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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常某卓、潘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大满贯棋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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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川0525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卓,曾用名常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职工,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4年6月23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17日被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吉林省敦化市人,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17日被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峰,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美团配送人员,吉林省敦化市人,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26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次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17日被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刑诉〔202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卓、潘某、李某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卓、潘某、李某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四川省古蔺县某某中学学生赵某某(已判决),通过使用手机在一款名为“大满贯”的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担任代理进行推广,谋取非法利益的线索后,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经查,该赌博平台有通过修改的注册用户,可以在平台内充值货币兑换成游戏金币(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就可以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平台会对赢钱的用户进行抽头牟利,玩家也可将游戏币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同时,该赌博平台为使其获得更大范围的推广,吸引更多赌客参赌,以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设定了“全民推广(代理)”模式,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可在平台内生成唯一二维码,转发、提供二维码给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可成为代理,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平台利润分成),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各级代理以金字塔式层层获得返点佣金。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常某卓在“大满贯”手机APP赌博游戏软件中注册账号参与赌博,且在该赌博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常某卓注册的“9606309”账号中有直属代理22人,直营人数199人,团队总人数5309人,非法获取佣金370839元(已领佣金)。案发后,常某卓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42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潘某在“大满贯”手机APP赌博游戏软件中注册账号参与赌博,且在该赌博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潘某注册的“6551428”账号中有直属代理31人,直营人数122人,团队总人数484人,非法获取佣金367709元(已领佣金)。案发后,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400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峰在“大满贯”手机APP赌博游戏软件中注册账号参与赌博,且在该赌博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李某峰注册的“7301217”账号中有直属代理14人,直营人数127人,团队总人数369人,非法获取佣金391365元(已领佣金)。案发后,李某峰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2023年8月22日,常某卓经侦查人员规劝后主动到安达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26日,李某峰经当地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其主动告知所在位置并按要求等候,后民警前往其等候位置将其带回黄泥河森林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同日,潘某主动到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翰章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卓、潘某、李某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卓、潘某、李某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常某卓、潘某、李某峰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常某卓、潘某、李某峰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常某卓、潘某、李某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常某卓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李某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卓、潘某、李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远程)笔录、审计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卓、潘某、李某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常某卓、潘某、李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常某卓、潘某、李某峰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常某卓、潘某、李某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常某卓、潘某、李某峰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常某卓、潘某、李某峰减轻处罚,并对常某卓、潘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
(被告人常某卓、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峰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峰的刑期从2024年7月4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扣除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被羁押的2日>。三被告人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常某卓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零八百三十九元(已退缴十八万五千四百二十元,还应追缴十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七千七百零九元(已退缴十八万四千元,还应追缴十八万三千七百零九元),被告人李某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九万一千三百六十五元(已退缴二万元,还应追缴三十七万一千三百六十五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春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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