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罗纯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缅甸)

0
回复
190
查看
[复制链接]

937

主题

0

回帖

322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223
| 时间:2023-7-21 09:56:08 | 阅读:190|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1027刑初70号

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纯,绰号“眯子”,男,汉族,1999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秀谷镇肖科村,中专文化,无业。2019年1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29日因偷越国边境被处以罚款二百元;2020年10月22日因犯有聚众斗殴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0月28日因犯有介绍卖淫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4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纯犯偷越国境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0日左右,尧进通(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罗纯,问其是否愿意到缅甸工作,罗纯与吴某2、周飞龙(另案处理)商量后答应尧进通一起前往,后汪晨锋(另案处理)听说也要求去缅甸。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罗纯与吴某2、周飞龙、汪晨锋一起乘坐民航ZH8801客机从南昌昌北机场到昆明长水机场,同日乘坐民航KY3032客机从昆明到德宏芒市机场。2020年3月26日,四人共同入住镇康县安然大酒店709房间,次日四人偷渡至缅甸境内。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吴某1、汪某、杨某、付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纯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罗纯伙同他人在没有办理合法出境手续下,与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罗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纯在没有办理合法出境手续下,与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罗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纯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邹峰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支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