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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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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7-29 10:01:48 | 阅读:197|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2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奇;因本案于202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奇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奇及其辩护人何昕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刘奇前往柬埔寨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该团伙采用微信添加国内被害人、虚构人设、诱使被害人“投资”团伙控制的各种平台的方式,相互配合实施诈骗。被告人刘奇参与其中,系底层业务员,从中非法获利。
2023年2月20日,被告人刘奇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涉案平台被害人郭某、李某、杜某、亢某、张某1、顾某、蔡某、林某1、陈某、林某2、朱某、高某、杨某、苏某、林某3、王某、张某2、史某等人的陈述,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刘奇的认罪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奇与他人结伙,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三十日,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奇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视后续退赃情况,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刘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奇退缴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刘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蔚卿

书 记 员  杨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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