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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基某、阿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NON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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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15 12:56:43 | 阅读:268|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0106刑初48号

公诉
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
情况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专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2023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乌头检刑诉〔2024〕2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底,被告人阿某某下载“NON”赌博平台A**,并在该APP内充值后押注赌博。后被告人阿某某在该赌博网站开通代理账号,通过发送推广链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提成。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在“NON”赌博平台发展下线会员10人,下线会员共计充值人民币478,848元,被告人阿某某从中获取代理佣金共计人民币44,762元。
另查明,2023年1月29日经电话传话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阿里木江·玉素甫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阿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网站,仍注册账号参与赌博并主动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取网站返佣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某经电话传话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阿某某退赔违法所得44762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2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吾米提江 ·吾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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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16 12: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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