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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段菲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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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17 15:21:56 | 阅读:405|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7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菲,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2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蕊,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菲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菲及辩护人温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开设赌场罪事实
2016年以来,苏春丞(另案处理)在中国昆明、泰国、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牵头成立了“TG集团”,招募人员成立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在苏春丞和谢一鸣、锁辰(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领导下,该犯罪集团的客服业务部门在境外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添加中国境内公民为好友,组织中国境内公民到该犯罪集团在境外设立的“唐朝电玩城”“兔牙棋牌”“291棋牌”“凤凰彩票”“天天彩票”“熊猫彩票”等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并组织人员开展技术运维、推广运营、人事管理、后勤保障、财务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共同支撑该犯罪集团的跨境网络赌博业务。该集团赌资流水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
被告人段菲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负责中国昆明的团队,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负责柬埔寨西港的团队,共获利人民币72.9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菲于2022年7月12日到云南省昆明市××局盘龙分局投案,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90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段菲及同案人员方晓智、陈**瑞、朱红缘、赵飞宇、倪超、张艳、李禹璇、张星、邓涛、肖燕、郑敬缎、杨义冬、万**、陈兵、翁锋杰、陈俊豪、徐飞、沈玮的供述,证人温某、章某、周某、陈某1、陈某2、鲍某、林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危险驾驶罪事实
2023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菲饮酒后驾驶牌号×××的小型轿车,行经云南省昆明市彩云北路朱家村立交桥下层的桥洞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8mg/100ml,达醉酒程度。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段菲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血样鉴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文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告知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其在开设赌场事实中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危险驾驶事实中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
被告人段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温蕊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菲有自首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要求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又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段菲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法律。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开设赌场犯罪后能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在危险驾驶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段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蓓蕾
人民陪审员    林赤可
人民陪审员    林霞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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