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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余某、孟某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金富豪彩票、众彩彩票、天天棋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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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7-27 10:27:14 | 阅读:65|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刑终244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小山,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2022年8月10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6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孟浩宇,男,1996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2022年7月19日向威海市XX局文登分局投案,2022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9日被兴平市XX局逮捕,2022年8月19日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6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余东贤,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2022年7月16日向安溪县XX局投案,2022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9日被兴平市XX局逮捕,2022年11月10日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龙轩,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吉林省磐石市。2022年8月4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6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丽艳,女,1996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2022年8月31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9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龙召,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2022年8月26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9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常翠,女,1996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22年6月15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5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福阳,男,1998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22年6月15日向南安市XX局投案,2022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栓栓,男,1996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2022年8月16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8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樊猛,男,1998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2022年7月6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7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6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胜焕,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2022年7月20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5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文彪,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2022年8月13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8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5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鑫艳,女,1997年5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2022年7月3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7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8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5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水香,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22年6月30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5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洋,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2022年8月2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5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文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2022年8月14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武超,男,1994年9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2022年8月17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洋洋,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2022年8月16日向兴平市XX局投案,2022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6月19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东贤、孟浩宇、王福阳、樊猛、王鑫艳、杨常翠、郑水香、贾胜焕、徐龙轩、孙小山、何洋、吴文彪、唐文军、唐武超、张洋洋、高栓栓、周丽艳、谢龙召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陕04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小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3月,菲律宾马尼拉万和集团老板苏水源(另案)等人先后成立“金富豪彩票”、“众彩彩票”、“宝马①彩票”、“宝马②彩票”、“宝马③彩票”、“天天棋牌”等网络赌博平台,拉拢、招揽大量中国境内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中“宝马①彩票”网络赌博平台由谢全祺(另案)等人承包。万和集团通过互联网招聘及内部员工介绍的方式从中国境内招聘余东贤、孟浩宇、王福阳、樊猛、王鑫艳、杨常翠、郑水香、贾胜焕、徐龙轩、孙小山、何洋、吴文彪、唐文军、唐武超、张洋洋、高栓栓、周丽艳、谢龙召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市,为万和集团旗下的“金富豪彩票”、“众彩彩票”、“宝马①彩票”、“宝马②彩票”、“宝马③彩票”、“天天棋牌”等网络赌博平台工作。为逃避XX机关打击,该网络赌博平台执行严格的公司规定,即所有人上班期间不得使用真实身份,只能使用外号进行交流,公司统一保管员工护照等证件,统一住宿,统一配发手机、电脑等。“金富豪彩票”、“众彩彩票”、“宝马①彩票”、“宝马②彩票”、“宝马③彩票”、“天天棋牌”等网络赌博平台组建引流资源部,负责招揽赌客;组建推广维护部,负责用“话术”向参赌人员推荐网络赌博平台,指导下载、注册赌博网络平台,并教授参赌人员如何进行网络赌博,与参赌人员聊天培养感情,诱使参赌人员能够长期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组建客服部,负责为参赌人员充值、提现;组建行政部,负责统计员工工资、奖金及网络赌博平台的管理;组建财务部,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提成及统计网络赌博平台收益。
该网络赌博平台的运作模式是先由叶俊龙(另案)等人负责从陈湘芹(另案)等人处购买微信号,再加价卖给各平台使用。平台为保持微信账号的活跃度,防止微信号因长时间不用被封号,安排推广维护部员工负责“养手机”,即每天在手机上登录微信账号。引流资源部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微信号在网络上任意添加聊天群并发布任务,招揽崔露、李栋、卢群、钟银月、项家胜等大量赌客,将有赌博意向的人员推送给推广维护部,推广维护部负责接待引流资源部推送的人员,通过微信向参赌人员发送网络赌博平台编辑好的“话术”(“话术”大概内容是介绍网络赌博平台是正规的赌博平台,赌博都是电脑自动运行,绝对无人为操控,可以放心下注,而且赢钱后随时可以提现,无任何附加条件,提现秒到账,可以放心赌博,服务器在境外,不会被查,安全放心等),负责引诱赌客在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指导赌客下载网络赌博APP,引导赌客注册账号、充值、提现、下注等,之后向赌客推荐名为“聊呗”(后更名为“聊聊”)的聊天软件,赌客使用该聊天软件后,群内会有推广维护部的员工充当计划师、导师,带领赌客在平台内进行赌博。客服部员工负责为赌客“上分”(充值)、“下分”(提现),解决赌客在网络赌博平台充值问题。
被告人余东贤于2017年8月13日至2021年3月31日先后三次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大众彩票”、“大富豪彩票”平台客服部、万和赌博集团财务部工作,在客服部主要工作内容是为赌客充值、提现;在财务部主要工作是管理公司账务、结算工资。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33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9.8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1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4.8万元)。
被告人孟浩宇于2016年4月16日至2022年5月28日先后五次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金富豪彩票”、“宝马彩票”平台客服部工作,在客服部主要工作内容是为赌客充值、提现,后成为客服部管理人员。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50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3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30万元)。
被告人王福阳于2017年8月3日至2021年2月12日先后六次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众彩彩票”客服部、推广部工作,在客服部主要工作内容是为赌客充值、提现;在推广部主要工作是通过“话术”向赌客介绍“众彩彩票”赌博平台,询问赌客参赌意愿,教赌客参赌。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13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8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10万元)。
被告人樊猛于2019年6月14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②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工作内容为给有参赌意愿的赌客介绍“宝马②彩票”赌博平台,将链接发给赌客注册账号,后将注册完成的赌客推送给维护部。2020年10月26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14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8.4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8.4万元)。
被告人王鑫艳于2019年7月14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③彩票”、“众彩彩票”平台客服部工作,工作内容是解决赌客充值、提现遇到的问题,保证赌博平台的正常运行。2020年1月18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6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4700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45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200元)。
被告人杨常翠于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6月23日先后三次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彩票”、“众彩彩票”推广部工作,主要工作是添加引流部发布的赌客微信二维码,通过“话术”向赌客介绍“宝马彩票”、“众彩彩票”赌博平台,使赌客放心在平台上赌博,并将有参赌意愿的赌客推给维护部。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7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4.2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4.2万元)。
被告人郑水香于2019年4月14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①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工作内容是向赌客介绍“宝马①彩票”平台,招揽中国大陆赌客参与赌博。2019年11月1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3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8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1.8万元)。
被告人贾胜焕于2019年3月6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①彩票”平台资源部工作,工作内容是管理赌客的微信群,维护群内秩序。2020年1月21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2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2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1.2万元)。
被告人徐龙轩于2018年2月21日至2020年1月14日先后三次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金富豪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话术”向赌客介绍“金富豪”赌博平台,并教赌客下载、注册赌博平台,和赌客聊天培养感情,使赌客可以长期在平台参赌。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30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4.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14.5万元)。
被告人孙小山于2018年6月2日至2020年3月4日先后三次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众彩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向赌客介绍“众彩彩票”平台,招揽中国大陆赌客在该平台参赌。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16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6万元。
被告人何洋于2019年4月14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③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将公司收购的微信号每天在手机上登录,并发朋友圈互相点赞评论,防止微信因长时间不使用被封号。2019年11月1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6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5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1.5万元)。
被告人吴文彪于2019年10月4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众彩彩票”、“宝马②彩票”“天天棋牌”平台客服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忘记账号和密码的赌客找回账号和密码,介绍赌博规则。2020年7月2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3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1.5万元)。
被告人唐文军于2019年3月26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③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话术”向赌客介绍“宝马③彩票”赌博平台,招揽中国大陆赌客参赌。2019年11月1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5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1.5万元)。
被告人唐武超于2019年3月26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③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话术”向赌客介绍“宝马③彩票”赌博平台,招揽中国大陆赌客参赌。2019年11月1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5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1.5万元)。
被告人张洋洋于2019年5月17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宝马③彩票”、“众彩彩票”平台推广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话术”向赌客介绍“宝马③彩票”、“众彩彩票”赌博平台,询问赌客参赌意愿、和赌客聊天培养感情、教赌客参赌,使赌客能长期在平台参赌。2019年11月27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6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1.2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1.2万元)。
被告人高栓栓于2019年10月28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天天棋牌”平台客服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忘记账号和密码的赌客找回账号和密码,为赌客充值、提现。2021年5月17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12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6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6万元)。
被告人周丽艳于2018年2月6日至2022年5月18日先后四次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金富豪彩票”平台客服部、行政部工作,在客服部主要工作内容是为赌客提现;在行政部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员工购买生活用品和日常药品。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17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5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2.7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2.3万元)。
被告人谢龙召于2019年4月23日前往菲律宾,在网络赌博公司的行政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管理员工宿舍、办理签证和订购机票。2022年5月28日回国,期间在网络赌博公司工作17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5万元(向兴平市XX局已退缴2.2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2.8万元)。
原判依据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余东贤、孟浩宇、王福阳、樊猛、王鑫艳、杨常翠、郑水香、贾胜焕、徐龙轩、孙小山、何洋、吴文彪、唐文军、唐武超、张洋洋、高栓栓、周丽艳、谢龙召明知万和集团旗下“众彩彩票”、“宝马①彩票”、“宝马②彩票”、“宝马③彩票”等网络赌博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前往境外菲律宾,受上述网络赌博平台雇佣,在该平台从事招揽赌客、向赌客介绍、推荐赌博平台、为赌客提供充值、提现等帮助性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孟浩宇、王福阳、樊猛、王鑫艳、郑水香、贾胜焕、徐龙轩、孙小山、何洋、吴文彪、唐文军、唐武超、张洋洋的犯罪行为发生并结束至《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2021年3月1日施行)之前,故对上述十三名被告人适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余东贤、杨常翠、高栓栓、周丽艳、谢龙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2021年3月1日施行)之前,持续至《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故对该五名被告人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XX机关投案,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东贤、孟浩宇、王福阳、樊猛、王鑫艳、杨常翠、郑水香、贾胜焕、徐龙轩、何洋、吴文彪、唐文军、唐武超、张洋洋、高栓栓、周丽艳、谢龙召已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小山未退缴的个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孟浩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余东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徐龙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周丽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谢龙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杨常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王福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八、被告人高栓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九、被告人樊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被告人孙小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十一、被告人贾胜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二、被告人吴文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三、被告人王鑫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四、被告人郑水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五、被告人何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六、被告人唐文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七、被告人唐武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八、被告人张洋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十九、对被告人余东贤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孟浩宇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樊猛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万元、被告人王鑫艳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02万元、被告人徐龙轩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被告人吴文彪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唐文军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唐武超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洋洋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高栓栓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丽艳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谢龙召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二十、对被告人孙小山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上诉人孙小山提出,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也愿意在二审期间缴纳罚金并退赔违法所得,希望二审法院判处其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出入境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该系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小山主动缴纳罚金1万元、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小山、原审被告人余东贤、孟浩宇、王福阳、樊猛、王鑫艳、杨常翠、郑水香、贾胜焕、徐龙轩、何洋、吴文彪、唐文军、唐武超、张洋洋、高栓栓、周丽艳、谢龙召明知万和集团旗下“众彩彩票”、“宝马①彩票”、“宝马②彩票”、“宝马③彩票”等网络赌博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受雇于该网络赌博平台,在该平台从事招揽赌客、向赌客介绍、推荐赌博平台、为赌客提供充值、提现等帮助性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对各原审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没收。上述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向XX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
关于上诉人孙小山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在二审期间缴纳罚金并退赔违法所得,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孙小山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二审期间,孙小山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及原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孙小山可适用缓刑,故对其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因孙小山在二审期间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的新事实的发生从而对上诉人孙小山决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不当,及对原审被告人余东贤、王福阳、王鑫艳、杨常翠、郑水香、贾胜焕、何洋、周丽艳、谢龙召向XX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未予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3)陕04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项,即:被告人孟浩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余东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徐龙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周丽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谢龙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杨常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福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高栓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樊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贾胜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文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鑫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郑水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何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唐文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唐武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洋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余东贤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孟浩宇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樊猛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万元、被告人王鑫艳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02万元、被告人徐龙轩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被告人吴文彪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唐文军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唐武超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洋洋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高栓栓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丽艳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谢龙召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二、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23)陕04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第十、二十项,即:被告人孙小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被告人孙小山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小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小山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五、原审被告人余东贤、王福阳、王鑫艳、杨常翠、郑水香、贾胜焕、何洋、周丽艳、谢龙召向XX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XX机关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波翠

审 判 员 范 涛

审 判 员 周 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小平

书 记 员 郭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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