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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崔某、尚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富贵棋盘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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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7-2 13:47:09 | 阅读:126|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陕0428刑初4号

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陕西省神木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2日被长武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日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肖鎏,陕西某某(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西安市临潼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27日被长武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日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肖蕾,陕西某某(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武检刑诉〔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世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申俊杰、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肖鎏、尚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肖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款名称为富贵棋盘的游戏广告,于是点击链接下载富贵棋盘APP,用其女友张某1的手机卡(183××××****)注册登录富贵棋盘APP,绑定其女友张某1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支付宝账号(账号:183********)。崔某某在××号为354225,玩家名称起初为“龙爷”,后来改为“五十五”。注册成功后便开始在富贵棋盘APP上参与奔驰宝马转盘、水浒传赌博游戏。富贵棋盘APP后来改名为金玉APP。在参与赌博中,崔某某发现向别人分享金玉APP链接后,朋友下载并参与金玉APP赌博游戏,他就可以获得平台返的佣金(佣金用于赌博后可提现)。于是该崔先后向尚某某、崔某1等人分享金玉APP下载链接,发展下线参赌人员。截止2023年4月,崔某某共发展直属下线参赌人员98人,其中55人充值参与金玉APP赌博游戏。金玉APP平台向崔某某返佣金106533元,该崔提现4000元。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告人尚某某分享金玉APP链接后,尚某某点击下载金玉APP,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6××××****注册登录,绑定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支付宝账号(136********)。尚某某在金玉APP上的ID号:1223750,玩家姓名为“韦神”。注册成功后该尚便开始在金玉APP上参与水浒传、奔驰宝马、斗地主赌博游戏。为了获取金玉APP平台返的佣金,2020年4月份,尚某某先后向张某2、王某等好友分享金玉APP链接。截止2023年4月,尚某某共发展直属下线参赌人员35人,其中15人充值参与金玉APP赌博游戏。金玉APP平台向尚某某返还佣金38501元,该尚提现150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明知是赌博软件,仍为其发展会员并获取佣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认为,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其自愿认罪认罚,已具结签字。
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被告人的收入水平、获利情况及家庭负担,肯请法庭酌情降低罚金的具体数额。
被告人尚某某认为,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其自愿认罪认罚,已具结签字。
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及被告人愿意退赃退赔后进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款名称为富贵棋盘的游戏广告,于是点击链接下载富贵棋盘APP,用其女友张某1的手机卡(183××××****)注册登录富贵棋盘APP,绑定其女友张某1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支付宝账号(账号:183********)。崔某某在××号为354225,玩家名称起初为“龙爷”,后来改为“五十五”。注册成功后便开始在富贵棋盘APP上参与奔驰宝马转盘、水浒传赌博游戏。富贵棋盘APP后来改名为金玉APP。在参与赌博中,崔某某发现向别人分享金玉APP链接后,朋友下载并参与金玉APP赌博游戏,他就可以获得平台返的佣金(佣金用于赌博后可提现)。于是该崔先后向尚某某、崔某1等人分享金玉APP下载链接,发展下线参赌人员。截止2023年4月,崔某某共发展直属下线参赌人员98人,其中55人充值参与金玉APP赌博游戏。金玉APP平台向崔某某返佣金106533元,该崔提现4000元。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告人尚某某分享金玉APP链接后,尚某某点击下载金玉APP,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6××××****注册登录,绑定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支付宝账号(136********)。尚某某在金玉APP上的ID号:1223750,玩家姓名为“韦神”。注册成功后该尚便开始在金玉APP上参与水浒传、奔驰宝马、斗地主赌博游戏。为了获取金玉APP平台返的佣金,2020年4月份,尚某某先后向张某2、王某等好友分享金玉APP链接。截止2023年4月,尚某某共发展直属下线参赌人员35人,其中15人充值参与金玉APP赌博游戏。金玉APP平台向尚某某返还佣金38501元,该尚提现150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告知书、被告人照片、打击赌博相关文件及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件线索移交函、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证人罗某、王某、毛某、张某2、闫某、白某、张某1、崔某1、崔某2、董某、崔某3、李某、崔某4、崔某5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流水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仍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利用互联网发布赌博链接发展玩家会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崔某某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尚某某违法所得1501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曹世康

审 判 员  申俊杰

人民陪审员  鱼江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梁 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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