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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坚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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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422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坚,男,1990年3月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5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17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绍康,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刑诉〔202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坚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坚及辩护人吴绍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百盈手游”网络赌博平台由李某等人于2017年开发完成,卖给“聚星集团”公司先后在柬埔寨、菲律宾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王者28”“大发28”等网络赌博平台是在“百盈手游”软件源代码基础上衍生出的具备接受会员人民币投注、提供有网络棋牌、彩票类游戏服务媒介,进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现金兑换、实现会员人民币现金提现等功能的小网络赌博平台。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坚经朋友介绍到柬埔寨“聚星集团”公司上班,王坚被安排在“王者28”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被告人王坚明知“王者28”是赌博平台,仍为赌博平台提供服务,负责给赌博平台的玩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直到2021年1月19日回国。王坚在该赌博公司工作期间,共领取服务费15万余元。
被告人王坚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上缴个人违法所得。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出入境记录、辨认笔录、远程勘验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依然为赌博网站提供咨询、技术指导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王坚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坚具有自首情节;2.自愿认罪认罚,已上缴违法所得;3.被告人王坚系从犯;4.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系深圳慧创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接受他人委托与公司股东兼技术主管沈某等人开发了一款以彩票为主,包括聊天室,能够接受注册用户充值、投注和提现的“百盈手游”软件。开发完成后将该软件卖给了聚星集团公司作为赌博网站开始上线运营。“王者28”“大发28”等网络赌博平台是在“百盈手游”软件源代码基础上衍生出的具有接受会员人民币投注、提供网络棋牌、彩票类游戏服务媒介,进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现金兑换、实现会员人民币现金提现等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聚星集团公司通过“王者28”“大发28”等网络赌博平台先后在柬埔寨、菲律宾实施开设赌场犯罪。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坚经朋友介绍到柬埔寨聚星集团公司上班,并被安排在“王者28”赌博平台担任客服。期间,被告人王坚明知“王者28”是赌博平台,仍为该赌博平台提供服务,负责给赌博平台的玩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王坚回国。其在该赌博平台工作期间,共领取服务费15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1月18日,盐边县某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坚在境外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服务,经盐边县某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王坚于2021年2月4日到盐边县某局桐子林派出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缴个人违法所得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前科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勘验记录,冻结银行卡明细、出入境记录、个人声明、平台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该赌博网站服务,解答赌客咨询并提供技术指导,收取服务费,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坚受雇于聚星集团公司,听从管理者的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坚的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坚上缴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秦盛兰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颖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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