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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苏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盛世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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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26 13:31:36 | 阅读:110|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0127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永清、检察官助理郑旭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6月至2023年9月间,被告人苏某在嵩明县等地用手机下载赌博软件“盛世棋牌”,注册账号,进行网络赌博。后苏某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付某等下线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经查,苏某下线赌资累计达100万余元,其获得返利共计人民币14643.48元,其中成功提现约3000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手机,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付某的证言,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远程勘验笔录,盛世棋牌平台提取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玩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6月至2023年9月间,被告人苏某在嵩明县等地用手机下载赌博软件“盛世棋牌”,注册账号,进行网络赌博。后苏某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付某等下线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经查,苏某下线赌资累计达100万余元,其获得返利共计人民币14643.48元,其中成功提现约3000元。
被告人苏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了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组织质证的物证手机,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付某的证言,远程勘验笔录,“盛世棋牌”平台提取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玩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苏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角丽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竹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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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26 16: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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