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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葛嘉卿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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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17 14:49:07 | 阅读:378|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24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嘉卿,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大云,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一部刑诉〔2021〕Z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嘉卿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嘉卿及其辩护人卢大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葛嘉卿应张航(未到案)之邀前往阿联酋迪拜,并在张航所在的工作室参与管理赌博微信群内事务,并认识了张瑞通(未到案)等人,之后,被告人葛嘉卿回国。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葛嘉卿受张瑞通、张航邀请再次前往阿联酋迪拜,并在张瑞通的“四海”集团开设的“非诚勿扰”微信赌博群担任群管理,张瑞通承诺给被告人葛嘉卿每月工资为10000迪拉姆(现折合人民币约187,000元),同时给被告人葛嘉卿“非诚勿扰”微信赌博群0.5%的股份。该群以抢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群成员500人,除群股东、管理员、拉手外,参赌人员约400名。2018年1月中旬,“非诚勿扰”微信赌博群解散。被告人葛嘉卿从中获利5000迪拉姆(现折合人民币9,350元)。被告人葛嘉卿于2018年5月31日回国,并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嘉卿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葛嘉卿具有从犯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案件移交证明、出入境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张某、沈某、林某、苏某、陈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葛嘉卿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葛嘉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葛嘉卿具有从犯、自首、初犯、偶犯、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葛嘉卿主动退缴了赃款人民币9,3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嘉卿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葛嘉卿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从犯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情况,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嘉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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