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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586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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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4-8 13:04:10 | 阅读:121|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726刑初7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1月9日出生,大学文化,卓资县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4日经电话通知投案,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巧辉,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23)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又于2023年12月22日以泌检刑变诉[2023]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出庭支持公诉,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巧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自己手机上接到的一条短信下载了“586棋牌”APP,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刘某某明知“586棋牌”为非法赌博软件,为获取佣金担任该赌博平台代理并发展下线,刘某某发展直推成员11人,团队成员146人,获取佣金49579.25余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于巧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在量刑上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后,经过补充侦查,较之前认定的犯罪金额和参赌人数有所减少,应在原有量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4.在犯罪中系帮助犯。5.主观恶性较小。6.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良好,建议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短信下载了“586棋牌”APP,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刘某某明知“586棋牌”为非法赌博软件,为获取佣金仍担任该赌博平台代理并发展下线,从中获取佣金。经核实,刘某某发展直推成员11人,团队成员145人,获取佣金49579.25元。
另查明,2023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当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扣押其现金人民币57040元,未随案移送。2024年1月9日,刘某某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2539.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刘某某“586棋牌”平台数据截图,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余某、范某、张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并予以推广宣传、发展成员,从中获取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结合被告人的代理等级、提成比率、发展玩家的人数、获取佣金的金额等情节认定刘某某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刘某某不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和经营者,仅是为赌博网站推广宣传和代理,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积极接受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量刑时系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参照本院审理的同类案件综合量刑。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刘某某因参与犯罪获取的佣金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九千五百七十九元二角五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至泌阳县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王玉龙

人民陪审员  何凌玉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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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4-13 13: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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