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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幸运时时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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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27 12:59:57 | 阅读:121|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22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中等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红庆,河南云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3〕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01月0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梁红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使用手机设备建立微信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买大小、押单双等形式,接受赌客投注后在“幸运时时彩”网络赌博平台帮助赌客上分、下分,李某从赌博平台返给赌客的赌资中抽取提成,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经查实,李某收取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8,799元。案发后,李某退缴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799元。2023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作案工具手机二部,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人孙某、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案发后退出赃款,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退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李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赃款、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九元及作案工具黑色华为mate40E手机一部、黑色华为P4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玉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耿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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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28 14: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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