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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杨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58棋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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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9-5 10:30:15 | 阅读:35|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桂1324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超,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江西樟树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樟树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6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临时寄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29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超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年底,被告人杨某超下载并注册“58棋牌”APP并进行赌博。为了从中牟取利益,在明知“58棋牌”APP是具有充值和提现功能的赌博APP的情况下,将该APP推广给张某良、冯某念、杜某早等人并成为其代理。张某良、冯某念、杜某早等人用该APP进行赌博,从2020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超从中返佣获利人民币151362.63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1362.63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超明知是赌博网站,成为代理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杨某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1362.6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杨某超返佣获利变更为人民币132598.59元外,其余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超于2023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寄押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声明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协助查询次产通知书;张某良、冯某念、杜某早的证言;杨某超的供述;鉴定意见;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超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发展会员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超犯开设赌场罪成立,但指控的违法所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杨某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超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超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2598.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覃武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捷静

书 记 员 刘慧华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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