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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杨宗磊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双龙狗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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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2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宗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捕前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律师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2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宗磊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宗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宗磊先后非法出境、入境共3次(均是反国内在返菲律宾)。被告人杨宗磊先后在菲律宾双龙集团旗下“同城彩票”分公司和“LV彩票”分公司担任推广人员工作内容为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展参赌人员,向参赌人员传授如何下载赌博应用,并引导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活动。在此期间,杨宗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5420.45元。案发后,杨宗磊退缴人民币5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宗磊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发展会员等服务和帮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宗磊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宗磊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宗磊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宗磊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宗磊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涉嫌偷越国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宗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3月12日被告人杨宗磊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福宁集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磊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发展会员等服务和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宗磊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宗磊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宗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宗磊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者
留置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宗磊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宗磊违法所得人民币95420.45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成明

人民陪审员  徐会婷

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廉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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