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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朱某、梁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果博东方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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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6-23 16:07:39 | 阅读:100|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183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志杰,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住新密市。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5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3年7月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4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炎华,河南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23〕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杰、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朱志杰脱逃,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豫0183刑初6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人朱志杰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豫0183刑初2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人朱志杰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杰及其辩护人张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份至2022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朱志杰先后成为在“国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并接受下线赌客投注并进行资金结算。按照平台规定,代理可获得下线赌客的一定比例赌资作为分成。被告人梁某发展张某、王某2、白某等人,上述赌客先后向梁某转账281000元用于购买赌分参与赌博。被告人朱志杰发展郑某、任建军、李某等人为下线。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手机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郑某、任建军、“A8”三人先后向朱志杰转账共计47400元用于购买赌分参与赌博。朱志杰通过“易信”聊天软件从平台上共支付114960元从平台购买赌分。另查明,被告人朱志杰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梁某516749元钱用于购买赌分。
被告人朱志杰、梁某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传唤到案。
被告人朱志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起次要作用。其不是平台代理,没有通过开设赌场来获利。
辩护人对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辩称:1.朱志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2.朱志杰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3.朱志杰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份至2022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朱志杰先后成为在“国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并接受下线赌客投注并进行资金结算。按照平台规定,代理可获得下线赌客的一定比例赌资作为分成。被告人梁某发展张某、王某2、白某等人,上述赌客先后向梁某转账281000元用于购买赌分参与赌博。被告人朱志杰发展郑某、任建军、李某等人为下线。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手机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郑某、任建军、“A8”三人先后向朱志杰转账共计47400元用于购买赌分参与赌博。朱志杰通过“易信”聊天软件从平台上共支付114960元从平台购买赌分。另查明,被告人朱志杰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梁某516749元钱用于购买赌分。被告人朱志杰供述其非法获利800元,被告人梁某供述其非法获利5100元。
被告人朱志杰、梁某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朱志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2021年12月份某日下午,其在麻将室打牌时看到一个人在手机玩一款“果博东方”的网络赌博平台,其问对方怎么玩,对方给其说了一个平台的客服电话,其联系以后对方说首次充值两万元,可以开通一个账号。然后和其一起打麻将的人让其和对方说是熟人介绍的,后又接过电话不知给对方说了什么,对方就说可以开通账号了。后其给对方说了一个“×××22”的用户,两分钟左右,对方告诉其账号已经开通了并告诉其初始密码和一个网址。其使用浏览器登录网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上面。如果想要进入赌博平台就必须先在这个用户名“×××22”下面申请会员账号,其点击添加会员申请了一个“hyc11”的会员账号,申请后其下载了“果博东方”APP。其登录进入后看到页面上有存款、取款、客服、奖金记录,该平台上游“百家乐”“龙虎”“极限百龙”“牛牛”“金花”等赌博方式。其只玩“百家乐”,“百家乐”的赌博方式是先存款充值然后进行押注。赌局中的筹码显示多少就相当于多少人民币。其充值和取款都是找的梁某。2022年1、2月时,其听说梁某有“果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的分,也就是筹码。需要上分充值的时候其就把钱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梁某,然后告诉梁某充值到××号上面,梁某收到钱后给公司后台打电话让后台把梁某账号上的分转给其指定的赌博账号里边,上分的时候梁某没有抽成。下分的时候就是赢钱不玩的时候,需要把账户里边的筹码变现,其就联系梁某下分,通过网站后台客服把账户里的分转到梁某指定的账号里边。梁某按照百分之二抽成后将剩下的钱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其。其在“果博东方”平台的“×××22”账号相当于一个代理账号,代理账号下面可以自己开通会员账号,也可以推广给其他人发展下线,其都是自己注册的账号。其朋友郑某使用过自己的账号进行赌博,郑某每输1万元其就会得到平台给的160元钱返水,其帮郑某上下分赚了600元。其认识的有玩“果博东方”进行赌博的,因为很少有人进行充值,都是线下玩家之间来回转分,其就通过梁某给其找的玩家上分,玩家把钱转给其后其再转给梁某,或者把收款码发给玩家,让他们直接转给梁某。然后梁某根据其指定的账号进行转分。其通过梁某给其他玩家上分大概30万左右,下分大概20万左右。有一次一个玩家下分10万块,梁某抽成2000元后给其转了200元。2022年3月,其开始帮助李某在“果博东方”平台上下分,其一共帮助李某上分27000,下分15000,帮助李某上下分没有获利。
(2)被告人梁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20年4月左右,其上网时看到网页推送的“果博东方”赌博平台,其听朋友说过该平台不吃钱、不黑钱,就在××号,成为平台代理。代理号主要是管理作用,可以进后台开关会员以及查看会员号的输赢、对局、资金情况,代理号不能进行赌博。代理号可以在平台内开下边的会员号,只有代理号才能把自己账户上的“分”拨给其他人的账户或者随意在其会员账号之间拨“分”。“分”就是下注的筹码。“果博东方”平台有百家乐、龙虎斗、炸金花、牛牛等赌博项目。百家乐的游戏规则是庄家和闲家比大小,玩家通过买庄家赢或者买闲家赢或者是和局的方式进行下注。2022年2月左右,朱志杰听说其在“果博东方”平台上能上下分。上分就是朱志杰给其转钱,其收到钱以后,就把其平台上的筹码拨到朱志杰指定的平台账户内,一块钱上一分。下分就是朱志杰把他在平台账号内的筹码拨给其,其抽成2%以后把剩余的钱转给朱志杰。朱志杰每卖给其100分,其提成2分,也就是收到朱志杰100分后转给朱志杰98元。其一共卖给朱志杰大概340000分,收取朱志杰340000元买分的钱,其从朱志杰买了大概214000元钱的分。如果有赌客想通过朱志杰玩这个平台,朱志杰就把其支付宝或者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下边的赌客,赌客把钱转给其之后,其就会把分按照朱志杰提供的会员号拨过去让赌客玩。其转给朱志杰的分有的是从其他人那里买的,有一部分是自己赌博赢的。其通过给朱志杰下分赚了4000元左右。张某、王某2、白某通过其提供的会员号在“果博东方”赌博APP上参与了赌博,张某向其转款38000元购买赌博平台筹码,王某2向其转款9000元,白某向其转款累计234000元。其通过张某、王某2、白某三人在“果博东方”赌博,其赚了1100元左右。
2.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其在果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其是通过朱志杰接触果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的,第一次是在2022年2月,其之前知道朱志杰玩网络赌博,就问朱志杰要了个账号密码和下载链接,然后给朱志杰转账1000元,朱志杰给其提供的赌博账号里边就有对应的1000元分数。果博东方赌博平台A**必须得有二维码才能安装下载,平台上有“百家乐”“龙虎斗”“炸金花”等各种赌博形式,其玩的时候是朱志杰给其发的手机APP安装方式。其没有通过存款渠道进行充值,都是朱志杰给其上的分。其一共向果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充值6500元左右。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2月至3月,其通过手机登录果博东方赌博平台A**进行赌博。2022年2月其认识了朱志杰,当时朱志杰拿着手机帮其下载了果博东方APP,然后给其说了个会员号,其使用会员号登录后就可以在网上赌博。其没有注册,都是朱志杰用代理号开的会员号给其玩的,每次想玩的时候就给朱志杰联系,把钱转到朱志杰提供的微信号上,然后朱志杰就给其会员号拨分,朱志杰一共给其提供了6个用于赌博的会员号。下分的时候也是联系朱志杰,朱志杰先将会员号上的分拨走,然后给其转钱。果博东方平台上主要有百家乐、龙虎斗、炸金花等赌博项目。其通过朱志杰在该赌博平台充值大概有4万多元。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22年4月20日左右,朱娃(朱志杰)加上其微信后问其想不想玩网络赌博,其说可以试试,然后朱志杰就告诉其该怎么操作并给其说了一个电话让其联系注册账号,其联系后发现注册账号需要充值两万,其感觉数额太大容易犯罪就没敢玩。朱志杰之所以想发展其成为下线是为了提成。其看到朱志杰玩的是国博东方平台,上边有牛牛、龙虎、炸金花、百家乐等赌博方式。朱志杰的微信昵称叫“回购液晶”,微信账号为“×××88”。
(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21年下半年开始,其通过梁某的介绍在果博东方APP上进行网络赌博。梁某通过微信给其发送链接,其下载以后梁某给其提供一个会员号,其使用会员号登录后就可以在网上进行赌博。每次其想玩的时候就给梁某联系,然后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给梁某转钱,梁某收到钱以后就给其会员号上拨分,其就可以进行赌博。该赌博软件上有百家乐、龙虎斗等赌博项目。其通过梁某上分大概有五万多元,全部输完了。梁某的微信号是“×××99”,微信昵称是“Ray”。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21年8、9月,梁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果博东方APP,其使用进行赌博。第二次是2022年3月30日,其给梁某转了9000元钱,后梁某来到其店里用他的手机登录了账号,给其拨了9000分,其用梁某的账号进行赌博。其没有下载赌博平台,都是先给梁某的微信转钱,然后直接用梁某的手机上APP登录账号进行赌博。
(6)证人白某的证言,2021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其根据梁某向其提供的账号在果博东方APP赌博软件上进行赌博。其不能注册,梁某用代理号开的会员让其玩的,其只玩百家乐。其通过微信给梁某转钱,梁某再向给其提供的会员号上分。
3.赌博网站截图,证实被告人朱志杰、梁某及相关赌客使用的“果博东方”APP系赌博平台软件。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1对朱志杰的指认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梁某、张某、白某、郑某、李某因赌博被新密市公安局行处以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王某2因赌博被新密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结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朱志杰、梁某均系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及案件的侦破情况。
7.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朱志杰、梁某的个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志杰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被告人梁某曾因赌博,于2022年4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并处罚款3000元(已缴纳)。
8.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朱志杰、梁某的讯问情况。
9.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清单、电子数据,证实通过对朱志杰手机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汇总朱志杰和梁某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朱志杰从梁某处买分转账共516749元;朱志杰和赌客郑某、任建军、“A8”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郑某从朱志杰处买分转账共22600元,任建军从朱志杰处买分转账共12200元,“A8”从朱志杰处买分转账共12600元,三人共计47400元;通过汇总易信朱志杰和“a2865果果”聊天记录,认定朱志杰从“a2865果果”处买分转账共1149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朱志杰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志杰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志杰所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朱志杰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系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志杰并非赌博平台的设立者、决策者,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志杰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朱志杰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朱志杰辩称其不是赌博平台代理、没有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证人郑某、李某、王某1的证言及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证实该三人使用朱志杰提供的赌博平台账号进行赌博,并将赌资转给朱志杰用于购买赌博平台筹码。被告人朱志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证实朱志杰明知是赌博平台,在其成为赌博平台代理后发展其他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并接受投注的事实。被告人朱志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其朋友郑某使用过自己的账号进行赌博,郑某每输1万元其就会得到平台给的160元钱返水,其帮郑某上下分赚了600元。其通过梁某给其他玩家上分大概30万左右,下分大概20万左右。有一次一个玩家下分10万块,梁某抽成2000元后给其转了200元。故可以认定朱志杰非法获利800元。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志杰构成坦白,主观恶性小、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朱志杰在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理期间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志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68日。即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朱志杰的违法所得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俊峰

人民陪审员  樊晓成

人民陪审员  郭凤鸣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贾会超

书 记 员  任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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