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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亚博体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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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15 13:17:48 | 阅读:145|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23刑初460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君,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719********,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解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艳君参与“亚博体育”网络赌博并注册成vip代理发展下线,在该平台绑定建设银行卡(尾号0930),发展下线56人,提现35次,共抽取佣金666999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艳君明知“亚博体育”为赌博网站,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注册代理账号并发展下线会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艳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艳君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艳君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艳君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艳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艳君的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王艳君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2隽等人的证言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君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艳君的犯罪行为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连续至该修正案实施之后,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但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从轻。王艳君为赌博网站宣传推广、发展会员,但并非实际投资者、参股者,其对于赌博网站的赌博模式、资金运作、赔率计算等均不能具体控制和实际分配,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王艳君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王艳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王艳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艳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艳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699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玉青

人民陪审员  马金星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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