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陈莹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0
回复
152
查看
[复制链接]

937

主题

0

回帖

322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223
| 时间:2023-10-12 15:09:01 | 阅读:152|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30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莹,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漳平市。被告人陈莹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蒋旭峰,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蒲城县。被告人蒋旭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陈顺,男,2000年8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龙岩市。被告人陈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建幸,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漳平市。被告人刘建幸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黄立康,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漳平市。被告人黄立康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刑诉(20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建幸、黄立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龚向柏出席法庭,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刘建幸、黄立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陈莹、蒋旭峰等人明知“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隶属于“诺亚集团”)从事赌博活动,仍在阿联酋迪拜郊区一别墅内,参与该赌博群的运营工作。其中被告人陈莹负责下分财务工作,被告人蒋旭峰负责前台工作。被告人陈莹、蒋旭峰从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10月12日参与期间,“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共计有2506人次参与赌博,共计下分赌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9575737.53元。
被告人陈顺伙同陈龙杰、李张威、陈嘉明等人(均已判决),在福建省漳平市榉林巷一租住房内成立“上下分工作室”,明知“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从事赌博活动,仍然为该赌博群提供上下分工作。被告人陈顺从2019年9月至10月份参与期间,“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共计有1272人次参与赌博,共计下分赌资为25122071.18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建幸明知张征荣(在逃)向其购买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售自己银行卡,后该卡被用于网络赌博支付结算。其中,由郝煊(已判决)等人搭建的网络赌博“代付盘口”中所使用的北京迅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天津金城银行开设的00×××37的账户,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3日,向刘建幸卡号为62×××20的平安银行卡中打入249995元,于2019年10月14日,向刘建幸卡号为62×××44的民生银行卡中打入25000元。
2019年夏天,被告人黄立康明知陈龙杰(已判决)向其购买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售的自己卡号为62×××17的工商银行卡,后该卡被用于网络赌博支付结算。其中,用于给“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上分的容建的卡号为62×××61的工商银行卡,于2019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4日期间,打入黄立康的上述银行卡332749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刘建幸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立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莹、蒋旭峰、刘建幸、黄立康分别获取违法所得40000元、20000元、10000元、25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均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刘建幸、黄立康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陈某甲、陈某乙、游某等人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内有银行交易明细的电子光盘一张,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两份及含有郝煊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审核报告电子档的光盘一张,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控制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相关手机截图,辨认笔录,反映陈龙佳、郝煊等人判决情况的本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缴款凭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微信组织赌博活动,积极为赌场的运营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建幸、黄立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立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刘建幸归案后如实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刘建幸、黄立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莹、蒋旭峰、刘建幸、黄立康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适用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刘建幸、黄立康适用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莹、蒋旭峰、陈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建幸、黄立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蒋旭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陈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刘建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黄立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上五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预缴。)
六、对被告人陈莹、蒋旭峰、刘建幸、黄立康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蒋莹莹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人民陪审员  陈志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艳

附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