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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宋浩帅、郭伟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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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8 13:46:14 | 阅读:207|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4刑初39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浩帅,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抓获,于202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秋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伟,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抓获,于202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麦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浩帅、郭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浩帅及其指定辩护人梁秋艳、被告人郭伟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
2021年3月23日19时许,正阳县真阳镇居民崔某报警称:2021年3月22日其用手机浏览网页时,发现网址×××.com上面显示的是澳门新葡京网络平台,网站页面显示有多个赌博项目,其就在该网络赌博平台注册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在该网站充值后先后进行KY斗地主、KY抢庄牌九、KY炸金花、KY红包捕鱼赌博活动,其经济受损后到举报该非法网络平台。经调查确定“×××.com”网络赌博平台是只为他人提供棋牌游戏、电子游艺、彩票游戏等项目的网络赌博的专业性网站,该网站通过彩金返点、充值优惠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吸收大量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与该平台网络赌博活动,涉案金额巨大。其中:
被告人宋浩帅经亲戚朋友介绍,于2018年11月底到菲律宾,在菲律宾马尼拉帕赛市“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从事客服工作,负责与赌博会员解释赌博网站运行规则、在线解答赌客在赌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工作,一直到2019年12月底,共获利8万元左右。
被告人郭伟通过境外招聘文员信息,于2018年7月份持护照去菲律宾马尼拉后到帕赛市“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由该网站平台人事邱强(“阿诺”,另案处理)安排从事客服工作,客服工作两个月后被调到财务部门工作,其在该网站平台前两个月从事客服工作,负责与赌客会员解释赌博网站运行规则、在线解答赌客在赌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工作,后主要从事为赌博会员充值和提现工作,一直到2019年10月初,共获利7.5万元左右。
二、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宋浩帅2015年以办理旅游护照的虚假理由多次出境务工,并于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2月底在菲律宾马尼拉“×××.com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网站从事客服工作,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实施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被告人郭伟2016年以办理旅游护照的虚假理由多次出境务工,并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初在菲律宾马尼拉“×××.com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网站从事财务工作,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实施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宋浩帅、郭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浩帅、郭伟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仍然为赌博网站的运营提供帮助并获取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浩帅、郭伟使用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国(边)境,且前往菲律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浩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指定辩护人梁秋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浩帅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指定辩护人李麦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伟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浩帅经亲戚朋友介绍,到菲律宾马尼拉帕赛市“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网址×××.com)从事客服工作(给赌客解答赌博中遇到的问题),期间共获利7万元左右。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郭伟通过境外招聘文员信息,到菲律宾马尼拉后到帕赛市“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由该网站平台人事邱强(“阿诺”,另案处理)安排,先后从事客服工作和财务工作(给赌客充值和提现),期间共获利7.5万元左右。
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宋浩帅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0月份前后几天,我当时在家没工作,我表哥陈梦伟和我微信聊天说他在菲律宾赌博网站上班。我问他那边工资怎么样,他说我刚去的话一个月工资有六七千元,时间长了工资更高。陈梦伟看到我对他的工作很有兴趣,就通过微信给我推送了赌博网站人事的微信。我加了之后就问这个人赌博网站工资待遇问题,这个人事说刚开始前三个月每个月工资7000元,三个月之后每个月工资涨500块钱,第一年每个月工资10000元封顶,超过一年不回国的话还有10000元的红包。我如果现在去赌博网站上班的话需要先去当地的公安出入境办理护照,然后把护照、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一起邮寄给他,他负责给我办理签证。于是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办理了护照后,把护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都邮寄给他给我的一个位于珠海的地址。过了大概一周,他在微信上回复我说签证已经办好了,他又和我确认了一下我出国的时间并且给我买了去菲律宾的机票。2018年11月底,我从郑州新郑机场坐飞机经香港中转最后到了菲律宾马尼拉。我到马尼拉的时候已经是夜里一两点了,当时是人事“阿诺”去机场接的我,直接带我去了帕赛市,领我在一个公司的宿舍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10点,“阿诺”带我去公司办了入职手续,把我分配在客服组,也没有给我分配具体的工作,让我先看别人怎么操作的。大概学了半个多月,我才开始自己独立操作。公司当时有客服组和财务组,每组都是两班倒,每班12个小时,我上班的时候另外一班的人休息,我下班的时候公司会安排班车送我们回宿舍,另外一班的人也会有班车接到公司上班。客服组就是给赌客解决问题,譬如说他们充值、提现遇到问题了,游戏不会玩都会来问我们,我们客服就替他们解决。充值提现不到账的时候我们也会和财务组的对接,如果属实的话财务组的人就会手动操作帮他们转账。财务组的人工作内容就是帮赌客把充值的钱换成游戏内的金币,赌客提现的钱也要帮他们出。财务组的组长,也就是财务组的总财务,他们还需要统计每天转入和转出的金额并做成报表。我在赌博网站一直工作到2019年12月底,当时刚工作满一年,我老家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政府正在排查出国人员,不能长期滞留在国外,于是我就对赌博网站的人说我家里有事需要回国一趟,我回国后就没有再回去了。
我工作的赌博网站的名字是“澳门新葡京”,网址里有“77881z”,别的我记不住了,但是都是这种一串数字后边一个字母的网址,不管你输入哪一个网址,最后都会进入到“澳门新葡京”这个赌博网站。“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的老板平常不来我们上班的地方,平日都是主管负责管理我们,主管和老板对接,老板和主管都是中国人。平时我们上班期间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互相都是称呼对方的代号。我上班的时候代号叫“小帅”,客服组还有“浩然”、“盼盼”、“小豆”、“橙子”、“天天”、“阿祥”、“贝雪”、“小茹”,我目前就能想起来这些人。财务组有“阿贵”、“凯瑞”、“小蕾”、“洋洋”、“小兵”、“鹏鹏”、“山峰”,别的想不起来了。财务组的组长是“洋洋”,客服组的组长是“盼盼”。我上班的地方在金鼎元大厦三楼的一个大房间,客服和财务组的人都在这个房间里上班。我上班期间每个月15号发工资,工资可以直接打卡,也可以发现金,但是现金发的都是菲律宾当地的货币比索,如果想用人民币还需要自己去兑换。我是2018年11月底去“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上班的,2019年12月底回国的,工作了一年。我一共挣了八万多元,扣除公司帮我办签证花的钱,我实际到手不到七万元。
2、被告人郭伟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7、8月份,我看到一个境外招聘文员的广告,我就加了该广告上的一个微信。一个叫“阿诺”的跟我联系,让我把去菲律宾马尼拉的时间定下来。一个星期后“阿诺”把飞机票定好,我从厦门高崎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阿诺”开车接我到帕赛市××公寓居住下来。第二天“阿诺”带我到金盛隆大厦三楼办理入职手续,开始让我担任客服打字。我先看别人如何与客人聊天沟通业务,这时我知道我是为“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服务的。第一个月我只是学习,没有具体操作。第二个月我就开始在该赌博网站上通过网站里的客服中心与国内赌客进行沟通聊天解决赌博的一些充值到账等问题。第三个月开始因财务人员短缺,我就被调到财务部门从事出款工作,我在该网站工作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阿诺”在该赌博网站负责人事方面工作,该网站主要面向中国国内的人员在“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赌博的。我们网站分有行政,负责的是“小尹”,“阿诺”是人事,“小军”负责宿舍管理。客服有“小豆”、“小茹”、“贝雪”、“阿妍”、“橙子”,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我来的时候有的就已经走了。我的代号叫“小蕾”,财务除了我之外还有“小兵”、“凯瑞”,总财务是“阿贵”,主管有两人,分别是“小新”和“阿水”。总会计是一个叫“教授”的男子,二老板是“阿峰”,听说是管理所有在网站上赌博的赌客,大老板是“发哥”。这些人都是叫外号,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行政工作就是接待我们这些从国内过来工作的人和本地人打交道,人事负责接人,客服负责给赌博客户回答解决一些付款和提现问题,财务负责出款和入款。入款是赌客把钱存到我们网站账户,出款是给赌客提现打款的。我就是出款的,“小兵”是入款的,总财务负责所有出入款的账。我们财务每天都要向总财务报每天出入账的情况,主管是管我们全部,包括总财务,总会计是在大老板和二老板不在的情况负责全面工作。赌博网站付给我工资是第一个月6000元,以后每个月递增500元,前六个月每月扣除押金1000元,工资封顶10000元,还扣除给我办理工作签证的2万元,加上回家机票的3万元,我一共获利7.5万元左右。
3、证人向某、晏某的证言:二人均证明在菲律宾“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工作过,证明该赌博网站的工作流程与被告人宋浩帅、郭伟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3月22日下午,我无意中登录一个网站,进去后没多大一会儿就输了。因为近段时间在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报道网络跨境赌博的事,我想我进入的那个网站就是网络赌博的网站,网址我手机上显示的是http://77881z.com,名字是澳门新葡京,网站页面显示的有多个赌博项目有彩票、捕鱼、棋牌、电子、体育、电竞等多个赌博的种类。我之前没有玩过这,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了,抱着试试玩的心态注册登录进去了,主要玩平台上棋牌类的KY棋牌,里面有多种玩法。我先后玩的有KY斗地主、KY抢庄牌九、KY炸金花、KY红包捕鱼。我的注册账号是:×××25,密码是:×××25c,是用我老婆吴莉的名字注册的。登录网址后,如果进行赌博必须先进行充值,上面显示微信充值每次只能充值50元或100元,支付宝支付每次可以充值200元至20000元,网银每次可以充值30元至10000元。我先后往平台上充值了500元,其中微信充值了400元、支付宝充值了100元。我注册平台账户后,没玩多久就输没了,我没有绑定银行卡。我手机上保存的还有这个网站的信息,每操作一步我留的有截屏。我感觉这个平台就是赌博平台,我希望打击赌博网站,我保证以后不会再参与这样的赌博网站。
5、截图照片:证实崔某参与“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的页面截图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经向某、晏某辨认,被告人宋浩帅就是“澳门新葡京”的客服“小帅”,被告人郭伟就是“澳门新葡京”的财务“小蕾”。
7、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数据:证实网监大队对“澳门新葡京”网址“77881z.com”进行远程勘察,获取的该网站后台出款记录、代理列表等相关数据资料。
二、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宋浩帅2015年以办理旅游护照的虚假理由多次出境务工,并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在菲律宾马尼拉“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网站工作,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郭伟2016年以办理旅游护照的虚假理由多次出境务工,并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在菲律宾马尼拉“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网站工作,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宋浩帅的供述与辩解:我总共出境过五次,第一次是2015年7月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往柬埔寨,在柬埔寨我叔叔开的超市里上班。第二次是2016年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往柬埔寨,第三次是2017年3月份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往柬埔寨,这两次都是到柬埔寨工作。第四次是2018年4月份从郑州新郑机场转到香港,然后飞到菲律宾马尼拉,待了一个多月就回来了。第五次是2018年11月份也是从郑州机场转到香港,然后飞到菲律宾马尼拉,2019年12月回来的。我五次出境办理的都是旅游签证,前四次出境都是在国外工作,第五次出境到菲律宾是在“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上班。我到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上班期间没有回过国。
2、被告人郭伟的供述与辩解:我总共出境过八次,第一次是2016年6月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机场,第二次是2017年3月份从厦门高崎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机场,第三次是2017年10月份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机场,第四次是2018年3月份从厦门高崎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机场,第五次是2018年7月份从厦门高崎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机场,第六次是2019年4月份从郑州新郑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机场,第七次是2019年10月份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到菲律宾马尼拉机场,第八次是我是从深圳蛇口口岸转到香港,从香港飞往迪拜了。我前四次出境都是到菲律宾务工,做百货销售工作,第五次出境后我一直都在境外赌博网站从事财务客服工作。我每次出境办理的都是旅游签证,签证的事由也都是旅游。我知道持旅游签证不能在国外从事旅游无关的活动,但是旅游签证好办,价格便宜,工作签证不好办。我每次出境都是自己一个人。
3、出入境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宋浩帅、郭伟申请护照出入境的情况。
4、护照两本:证实被告人宋浩帅、郭伟办理的护照的情况。
5、出入境管理大队证明:证实经系统查询,宋浩帅、郭伟二人办理护照系以旅游为事由,未提供任何出入境工作的证明材料,与二人实际出入境从事的活动不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浩帅、郭伟案发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浩帅、郭伟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浩帅、郭伟于2022年9月16日被抓获到案。
4、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宋浩帅、郭伟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浩帅、郭伟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的运营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浩帅、郭伟使用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国(边)境,且在境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浩帅、郭伟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浩帅、郭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浩帅、郭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浩帅、郭伟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与查明事实相符,理由正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浩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郭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宋浩帅的违法所得七万元,被告人郭伟的违法所得七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安笑笑

审判员 尹昭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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