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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吴某、黄某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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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7 12:14:14 | 阅读:141|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1刑初52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21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杰,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021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鹿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021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飞雄,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一部刑诉(2021)Z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黄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善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刘杰、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鹿勇、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吴飞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王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黄某(另案处理)成立了厦门百海某某有限公司(下称百海公司)招募技术人员为菲律宾网络赌博公司进行白包(一种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软件,以下简称白包)开发与制作。被告人吴某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事务的管理;被告人杨某通过在菲律宾工作的被告人黄某介绍到百海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并与吴某等人共同招募了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白包的开发制作。2020年3、4月份,黄某根据菲律宾网络赌博公司的安排到百海公司工作,负责和杨某共同管理开发制作白包以及与菲律宾网络赌博公司技术人员联系白包交接事宜。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远程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杨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年,并处罚金;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吴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吴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较重。4、吴某家有两个幼子需要抚养,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院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黄某未参与赌博网站的经营,其犯罪情节区别于其他开设赌场的额情形,属于从犯。2、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3、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又系初犯。综合以上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属于从犯,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过高。3、杨某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王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黄某(另案处理)成立了厦门百海某某有限公司(下称百海公司),招募技术人员为菲律宾网络赌博公司进行白包(一种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软件,以下简称白包)开发与制作。被告人吴某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事务的管理;被告人杨某通过当时在菲律宾工作的被告人黄某介绍到百海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并与吴某等人共同招募了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白包的开发制作。2020年三四月份,黄某根据菲律宾网络赌博公司的安排也到百海公司工作,负责和杨某共同管理开发制作白包以及与菲律宾网络赌博公司技术人员联系白包交接事宜。
同年4月9日三被告人因获知相关风声而逃离公司,后均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黄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房某、王某、黄某、邱某、韦某、胡某等证言、辨认笔录、胶州市公安远程勘验笔录、胶州市公安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黄某、杨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法应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均不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对网站的管理、经营、赃款分配等事项不具有决定权,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按其犯罪情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所提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较重以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傅增光

审判员  逄伟宏

审判员  于玲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金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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