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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杨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988彩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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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8 14:45:57 | 阅读:616|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112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鹏,男,1992年6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0月29日被红安县相关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红安县相关机关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红安县相关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春萍,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011145190。
辩护人黄柏乐,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2010194016。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红检刑诉〔202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鹏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莉娟、助理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鹏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鹏明知“988彩票网”(网址:988cp.cc、a988cp.cc等)为赌博网站,在QQ号128065××××陌生人的帮助下在“988彩票网”赌博网站上注册“×××3”、×××23”两个会员账号,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经红安县相关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988彩票网”赌博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被告人杨鹏在“988彩票网”通过代理账号“×××3”、×××23”发展下线会员3人,充值赌资金额共计2033161.36元,非法获得代理工资合计24674.06元。
被告人杨鹏到案后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6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手机、银行卡的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代理账号涉案数据一览表、下线会员记录一览表、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3.证人鄢某、张某、尹某等人的证言;4.远程勘验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杨鹏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鹏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较大,参赌人数较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鹏违法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鹏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1、杨鹏系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后,在原地等待,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2、被告人杨鹏系从犯;3、被告人杨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4、被告人杨鹏有主动提供住址归案的情节;5、被告人杨鹏已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鹏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较大,参赌人数较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符合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鹏的违法所得24674.06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赵学焕

审判员  胡远扬

审判员  刘松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琦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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