过在一个微信昵称为憨憨的网友处的一个APP(APP经常改名字,名字有海商互娱等)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有打麻将、跑得快等,对方支付宝实名叫刘某,其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支付宝账户转账累计充值62650元用于赌博上分,该赌博软件APP内有通过收取台费进行获利。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上半年其跟在一个叫“左手”的人后面在海商互娱进行网络赌博,后左手给了其一个裁判长的身份,到了2022年6、7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一目了然的人,这个人是琅琊休闲的推广人,其开始用蓝冰妖妖的微信号,这个平台一直运行到2023年3月左右,中间还换过明月休闲的名字,2023年4月其开始代理嘟咪互娱,其申请了一个总代理的账号,登录的微信账号是鸿翔,并通过蓝冰妖妖的微信号联系和发展下线代理也就是下面的裁判长,其发展的裁判长有汪某、王某某、姜某等人,其与姜某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是85%比15%,其中其得15%;其与微信昵称叫“向钱看”的下线裁判长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是85%比15%,其中其得15%;其与微信昵称叫“可乐熊”的下线裁判长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是80%比20%,其中其得20%;其与王某某约定的水钱的分成比例是83%比17%,其中其得17%,另外由于王某某亲友圈里面的人很多都是其之前下面的玩家,因此其和王某某又约定她分走的83%其再分取其中的80%回头;其与汪某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是87%比13%,其中其得13%;其与微信昵称“A赖猫”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5%比15%,其中其得15%;其与微信昵称“佩佩”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2%比18%,其中其得18%;其与微信昵称“明儿”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2%比18%,其中其得18%;其与微信昵称“小丸子”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90%比10%,其中其得10%;其与微信昵称“木子”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8%比12%,其中其得12%;其与胡某某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0%比20%,其中其得20%;其与微信昵称“降龙有悔”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5%比15%,其中其得15%;其与微信昵称“刺猬”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5%比15%,其中其得15%;毛某某推荐给其的昵称叫“彩虹”的女的与其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是82%比18%,其中其得18%;其与微信昵称“别闹”的代理约定的水钱分成比例85%比15%,其中其得15%。其总的获利4万元。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23年以来其在怀宁县通过江某介绍认识网络赌博代理的一个叫鸿翔的人,后其使用其婆婆胡某某手机号码181××××****注册的微信(微信昵称吉祥安康,微信号×××89)通过手机APP做开设赌场代理,其通过该微信号与“鸿翔”以及发展的下线赌博人员联系。后其在听说鸿翔出事以后将该微信号注销了。因为其之前因为网络开设赌场出事,所以其没有使用自己的微信号收付赌资。鸿翔给其设置了裁判长的位置,其拉人进了其亲友圈,亲友圈的人在APP上赌博收取的台子费由其和鸿翔分成,按照其85%,鸿翔15%的比例分成,其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其一共获得报名费9685.75元。其一共获利一万余元。其使用181××××****支付宝账号(其婆婆的,但不知情)收付赌资,其先后收取了马某、起生、郑某和明日花的赌资,这些人的交易记录都是在其处上分赌博的钱,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其使用了明月休闲、嘟咪互动等软件给参赌人员赌博,链接都是姚某某发给其的。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第一次、第二次供述只交代了在APP上赌博,未如实供述其作为代理参与网络开设赌场的事实。之后供述其和姚某某认识多年,姚某某使用的微信昵称叫“蓝冰妖妖”,和其之前使用的绑定手机号码186××××****的微信(微信昵称“向钱看”、微信号×××54)是好友,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姚某某拉其在海商互娱(后来改成嘟咪互娱)手机APP上邀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姚某某是一级代理、盟主,其属于姚某某下线,是二级代理。二人通过收取参赌人员台费进行获利,其和姚某某杰约定按照85:15进行分成。APP的下载链接是姚某某提供的,其再提供其下面参赌的人员,其主要帮助其下面的参赌人员上下分,其发给姚某某微信中的结算截图上面的报名费就是其收取的台费,平衡分就是战绩和报名费的总和,是二人结算的依据,1分就是1元,二人转账时互相通过发送收款码进行结账,没有通过支付宝。其邀请了张某3、高某等人参赌。其一共获利3万元。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2年10月、11月加入了一尘的盟,其被设置成立合伙人,可以有拉人进俱乐部的权力,可以直接给别人上分,一尘上面还有一个叫彩云飞,说给其85%的分成,但实际到手的钱要扣除平台服务费和买钻的费用,后来三月份其认识了蓝冰妖妖,一次吃饭后得知该人叫姚某某,彩云飞和蓝冰妖妖都是他,拉人赌博的平台有明月休闲、琅琊休闲、纵横四海、海商什么等等,其被查获的时候的平台叫嘟咪互动,每次换平台就帮赌博的人把分移过来。其拉到俱乐部中赌博的有查某、汪某、洪某、刘某2等人,其主要用于开设赌场的微信号是小曼(微信号:×××20)和小雪糕(微信号:×××63)的账号,赌博的方式有安庆点炮麻将、跑得快、拖三字等,抽头渔利的比例是姚某某设置的,一般是看打多大的收取多大的台费,每个人都收,其跟在一尘后面总的获利大概2万元,在姚某某后面获利6000元。一尘给其60%左右的分成,姚某某开始给其80%分成,后来给到了85%的分成。
(5)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2022年下半年其被拉到一个叫“彩云飞”开的赌博群里,后来其就在彩云飞经营的海商互娱、嘟咪软件里赌博,后彩云飞添加其好友,让其拉人到他软件里赌博,这些人赌博产生的台费由其和彩云飞进行分成,其和对方分成比例约定是8:2,彩云飞除了这个账号,还用了一个昵称叫蓝冰妖妖的微信和其联系,彩云飞是嘟咪软件的代理商,其和彩云飞结算是根据平衡分来结算的,平衡分就是其拉的参赌人员的战绩和报名费相加的结果,报名费就是台费,其与对方结算的有截图的报名费共11885.97元,这个钱通过计算到平衡分里后通过微信收款码结算的,姚某某是这个赌博软件的一级代理,是其所在俱乐部的盟主,其是二级代理,其招揽的参赌人员有程某3、程某4、张某2等人,其与这些人的转账除了程某3有5000元是给其的外,其他都是用于在该软件上赌博的钱,其用来收赌资的微信账号×××zz是其父亲郑某某号码注册的,其支付账号是其自己注册的,昵称曾用过可乐熊。其获利2万元左右。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3年2月至4月在姚某某杰下面做赌博软件的代理,姚某某还推荐了他的客人到其代理下面赌博,让其从中抽点钱分成,姚某某是这个软件的一级代理,就是盟主,姚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有两个,一个是蓝冰妖妖,一个是彩云飞,其微信昵称王木木,其是裁判长,也就是管理,类似的角色有十几个。其和姚某某约定的分成比例是83:17,另外姚某某推荐给其的参赌人员,其在获取这些人台费基础上还有返给姚某某80%的台费,二人结算是根据平衡分来结算的,平衡分就是其拉的参赌人员的战绩和报名费相加的结果,报名费就是台费,其与对方结算的有截图的报名费共36935元,其招揽的参赌人员有董某、冯某、曹某等人,其与这些人的转账都是用于在该软件上赌博的钱,其获利2万元左右。
(7)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证实:其和姚某某是网上认识的,姚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有两个,一个是蓝冰妖妖,一个是彩云飞,其微信昵称叫涅槃,其于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在姚某某下面做赌博软件的代理,这个软件经常换,名字有嘟咪、海商互娱、开心一刻等,其负责拉人进来赌博,拉进来的人专门在一个群组,这个群组内赌客的输赢在结算时都先记在其头上,对拉进来的参赌人员会收取台费,其和姚某某约定的分成比例约是30:70,后来又改成40:60,到今年4月份又改成80:20,二人结算是根据平衡分来结算的,平衡分就是其拉的参赌人员的战绩和报名费相加的结果,报名费就是台费,其与对方结算的有截图的报名费(均是4月)共15565.17元,其招揽的参赌人员有微信昵称为penghua、hhh、花开富国等人,其获利2万元左右。
(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其在高河人姚某某(微信昵称:蓝冰妖妖)推荐下载的一款嘟咪(也叫海商互娱)APP上赌博,后来被姚某某邀请做赌博软件的代理,属于姚某某的下级代理,软件里赌博方式有麻将、跑得快、拖三字等,平台会对拉进来的参赌人员收取台费,台费由其和姚某某按照80:20进行分成,其分成80%,姚某某分成20%,其与姚某某结算有截图的报名费共30263.3元,但其中其有一部分返给了参赌人员,剩下获利8千元左右,其拉的参赌人员有微信昵称为老严(微信号×××ys)和一个支付宝名称叫**华等人。
4.勘验、检查笔录
(1)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姚某某、胡某某使用的手机进行勘查的情况。
(2)手机勘验笔录及照片、程某2提供的与微信昵称为小曼的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截图,证实:张某1、刘某某在姜某某处上分共计3000元用于网络平台参与赌博的事实。
(3)手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对刘某2的手机进行勘查,刘某2在姜某某处上分用于网络平台参与赌博的事实。
(4)手机勘验笔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姚某的微信曾收到小曼、小雪糕、佩佩等人的转账。
5.电子数据
(1)涉案手机取证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手机调查取证情况。
(2)微信交易明细,证实:姜某某使用的微信号×××20、姚某某使用的微信号等相关微信号转账交易明细;汪某向姜某某转账共计75780元、刘某2向姜某某转账共计2万元、查某向姜某某转账共计2000元、魏某向姜某某转账共计38000元、洪某向姜某某转账共计19620元;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张某3向钱某某转账共计18920元、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张某3向钱某某转账共计78400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张某2向郑某使用的微信号×××zz转账共计28390元、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程某3向郑某使用的微信号×××zz转账共计97967.44元、2023年2月至3月程某4向郑某使用的微信号×××zz转账共计22700元;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董某向王某某使用的微信号×××00转账共计19500元、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冯某向王某某使用的微信号×××00转账共计31150元、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曹某向王某某使用的微信号×××00转账共计27000元;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陈某2向汪某使用的微信号×××wt转账共计198540元。
(3)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郑某用于赌博上、下分的数额;章某支付宝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微信昵称明日花的微信与吉祥安康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韩某某向刘某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62650元。
(4)姚某某昵称为蓝冰妖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胡某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分得报名费共计9685.75元;钱某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分得报名费共计21534.75元;郑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分得报名费共计11885.97元;王某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9日至4月20日分得报名费共计36935元;刘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3日至4月24日分得报名费共计30263.3元;汪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1日至4月17日分得报名费共计15565.17元;徐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6日至4月21日分得报名费共计14880.8元;钱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1日至4月23日分得报名费共计113439.9元;自2023年4月9日至4月24日,李某1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累计获取报名费(即抽头渔利)59907.05元;姜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2日至4月23日分得报名费共计26744.4元;施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0日至4月24日分得报名费共计85102元;丁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2日至4月23日分得报名费共计17289.6元;王某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自2023年4月19日分得报名费共计13432.55元。
(4)聊天记录截图,证实:系姚某某手机相册记录,有平台结算记录截图,比赛ID系陈某1使用,经统计自2023年4月17日至4月23日,陈某1作为姚某某下级代理累计获取报名费(即抽头渔利)14028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且招募下级代理,自己或者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受被告人姚某某招募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姚某某提出其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然担任网站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且在该网络赌博APP中创建了平台联赛,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提供条件,同时其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通过微信向下级代理发送软件更新的下载链接,并帮助下级代理进入“俱乐部”,在APP内为下级代理设置约定的分成比例,并帮助结算赌资,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故对被告人姚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汪某、姜某某、郑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钱某某、胡某某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签字具结认罪认罚,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郑某曾因赌博受到行政处分,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已退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结合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姚某某的羁押期间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五、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七、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23)皖082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缓刑宣告;八、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已缴纳);九、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十、对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四千九百三十四元九角四分(其中,姚某某10000元,王某某20000元,刘某30263.3元,钱某某21534.75元,汪某15565.17元,姜某某6000元,胡某某9685.75元,郑某11885.9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姚某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五万九千八百八十二元二角九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元继续向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姚某某供犯罪使用的华为手机一部、荣耀手机一部(详见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其它财物,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姚某某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根本不是事实。其使用的APP内连参赌人员都没有,也没有给下级代理设置计分模式,更没有给下级代理设置返水分成比例,其不是APP的管理者,所以没有拉人进APP俱乐部赌博上分。2.其“鸿翔”微信注册的APP只是用来和上级代理联络,其不是APP的运营者,也不是管理者,只是帮助上级转发更新下载的链接,只负责给下级管理账务,上级给其提成。3.下级代理在APP内拉人打牌和进总代理俱乐部打牌,是平台招募的,必须客服开通才可以。客服让其帮助他们进总代理俱乐部打牌、发软件下载链接,并帮他们结算赌资。下级代理误以为其是总代理,把ID号发给其,让其拉他们进俱乐部。其把这些ID号转发给客服,由客服决定拉多少代理进俱乐部打牌、给他们上“信用分”,客服再给其注册的“鸿翔”微信APP的ID号拉进他的俱乐部,以在房间打牌买“钻石分”的方式抽取下级代理报名费10-15%。4.其实际获利只有18000元。其中有7万元支付给了平台账户,王某某俱乐部共同的报名费44500元,有24500元是其自己在她俱乐部打游戏打出来的台费。其支付平台账户的赌资都有平台账户连接转发到微信上直接支付,在其本人手机“彩云飞”微信号聊天记录可以查到。其也只是一个替APP平台总代理运营者打工的,希望给其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姚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姚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姚某某及其家属愿意退赃退赔;姚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姚某某家庭困难。请求法庭给姚某某杰改过自新的机会。
出庭检察员意见:一审判决认定姚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姚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姚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已被原判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又针对上诉理由部分重点出示下列证据:
1.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实:2022年6、7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一目了然的人,这个人是琅琊休闲的推广人,其开始用蓝冰妖妖的微信号,这个平台一直运行到2023年3月左右,中间还换过明月休闲的名字,2023年4月其开始代理嘟咪互娱,其申请了一个总代理的账号,登录的微信账号是鸿翔,用来购买钻石开房间,并通过蓝冰妖妖的微信号联系和发展下线代理也就是下面的裁判长,其发展的裁判长有汪某、王某某、姜某等人,之后对双方的分成比例进行供述。与王某某商议好其与她按照她83%,其分成17%的比例分成她亲友圈里参赌人员打出来的台费,不过由于她亲友圈里很多人都是其介绍过来的,其介绍过来在她亲友圈打出来的台费其再收取80%回头,算这个80%基本上都是面对面算账,然后再通过现金或者转账结算。
2.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3年2月至4月在姚某某下面做赌博软件的代理,姚某某还推荐了他的客人到其代理下面赌博,让其从中抽点钱分成,姚某某是这个软件的一级代理,就是盟主,姚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有两个,一个是蓝冰妖妖,一个是彩云飞,战绩就是其亲友圈(其拉进来的参赌人员)所有参赌人员总的输赢;报名费就是其收取的台费;平衡分是战绩和报名费相加的结果,也是其和姚某某结算的依据。其亲友圈内的人基本上都是姚某某移交给其,因为姚某某在做盟主之前,也是自己一步一步从小代理发展起来的,后来姚某某成为盟主之后,没有精力去弄小群了,都是发展下级代理。其和姚某某熟悉,姚某某就将自己群内的人移交给其了。其和姚某某在APP平台按照比例分成,其得百分之八十三,姚某某得百分之十七,姚某某发给其的截屏上面的报名费就是其百分之八十三的数字。这个群里面的人基本上都是姚某某移交给其的,他们打出来的台费在系统按照百分之八十三分给其的数额,其再分给姚某某百分之八十,其自己拉进来的人不用再分八成给姚某某。
3.原审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在高河人姚某某(微信昵称:蓝冰妖妖)推荐下载的一款嘟咪(也叫海商互娱)APP上赌博,后来被姚某某邀请做赌博软件的代理,属于姚某某的下级代理,平台会对拉进来的参赌人员会收取台费,台费由其和姚某某按照80:20进行分成,其分成80%,姚某某分成20%。
4.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秀的供述证实:姚某某是一级代理、盟主,其属于姚某某下线,是二级代理。二人通过收取参赌人员台费进行获利,其和姚某某约定按照85:15进行分成。APP的下载链接是姚某某提供的,其再提供其下面参赌的人员,其主要帮助其下面的参赌人员上下分,其发给姚某某微信中的结算截图上面的报名费就是其收取的台费,平衡分就是战绩和报名费的总和,是二人结算的依据。
5.原审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证实:姚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有两个,一个是蓝冰妖妖,一个是彩云飞,其于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在姚某某下面做赌博软件的代理,这个软件经常换,名字有嘟咪、海商互娱、开心一刻等,其负责拉人进来赌博,拉进来的人专门在一个群组,这个群组内赌客的输赢在结算时都先记在其头上,对拉进来的参赌人员会收取台费,其和姚某某约定的分成比例约定是30:70,后来又改成40:60,到今年4月份又改成80:20。
6.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2年10月、11月加入了一尘的盟,其被设置成合伙人,可以有拉人进俱乐部的权力,可以直接给别人上分,一尘上面还有一个叫彩云飞,说给其85%的分成,后来三月份其认识了蓝冰妖妖,一次吃饭后得知该人叫姚某某,彩云飞和蓝冰妖妖都是他,拉人赌博的平台有明月休闲、琅琊休闲、纵横四海、海商什么等等,对于赌博方式、分成比例进行供述。
7.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23年以来其在怀宁县通过江某介绍认识网络赌博代理的一个叫鸿翔的人,后其使用微信通过手机APP做开设赌场代理,其通过该微信号与“鸿翔”以及发展的下线赌博人员联系。鸿翔给其设置了裁判长的位置,其拉人进了其亲友圈,亲友圈的人在APP上赌博收取的台子费由其和鸿翔分成,按照其85%,鸿翔15%的比例分成,其使用了明月休闲、嘟咪互动等软件给参赌人员赌博,链接都是姚某某发给其的。
8.原审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2022年下半年其被拉到一个叫“彩云飞”开的赌博群里,后来其就在彩云飞经营的海商互娱、嘟咪软件里赌博,后彩云飞添加其好友,让其拉人到他软件里赌博,这些人赌博产生的台费由其和彩云飞进行分成,其和对方分成比例约定是8:2,彩云飞除了这个账号,还用了一个昵称叫蓝冰妖妖的微信和其联系,彩云飞是嘟咪软件的代理商,其和彩云飞结算是根据平衡分来结算,平衡分就是其拉的参赌人员的战绩和报名费相加的结果,报名费就是台费。姚某某是这个赌博软件的一级代理,是其所在俱乐部的盟主,其是二级代理。
9.证人李某2证实:姚某某利用明月休闲(以前叫琅琊休闲)APP拉人建群,组织群成员在APP内赌博,姚某某自己是盟主,下面还有群主,群内参赌人员由姚某某或者姚某某下面的群主拉进来的,姚某某和下面的分群群主按照台费80:20的比例分配。
10.证人董某、冯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与各原审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人黄某、张某4、孙某某是直接在姚某某处参赌人员。证言均证实在网络赌博平台赌博、上分赌博,输赢后下分的情况;
11.证人范某、姚某等人证实曾帮助姚某某转账、收款的事实。
12.电子数据
(1)姚某某昵称为蓝冰妖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了各位参赌人员的战绩情况,是裁判长与姚某某结算的依据;
(2)支付宝或微信的转账交易记录。证实了参与赌博资金的出入情况。
上述本案各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等所有证据均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姚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案证人李某2证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郑某等人供述证实,姚某某是该赌博网站的一级代理、盟主,王某某、钱某某等人属于姚某某下线,是姚某某招募的二级代理;根据姚某某及各下级代理供述,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实,姚某某在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过程中,招募下级代理,向下级代理发送软件更新的下载链接,在APP内设置约定的分成比例,并帮助下级代理结算赌资,且其和平台直接联系,由其向平台以钻石费的名义支付分成,以保证俱乐部的继续运行。故姚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大于各下级代理,不能认定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姚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是管理者,只协助平台做账,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根本不是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姚某某上诉提出其实际获利只有18000元,支付给平台账户7万元,王某某俱乐部的24500元是其打游戏打出来的,应从其获利数额中扣除的理由。经查,姚某某供述,其通过在APP上购买钻石开房间,联系和发展下线代理拉人到其房间里赌博,从下级代理处分得“报名费”后,还要以买钻石的方式支付给平台10%,若不支付,平台就会将其APP内赌博的房间关闭,下级代理拉的赌客就无法赌博了。故姚某某支付给平台的该部分费用既是其开设赌场的犯罪成本,也是其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数额,不应从其非法所得数额中予以扣除。姚某某上诉提出王某某俱乐部共同的报名费44500元中有24500元是其自己在她俱乐部打游戏打出来的台费没有依据,且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赌场中不少人是原来姚某某赌场的人转过去的,所以在费用方面除了83:17分成后,王某某需要在自己获利中再返还80%给姚某某。故该24500元是二人开设赌场的获利,一审判决从二人处继续追缴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且招募下级代理,自己或者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受上诉人姚某某招募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其中王某某、刘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姚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大于各原审被告人,不能认定为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汪某、姜某某、郑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钱某某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姚某某、钱某某、胡某某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姚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姚某某、王某某、刘某、钱某某、汪某、姜某某、胡某某、郑某已退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钱某某、郑某曾因赌博受到行政处分,可酌定从重处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姚某某、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姚某某的羁押期间表现等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姚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是主犯、实际获利只有18000元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祖琴

审 判 员 纪泽平

审 判 员 江石平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素娟

书 记 员 吴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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