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余某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琅琊休闲代理)

1
回复
495
查看
[复制链接]

1489

主题

0

回帖

577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5771
| 时间:2024-2-27 11:22:04 | 阅读:495|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皖0802刑初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2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担任“琅琊休闲”等手机APP平台群代理,其利用上级代理的权限招揽参赌人员进入平台参与麻将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服务,通过抽取台子费的方式非法获利。期间,余某接收参赌人员叶某、张某、夏某、金某赌资人民币106700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23年7月1日被告人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叶某、金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光盘,附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67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资41600元。被告人余某向公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余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67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评估意见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诉机关负责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四万一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芸

人民陪审员 吴  营

人民陪审员 潮 贵 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叶  晨

书 记 员 潘沈超慧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90

回帖

995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995
发表于:2024-2-27 19:13:45
实力集团全新平台,空白市场,佣金最稳,待遇最优!
新代理扶持期佣金不止55%
另有最强新代理扶持政策,助力代理发展,具体详谈!
官方招商Telegram:@bdty010
QQ:14418561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