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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许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环球国际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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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6-24 10:25:30 | 阅读:97|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0304刑初78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雄,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4年1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逮捕。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2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鹏飞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底至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雄利用“环球国际”网络赌博平台传输赌博视频的方式在某某超市后一出租屋内开设赌场,并组织宁某芬、李某波、许某坤等赌客以“押龙虎”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统计,该赌场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293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方式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9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许某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方式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9300元。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雄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雄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680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监控录像机一台、监控显示屏一台、电视机一台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玉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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