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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亚博体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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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4 13:08:50 | 阅读:191|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323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浙江省温州市嘉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元宵,河南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杜静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潘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生活期间,通过直播平台接触“亚博体育”赌博网站并参与赌博,后成为该赌博平台代理,通过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的方式邀请新用户注册平台账号参与赌博,从赌博网站获取佣金。被告人潘某某共发展了潘周建、厉士钊、李耀昆、徐志辉等人参赌。经查,被告人潘某某在“亚博体育”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为×××19,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7日,潘某某使用该账号多次提现共计人民币245456元。
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已缴纳部分非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提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范元宵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应当从轻处罚,希望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且提出的量刑情节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论意见与本院认定实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潘某某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150000元由西峡县公安局上缴、12000元由西峡县人民法院上缴)。责令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3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梦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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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5 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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