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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廖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金永利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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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24 13:07:08 | 阅读:115|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725刑初66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能木,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3年4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5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晨曦,河南庄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刑诉〔2022〕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能木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能木及其辩护人吕晨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份,被告人廖能木通过廖锦恩成为“金永利”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后为参赌人员王小梅、廖超艺、林秀华等人提供账号收取赌资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现查实,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廖能木接受投注19311686元,获利265159.9元。(已退至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
2022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廖能木通过朋友“许伟明”(音,身份不明)成为澳门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被告人廖能木给参赌人员王小梅、林某2、尹某等人开设会员账号收取赌资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根据赌博资金数额按比例进行抽成。另被告人廖能木替“许伟明”管理三条代理账号每月收取5000元左右管理费。现查实,被告人廖能木共收取林某2、王小梅赌资474574元,获利1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0000元。
2023年4月1日,被告人廖能木经民警联系到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微信流水、网站截图等书证;证人尹某、林某2、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能木的供述和辩解;远程勘验笔录;河南众城联合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能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能木共同故意犯罪且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能木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廖能木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能木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廖能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廖能木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开庭中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廖能木系初犯、自首、从犯、主动退赃,综上,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能木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微信流水、网站截图等书证;证人尹某、林某2、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能木的供述和辩解;远程勘验笔录;河南众城联合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能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能木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能木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能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能木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能木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廖能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廖能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且与罪责刑不相适应,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廖能木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廖能木的其他辩护意见,均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廖能木违法所得人民币365159.9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能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廖能木违法所得人民币365159.9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邢 娜

人民陪审员  郭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昊

附件: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邢娜:0373-7580165)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应告知法官联系方式)。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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