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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某2、王某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澳门新葡京、金莎娱乐城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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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7-31 10:32:06 | 阅读:102|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刑终823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忠,绰号矮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无业。2022年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武彦伶、姚文东,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涛,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系个体经营者。2003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6月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2006年6月1日刑满被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18日减刑被释放。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哲、陈浩军,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全民,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无业。2021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11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燕、王朔,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加春,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无业。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薛娟,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永,曾用名张杰,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延庆县,住北京市大兴区,案发时系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冯慧、姜红,广东德纳(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拔颖,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住浙江省杭州市,案发时系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长权,陕西谦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泽宇,绰号大古,男,1993年7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无业。2022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军,男,1990年4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无业。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1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扬添,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三明市大田县,无业。2021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炜,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住建瓯市,无业。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文威,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系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清城,绰号大圣,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万达华府A区,无业。2022年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庆安,绰号安子,男,1989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无业。2016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8日刑满被释放。2022年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隆君,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雁塔区,系西安乔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1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浩伟,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系西安乔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1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泽宇、王庆忠、黄涛、郑军、马全民、陈扬添、黄炜、黄文威、王清城、王庆安、闫加春、司永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唐隆君、李浩伟、李拔颖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3年8月30作出(2022)陕0113刑初7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庆忠、黄涛、马全民、闫加春、司永、李拔颖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庆忠及其辩护人武彦伶、姚文东、上诉人黄涛及其辩护人张哲、上诉人马全民及其辩护人何燕、上诉人闫加春及其辩护人薛娟、上诉人司永及其辩护人姜红、上诉人李拔颖及其辩护人张长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大古”(绰号)等人在位于阿联酋迪拜(之前分别在柬埔寨柴侦市、菲律宾马尼拉市)设立“澳门新葡京”(域名072.cc)网站,该网站项目涉及有“六合彩”“时时彩”“百家乐”“诈金花”等若干个不同板块的游戏可供选择,游客自行注册网站账号并绑定银行卡,根据自己账户内的资金量选择进入不同金额的游戏,每个游戏下注金额有几十元至上万元不等,电脑界面显示有赔率、充值金额面板。该网站的服务器设立在香港,用户在该网站上注册会员后可进行游戏。该网站的运营模式为,境外网络赌博组织者在国内招募代理,赌客通过各自代理进行会员注册,赌客可以通过线上(微信、支付宝)与线下(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赌资充值,随后赌博组织者再次以一定比例返佣金给代理。
被告人王泽宇于2017年起接受绰号大古的雇佣进入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协助大古负责对该赌博集团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处理日常网站事务、审核并发放客服等人员工资等。期间,又介绍被告人王清城、王庆安、王庆忠进入该赌场。被告人王清城、王庆安、王庆忠以及自行应聘的被告人陈扬添,或经他人介绍进入的被告人郑军、马全民被分别安排在网络赌盘“澳门新葡京”中担任电话客服人员。其中,陈扬添任客服组小组长。王庆安、王庆忠、王清城、郑军等担任电话客服人员,上述被告人主要负责接听赌客电话及回访,推介赌博方式及优惠活动,提供咨询以及解答、解决赌客提出的相应问题等。马全民接受雇佣为该组织测试网站、购买QQ号码等。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泽宇2017年受雇“澳门新葡京”赌场,协助公司负责人对赌博集团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审核并发放工资等日常服务工作。期间,经对“20210419新葡京网络赌场案”涉案资金审计鉴定:2016年3月10日至2021年11月27日,王泽宇银行卡账户进账总金额18272529.09元,出账总金额18337805.57元,违法所得200000元。
2、被告人陈扬添于2019年10月通过网上应聘进入“澳门新葡京”,先后在柬埔寨、菲律宾、迪拜“澳门新葡京”担任该团伙客服及小组长,负责在线上为赌客解答问题、引导充值等服务,截止2021年5月违法所得330000元。
3、被告人王清城经王泽宇介绍于2019年初开始进入“澳门新葡京”网站下“金莎娱乐城”平台,担任网站项下“金莎娱乐城”网站客服,负责在线上为赌客解答问题、引导充值等服务,截止2019年8月份违法所得60000元。
4、被告人王庆忠经被告人王泽宇介绍于2017年底开始进入“澳门新葡京”网站,担任网站客服负责在线上为赌客解答问题、引导充值等服务,截止2021年4月违法所得200000元。
5、被告人郑军经陈扬添介绍于2019年9月进入“澳门新葡京”网站,担任后台网站客服负责在线上为赌客推广网站充值优惠活动、解答问题等服务,截止2021年5月违法所得353604元。
6、被告人王庆安经王泽宇介绍于2019年8月份进入“澳门新葡京”网站,先后在柬埔寨、菲律宾“澳门新葡京”网站工作约两个月,担任网站推广和客服,负责在线上为赌客解答网站充值优惠活动问题等服务,期间违法所得20000元。
7、被告人马全民应聘进入该赌博网站担任推广员,后在该公司负责帮厨。2020年3月份与该赌场犯罪团伙中一绰号为“梅泽兴莉”取得联系,负责帮助赌博集团走账、购买QQ号、测试赌博网站是否可以正常打开等事务,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马全民进账总金额149566.70元,违法所得73500元。
2021年11月16日,马全民被抓获归案;2021年11月17日,陈扬添、郑军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15日,王泽宇、王清城、王庆忠、王庆安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民警查获马全民作案工具紫色华为Mate30型手机一部、黑色华为Mate30型手机各一部、银行卡两张。
被告人黄炜与绰号“梅泽兴莉”取得联系,并介绍被告人黄文威、黄涛分别与“梅泽兴莉”认识,三被告人先后明知该犯罪团伙系开设赌场,分别从2020年12月、2021年4月份开始将其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供赌场犯罪团伙用于流转赌资等支付结算服务。经审计及庭审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黄炜提供银行卡三张,进账总金额18441271.69元,出账总金额18622785.84元,违法所得17770元。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黄文威提供银行卡三张,进账总金额14996706.44元,出账总金额15002046.01元,违法所得22190.98元。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黄涛提供银行卡三张,进账总金额6973911.38元,出账总金额6533013.78元,其本人供认在新葡京赌博网站违法所得10000余元。2021年11月17日,黄炜、黄涛、黄文威分别被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民警分别查获被告人黄炜用于转账的银行卡两张,黄涛用于转账的白色华为Mate40E型一部、银行卡两张,黄文威用于转账的黑色华为P40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
西安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室,被告人唐隆君担任西安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浩伟为该公司合伙人兼财务人员。被告人司永成立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化名“张杰”与乔客公司有业务往来。自2019年前后,司永接受“澳门新葡京”网站绰号为“梅泽兴莉”等人的指示为“澳门新葡京”网站域名做数字证书业务,并成为乔客公司代理商,由司永使用公司提供的代理商账户为该赌博网站域名做SSL加密证书,保证域名被浏览器标注为安全网站,授权该系统生成安全证书供“澳门新葡京”网站使用。期间,唐隆君管理公司整体运营,李浩伟负责管理公司公账,处理公司企业客户真实性域名验证。经审计,司永通过为新葡京赌博网站添加安全证书违法获利58400元。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9日,唐隆君、李浩伟通过西安乔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司永汇来订单总计2834002.63元,其中通过司永为新葡京赌博网站添加安全证书获利共计30000元。2021年11月17日,唐隆君、李浩伟分别被抓获。2021年11月19日,司永被抓获。上述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民警查获司永作案工具银黑相间色电脑主机一台。
被告人闫加春于2018年12月与绰号为“小老弟”“梅泽兴莉”联系,由闫加春负责为“梅泽兴莉”等人售卖香港的VPS、美国的CDN,使其免于向国家工信部、公安局进行备案,并对“新葡京”网页进行维护。期间,共计获利32480元。2021年11月17日,闫加春被抓获。民警查获闫加春用于聊天及系统维护的黑色组装电脑一台。
被告人李拔颖于2020年8月份与绰号为“梅泽兴莉”的QQ网友联系,接受“梅泽兴莉”的安排,负责为“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制作落地页的模板和设计等网络推广服务。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7月11日,李拔颖在新葡京网站工作期间违法所得12080元。2021年11月17日,李拔颖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侦查梳理,涉案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的资金流转入相关银行卡、第三方商户账户中,并已依法冻结账户共计155个,计37658720.4元。经甄别后认为没收账户共计111个,计8897315.48元。案发后,陈扬添退缴违法所得160000元,司永退缴违法所得58400元。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泽宇、王庆忠、郑军、陈扬添、王清城、王庆安明知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仍受雇参与其日常管理运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全民、司永、闫加春为赌博网站走账、帮助收支服务费、赌资、购买QQ号、测试赌博网站的运营、添加安全证书等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涛、黄炜、黄文威明知“澳门新葡京”网站是赌博网站,仍在中国境内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唐隆君、李浩伟、李拔颖明知赌博网站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帮助,逃避监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黄炜、黄涛、黄文威、陈扬添、郑军、王清城、王庆忠、王庆安、马全民、司永、闫加春均起帮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涛、王庆安均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泽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王庆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黄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四)被告人郑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五)被告人马全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六)被告人陈扬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七)被告人黄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八)被告人黄文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九)被告人王清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十)被告人王庆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一)被告人闫加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二)被告人司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三)被告人唐隆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四)被告人李浩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十五)被告人李拔颖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十六)公安机关在案已冻结,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户内的资金及孳息予以没收;作案工具、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述款物均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庆忠提出,他在本案担任职位比陈杨添低,非法获利也比陈杨添、郑军少,他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工作时间长,在一审期间他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认定其违法所得有误,他的违法所得只有5万元。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庆忠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相较于同案犯,对王庆忠量刑过重,且认定违法所得没有鉴定报告或转账记录佐证,认定数额有误。
上诉人黄涛提出,他在本案中作用与同案犯黄文威、黄炜相同,原审对其量刑过重,且他获利仅1万元,原审判决罚金过高,他的华为手机不是作案工具,不应没收。其辩护人提出,黄涛一审期间之所以未认罪认罚,是因为对罪名不理解而公诉人也未释明,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二审期间对其从宽处罚,且一审法院仅因为黄涛系累犯,对其量刑偏重,存在同案不同判。
上诉人马全民提出,他在本案中只是偶尔代为扫码支付,测试网站运营仅是看网址能否打开,作用较小,加之他法律观念淡薄,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马全民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马全民从轻处罚。
上诉人司永提出,1.认定他获利58400元有误,这其中3万元是给乔客公司的;2.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3.追缴金额存在重复追缴,应当他和唐隆君一共追缴58400元。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法院在司永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加重了司永的刑罚,违背程序正义;2.经审计鉴定所确定的58400元仅是司永个人账务入账流水金额,是其与唐隆君的共同获利,直接认定为司永的违法所得不当;3.司永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主动退赃退赔,真诚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闫加春提出,1.他所做供述受到了威胁,不属实,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他只是正常提供了VPS产品和售后服务,不知道对方是赌博网站,没有法律规定提供境外VPS交易属于违法,且他仅和“梅泽兴莉”有两笔交易涉案千元左右,他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闫加春明知对方购买香港VPS服务器用于开设赌场,也无法证明闫加春的行为为赌博网站提供了帮助,认定闫加春违法收入32480元证据不足,应改判闫加春无罪。
上诉人李拔颖提出,1.他所做供述受到了诱供骗供,不属实,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他制作落地页时不知道对方是赌博网站,他不构成犯罪。李拔颖及其辩护人还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李拔颖获利数额有误,应扣除客户支付给网站的7000元广告费;2.对李拔颖量刑过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原审法院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庆忠、黄涛、马全民、闫加春、司永及原审被告人王泽宇、黄炜、黄文威、王清城、王庆安、陈扬添、郑军犯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李拔颖及原审被告人唐隆君、李浩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二审法庭当庭质证、确认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钟某、姚某、王某3等证言,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新葡京、金莎网站认定意见书及侦查实验全程录屏、新葡京跨境赌博数据分析、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固定清单、陕西正源司法会计所鉴定意见,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证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上诉人闫加春、李拔颖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闫加春提供的部分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亦无法证明其不明知所提供服务器的网站为赌博网站;而李拔颖提供的聊天记录不全面,且与在案证据相矛盾,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庆忠及原审被告人王泽宇、郑军、陈扬添、王清城、王庆安明知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仍受雇参与其日常管理运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马全民、司永、闫加春为赌博网站走账、帮助收支服务费、赌资、购买QQ号、测试赌博网站的运营、添加安全证书等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黄涛及原审被告人黄炜、黄文威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在中国境内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李拔颖及原审被告人唐隆君、李浩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帮助,逃避监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上诉人闫加春、李拔颖所提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中,公安人员在讯问二上诉人前依法告知了其权利义务,闫加春先后在广东省信宜市、陕西省西安市接受两地公安人员讯问时,均明确表示公安人员未对其刑讯逼供,保障了其睡眠、饮食,李拔颖亦认可公安人员未对其刑讯逼供,同时,二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综上,本案不存在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二上诉人的供述依法可以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加春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李拔颖认为闫加春、李拔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加春多次供述,其向网络赌博集团提供VPS、CDN,可以让赌博集团远程使用做赌博网站,提升赌博网站的访问速度,其还提供售后服务,当用户登录网址有卡顿、打不开页面会联系其,其帮助解决问题后打开是“新葡京”的网页,结合在案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够证明闫加春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向其提供境外服务器出租业务,且帮助其进行后期维护,闫加春为网络赌博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李拔颖也多次供述,“诚”、“梅泽兴莉”让其做一些涉赌的落地页,他做的落地页功能就是点击后就进入下载色情网站APP、赌博网站APP页面从而让别人下载赌博或色情APP,并进入赌博网站,网站的名称是澳门新葡京、澳门金莎等;李拔颖与“诚”的QQ聊天记录显示,“诚”明确告诉李拔颖“下载APP涉赌”,李拔颖回复“500元一个”;李拔颖与“梅泽兴莉”的QQ聊天记录显示,“梅泽兴莉”向李拔颖发送澳门新葡京0**.cc的网络赌博网址,李拔颖还在“梅泽兴莉”向其转账时提出“转账可以标买烟或是其他的,帮你们做这个还是担心些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拔颖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帮助,逃避监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对上述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各上诉人的量刑问题。上诉人王庆忠、黄涛及其辩护人认为对二上诉人相较于同案犯量刑过重,黄涛还认为对自己罚金判处过高,上诉人王庆忠、黄涛、司永及其辩护人认为三上诉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王庆忠、司永自愿认罪认罚,黄涛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二审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原审法院在量刑时,正是考虑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黄涛、王庆忠、马全民、司永、闫加春均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黄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涛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黄涛在二审程序中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其在二审审理中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依法不对其从宽处罚。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分别判处刑罚、确定罚金适当。故对上述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司永辩护人所提原审法院在司永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加重了司永的刑罚,违背程序正义;上诉人李拔颖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但原审法院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作案工具处理的问题。对于闫加春的违法所得,有闫加春银行、支付宝收款记录在案为证,陕西正源司法会计所亦对闫加春的涉案收入进行了鉴定,闫加春对其从赌博网站的每一笔收款记录也进行了辨认,且闫加春多次供述其违法所得为32480元,故依法可认定其违法所得为32480元。对于李拔颖的违法所得,李拔颖亦对其从赌博网站的每一笔收款记录都进行了辨认,且多次供述其违法所得为1万余元,结合司法会计所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2080元。对于司永违法所得及认为追缴金额存在重复追缴的问题,经审查认为,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扣除其支出成本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就本案而言,唐隆君的乔客公司是向司永出售安全证书的卖家,司永收到赌博网站的违法收入后向乔客公司支付的购买成本当然不应扣除,而对司永、唐隆君各自的违法所得应依法分别予以追缴,不存在重复追缴的问题。对于王庆忠的获利,不仅有王庆忠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亦能与同案犯王泽宇的供述相印证,能够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0万元。对于黄涛认为其手机不应没收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该手机作为黄涛转账或与同案犯在犯罪活动中进行联系的工具,依法应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对二审履行职务检察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加亮

审判员  康 妹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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