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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欧亚国际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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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7-3 15:13:09 | 阅读:212|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206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曾因吸毒于2006年8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9月14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陆滢,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5日立案,于4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4月8日、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陆滢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作为俞某(另案处理)发展的下线代理,利用“欧亚大陆”赌博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并帮其注册账号,通过该平台组织朱某、陆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收取洗码费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理由如下:1.从犯;2.自愿认罪认罚;3.坦白;4.无犯罪前科;5.被告人王某本人参与赌博会产生洗码费,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俞某(另案处理)成为“欧亚国际”赌博网站代理,利用“欧亚国际”赌博平台发展会员并帮助会员注册赌客账号,组织朱某、陆某、吴某、赵某等人在上述“欧亚国际”赌博平台上以“百家乐”、“牛牛”等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网站代理期间,参与代理总洗码人民币22365530元,通过收取洗码费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1289.77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2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赵某、陆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1289.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丽娜

人民陪审员  陈 佳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邹 莹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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