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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杜野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OG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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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10 15:11:16 | 阅读:15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伟豪 于 2023-9-10 15:16 编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28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野,男,满族,1992年06月0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崇源三区59号,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羁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被开原市公安X取保候审。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光爱,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帅,男,满族,1995年1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本案于2021年08月24日被羁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08月25日被开原市公安X刑事拘留;于2021年09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09月16日被开原市XXX监视居住。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01月0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永春,系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刑诉[2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野、范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02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陶毅、检察官助理张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野、范帅及其辩护人李光爱、吴永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04月,浙江省杭州市XXX网络警察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跨境网络赌博线索,菲律宾OG集团(东方游戏集团)旗下的一赌博导航平台bte365,主要面向国内赌客提供线上赌博。该平台成立于2016年,主要为多家菲律宾赌博集团提供导航引流服务,并从中抽取提成。为方便赌博人员参赌,该平台(APP)还架设了“船长支付”、“小鸡支付”、银行卡充值、虚拟币充值等4种支付渠道。
2020年3月份的时候,聂某(被杭州市公安X抓获另案处理)按照“四方支付平台”的逻辑开发设计了“船长支付”(领航员支付)平台招揽商户在其该平台开户,商户向平台支付2%的费用。卡商(跑分客)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向平台缴纳保证金,然后商户就会将支付订单(赌资)通过平台发给跑分客,跑分客通过接单跑分提取佣金。
2020年6月,被告人杜野通过其朋有被告人范帅了解到从事刷单跑分可获得佣金。2020年10月杜野在开原市阳光城小区内结识了“领航员支付”平台卡商总代理孟某(已另案处理),并成为“领航员支付”平台跑分客,开始利用银行账户为该平台刷单跑分,获取佣金。期间,杜野组织发展范帅、孙某(已另案处理)、赵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成为“领航员支付”平台跑分客,利用该平台刷单跑分,获得佣金。
经审计,被告人杜野通过银行账户共接单1389.93万元,非法获利9.73万元。被告人范帅共接单778.69万元,非法获利5.45万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范帅被公安XX抓获归案;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杜野被公安XX抓获归案。杜野向公安XX退缴赃款7万元、范帅退缴赃款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野、范帅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野、范帅对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被告人范帅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杜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不知道刷单跑分的钱款是赌资,我的同案犯赵某、孙某都是帮信罪。
被告人杜野的辩护人李光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杜野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被告人杜野不明知“领航员支付”平台是赌博网站。被告人坦白罪行,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范帅的辩护人吴永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范帅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被告人范帅不明知“领航员支付”平台是赌博网站。被告人坦白罪行,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属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04,浙江省杭州市公安X网络警察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跨境网络赌博线索,菲律宾OG集团(东方游戏集团)旗下的一赌博导航平台bte365,主要面向国内赌客提供线上赌博。该平台成立于2016年,主要为多家菲律宾赌博集团提供导航引流服务,并从中抽取提成。为方便赌博人员参赌,该平台(APP)还架设了“船长支付”、“小鸡支付”、银行卡充值、虚拟币充值等4种支付渠道。
2020年3月份的时候,聂某(被杭州市公安X抓获另案处理)按照“四方支付平台”的逻辑开发设计了“船长支付”(领航员支付)网络平台,“领航员支付”平台招揽商户(赌博平台)在该平台开户,商户向平台支付2%的费用。卡商(跑分客)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向平台缴纳保证金,然后商户就会将支付订单(赌资)通过平台发给跑分客,跑分客通过接单跑分提取佣金。
2020年7月份左右孟某(已判刑)得知可以通过银行账户在“领航员支付”平台跑分获得佣金后,在“Telegram”(图标为纸飞机)聊天平台上,以昵称“财神@华子”与“领航员支付”平台开发者聂某取得联系并成为“领航员支付”平台卡商总代理,负责管理在该平台从事跑分的人员。
2020年6月,被告人杜野通过被告人范帅得知刷单跑分获得佣金。2020年10月,被告人杜野(昵称“光头强”)通过卡商总代理孟某成为“船长支付”平台卡商(跑分客),开始利用银行卡为该平台刷单跑分获取佣金。期间,杜野发展被告人范帅(昵称“小宝贝”、“白月光”)以及范某、孙某、马某、赵某(均已判刑)等人成为“船长支付”平台跑分客,利用银行账户为该平台刷单跑分获得佣金。
经辽宁运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杜野通过银行账户共接单1389.93万元,非法获利9.73万元。被告人范帅共接单778.69万元,非法获利5.45万元。到案后,被告人杜野在开原市公安X退缴赃款7万元、向本院退缴赃款2.73万元;被告人范帅在开原市公安X退缴赃款5.45万元。被告人范帅多退缴25500元赃款折抵罚金(公安X交到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说明函、范帅书写材料一份、开原市公安X绘制船长平台人员分工作用图、杭州市公安X案情介绍、被告人杜野、范帅银行卡在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涉案登记信息、开原市公安X情况说明、开原市公安X扣押决定书、开原市公安X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杭州市萧山区公安X移交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等书证;证人杨某、张某、李某、何某、赵某、范某、孙某、马某、聂某、孟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杜野、范帅的供述;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野、范帅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
关于被告人杜野辩称不知道刷单跑分的钱款是赌资的辩解,以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不明知是赌资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聂某证明,2020年3月份的时候,我自己技术开发了船长平台,具体是跑分客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然后商户(赌博平台)在平台开户,跑分客通过向平台缴纳保证金,然后商户就会将支付订单(赌资)通过平台发给跑分客,然后跑分客再接受订单跑分。获利方式是,商户向平台支付2%的费用,这2%的费用其中1%是给跑分客的;(2)证人赵某证明,杜野和我说,他在给赌博网站刷单跑分,并且说一天能挣好几千块钱,我亲眼看杜野刷单跑分挣钱,我就和他一起干了,使用“领航员支付”刷单跑分,在飞机聊天软件杜野叫“光头强”;(3)证人孙某证明在2021年2月,杜野和我说,帮助赌博网站赌博的人跑分、洗钱挣钱,杜野推荐我下载一个“飞机软件”,加入一个“人人暴富卡商群”,群主在群里发了一个“领航员支付”网站,绑定银行卡,之后按照平台上的提示开始充钱、跑分;(4)证人马某证明赵某是我的上线,我从2021年2月开始干到2021年5月,赵某告诉我是为赌博网站洗钱。上述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杜野明知“领航员支付”平台就是赌博网站。另外,被告人杜野、范帅在“领航员支付”绑定银行卡用于刷单跑分,在“飞机软件”聊天交流,对“领航员支付”平台的性质、和“飞机软件”的作用二被告人明知;并且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领航员支付”平台是赌博网站平台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被告人杜野、范帅明知“领航员支付”平台是赌博网站,并且杜野是赌博网站卡商的管理员之一。故被告人杜野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道“领航员支付”平台是赌博网站的辩解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杜野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己的下线赵某、孙某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杜野、范帅明知“领航员支付”平台是赌博网站,为获取非法利益,成为“领航员支付”平台的卡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被告人杜野(昵称“光头强”)发展被告人范帅(昵称“小宝贝”、“白月光”)以及范某、孙某、马某、赵某等人成为“领航员支付”平台跑分客,利用银行账户为该平台刷单跑分获得佣金,被告人杜野、范帅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者帮助收取赌资的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在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因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依法也应该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因此,对被告人杜野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野、范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坦白罪行,认罪认罚,属初犯,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范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因此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成立。
被告人杜野、范帅和已判决的罪犯孟某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02月15日起至2026年04月11日止。先期羁押的3日已扣除。)
二、被告人范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5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02月15日起至2025年03月19日止。先期羁押的26日已扣除。)
三、对被告人杜野退缴的违反所得人民币9.73万元(其中在侦查机关退缴7万元、在本院退缴2.73万元)、范帅退缴的违法所得5.4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丁宝俊‎人民陪审员张冬苏‎人民陪审员张卓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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