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张陈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0
回复
306
查看
[复制链接]

937

主题

0

回帖

322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223
| 时间:2023-12-27 12:19:10 | 阅读:306|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0326刑初97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陈军,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建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瑞朝,北京恒圣(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陈军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陈军及辩护人王瑞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1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加入或组建、运营诈骗犯罪集团,并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
2019年3月5日至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张陈军前往马来西亚、老挝等地加入上述诈骗犯罪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张陈军于2023年8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陈军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陈军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陈军的供述,同案人员林威龙、郭东杰、林青旭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张某、胡燕飞、兰玉玲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陈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陈军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陈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陈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张陈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朝晖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冬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